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蘋果改單,律師建議網友解決方式....

backtolive031 wrote:
前面你說apple也是契約的一方,所以如果他認為契約上有錯誤他可以修改或是撤銷
那我是契約的另一方,我就沒任何權利...
...(恕刪)


消費者拒收或7天內退貨就是權利啊!
比如說今天你花了30000元在yahoo買台相機,
明天你發現pchome剛好特價27000,
即使出貨了或是你拆封了,
你會不會取消yahoo這訂單


依台灣的情況, 最後的落幕方式
消保官 罰罰錢
網路鄉民 罵一罵
最後 就這樣....
apang1013 wrote:
是這樣嗎?法條本身有明文犯罪地亦為法院管轄權之依據,那就表示有管轄權,並非僅以以原就被為原則,況且若如你所述,那對岸的詐騙電話詐騙集團,豈非跑到對岸提告?
另外,針對民法意思表示錯誤的部分請參照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消保官不曉得哪根筋壞掉了?
第三,蘋果若不去請款則無金錢上損失,是嗎?利息損失不是金錢損失?


關於大大所提之例子
對岸的詐騙電話詐騙集團
除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外,另需參照刑法第四條規定
所以還算是以在中華民國的領域內
以本地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為管轄

意思表示錯誤的主張只是一種可能可以主張的方法
又過失的認定
民法上又分為三種層次
抽象輕過失 具體輕過失 重大過失
這又要看是採哪一種標準見解了...
依一般多數實務見解是採具體輕過失 (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
須於個案中為具體衡量...

第三,蘋果若不去請款則無金錢上損失,是嗎?利息損失不是金錢損失?
利息上的損失也算是金錢上的損失
但是前提是要契約成立,債務人因給付遲延致一方債權人受有損害
才有可能請求因給付遲延所生損失的賠償

如蘋果認為契約不成立 (法院也這麼認為的話)
對於該筆價金蘋果本無請款之權利
那問題會變成付款之對造自己不行使權利刷退並返還該價金 (是刷退嗎?小弟還是學生..這方面不是很清楚)
期間所受之損害當然也不會是由蘋果負責...

所以要先探討的會是契約是否成立...


以上是小弟的淺見 僅供參考
apang1013 wrote:
第三,蘋果若不去請款則無金錢上損失,是嗎?利息損失不是金錢損失?


刷卡還沒請款為甚麼會有利息損失??
backtolive031 wrote:
一直參閱只是越來越多矛盾


法律就是要衡酌眾多的價值觀為利益之權衡
從矛盾之中力求取得一個最恰當的平衡點

小弟之所以提供該法條給您
只是想告訴你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其實也不用太擔心會因而受到損害
當然前提是"商家濫用權力更改價金"
而不是像本次是類似標錯價或價總程式錯誤的問題

backtolive031 wrote:

前面你說apple也是契約的一方,所以如果他認為契約上有錯誤他可以修改或是撤銷
那我是契約的另一方,我就沒任何權利...


你有可以放棄購買的權利
也並沒有說他改多少你就非買不可


backtolive031 wrote:
另外我只是想問....是否再法律上真的跟新聞上消保官說的一樣
修改訂單售價 是不觸犯刑法(該不會重點是 "不觸犯刑法", 但是有沒有其他法就是秘密).


因為就本次蘋果事件
蘋果他是與消費者訂立契約之一方
對於該契約蘋果當然會是有權限之人
所以不會構成偽造的問題

我想今天他引起眾怒的原因是因為
"他沒有事先與消費者溝通"
就因為漏掉這個環節
所以才會鬧的這麼大吧
ruby6436 wrote:
消費者拒收或7天內退貨就是權利啊!
比如說今天你花了30000元在yahoo買台相機,
明天你發現pchome剛好特價27000,
即使出貨了或是你拆封了,
你會不會取消yahoo這訂單...(恕刪)


七日內退貨的權利是來自於其它的保護法條,混在一起說會不會太過遷強
我會取消yahoo訂單.
但是我不會未經yahoo同意,就擅自把訂單價格由30000改成27000 (如果我有能力的話)

yahoo有不出貨不履行契約的權利,我也有撤銷訂單拒絕付款的權利
任何一方有不滿都可以控告對方不履行契約,接著就是看法官怎麼看這契約內容是否應該履行.
就像當初Dell事件,愛告的人就去告....但告輸的比較多.

的確.依台灣的程度 應該是吵一吵就莫名奇妙的落幕了
刪...說明:您的文章本文少於15個字, 將無法儲存文章。
刪...說明:您的文章本文少於15個字, 將無法儲存文章。

荔枝scopin wrote:
因為就本次蘋果事件
蘋果他是與消費者訂立契約之一方
對於該契約蘋果當然會是有權限之人
所以不會構成偽造的問題

我想今天他引起眾怒的原因是因為
"他沒有事先與消費者溝通"
就因為漏掉這個環節
所以才會鬧的這麼大吧


在這裡我有不同之見解
我認為還是有觸犯刑法的可能
一、APPLE雖是契約訂立之一方,但在更改時"必須先通知"另一契約者

二、訂單更改後消費者信用額度並未歸還,雖然APPLE以貨出請款為契約成立之依據,但不代表訂單更改後可不歸還消費者信用額度。若不歸還信用額度消費者可以主張其先前合約是成立的,這直接造成APPLE偽造文書。

三、電磁記錄為共同持有,刪除需雙方同意,最直接法條刑法第359條。

因與上篇留言相同故刪除本文,所造成不便請見諒。
事先無知,事後無恥,這麼多人!

這人心,真是叫人心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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