想請問
假設目前有一塊地64.49p(建地)+17.75p(道路接連建地前方)全部都是同地主
路地是否可當空地比來當作遮蔽率與容積率使用呢?
因為看中一個房子, 建商跟我說道路捐給政府, 所以可以當空地比來當作遮蔽率
但權狀的地坪又有包含路地, 不是已經捐出去了嗎?怎還有包含
情況到底是怎樣呢?
路地是否有可能拿來當遮蔽率或是容積率的使用範圍呢?
私設道路是不能作為建築用地的建蔽率或是容積率
但原台南縣的舊法卻是可以把私設道路作為建蔽率或是容積率
台南縣市合併以後這個不合理的舊法要被取消
所以如果你是原台南縣的區域 目前是介於還可以的當作建蔽率跟容積率的
所以你的問題其實應該是把
私設道路用地跟計畫道路用地搞混了
私設道路是指建商拿建築用地來當作道路使用
所以這個你指的路地其實在政府單位內是叫做建築用地
既然是建築用地當然就可以當成建蔽率跟容積率(原台南縣舊法規的原意)
所謂的捐給政府
應該是你誤會了 應該是指原地主以同意書的方式(同意建築用地做為道路用地)
來取得政府單位的建築許可
並不是真正的產權捐贈給政府的意思(政府單位一般也不接受民間單位捐贈建築用地)
結論
在原台南縣區域內是可以把建築基地的空地退縮作為道路來給兩旁住戶使用。
基本上買房子的住戶雖然是持有這個私設道路,但也必須同意這個私設道路作為道路以及所有管線埋設所使用
儘管產權還是屬於私人,但不得妨礙。
(如果後續住戶又主張該私設道路為自己所有不允許他人使用,則違反當初政府單位核准興建房屋的條件,
即起造人同意以私設道路形式來連接建築基地,所以如果不允許他人使用道路,則房屋就不得興建。)
garyche0917 wrote:
想請問
假設目前有一塊地64.49p(建地)+17.75p(道路接連建地前方)全部都是同地主
路地是否可當空地比來當作遮蔽率與容積率使用呢?
因為看中一個房子, 建商跟我說道路捐給政府, 所以可以當空地比來當作遮蔽率
但權狀的地坪又有包含路地, 不是已經捐出去了嗎?怎還有包含
情況到底是怎樣呢?
路地是否有可能拿來當遮蔽率或是容積率的使用範圍呢?
拿鐵加糖 wrote:
你指的應該是私設道路的路地吧
私設道路是不能作為建築用地的建蔽率或是容積率
但原台南縣的舊法卻是可以把私設道路作為建蔽率或是容積率
台南縣市合併以後這個不合理的舊法要被取消
所以如果你是原台南縣的區域 目前是介於還可以的當作建蔽率跟容積率的
所以你的問題其實應該是把
私設道路用地跟計畫道路用地搞混了
私設道路是指建商拿建築用地來當作道路使用
所以這個你指的路地其實在政府單位內是叫做建築用地
既然是建築用地當然就可以當成建蔽率跟容積率(原台南縣舊法規的原意)
所謂的捐給政府
應該是你誤會了 應該是指原地主以同意書的方式(同意建築用地做為道路用地)
來取得政府單位的建築許可
並不是真正的產權捐贈給政府的意思(政府單位一般也不接受民間單位捐贈建築用地)
結論
在原台南縣區域內是可以把建築基地的空地退縮作為道路來給兩旁住戶使用。
基本上買房子的住戶雖然是持有這個私設道路,但也必須同意這個私設道路作為道路以及所有管線埋設所使用
儘管產權還是屬於私人,但不得妨礙。
(如果後續住戶又主張該私設道路為自己所有不允許他人使用,則違反當初政府單位核准興建房屋的條件,
即起造人同意以私設道路形式來連接建築基地,所以如果不允許他人使用道路,則房屋就不得興建。)

封閉型的私設道路大致有三種
紅色是目前舊台南縣尚可申請的方式,分照各自退縮當私設道路
綠色是目前舊台南市及之後全台南市適用的私設道路
紅色只會有一張土地權狀
綠色會有兩張土地權狀
道路及共有土地是完全獨立
但是綠色也還有分兩種,分照跟合照
分照的道路沒有空地比
合照的道路有空地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