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綠藻 wrote:
的確是阿我的確是想讓...(恕刪)
哇,這不是到熱炒店跟朋友說我只喝愛之味麥仔茶嗎?
becool996 wrote:
到底是誰在跳針呢?條...(恕刪)
becool996 wrote:
民法第311條帶入本案:
債之清償(給付貨款),得由第三人(代刷者)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蘋果沒限制不准代刷),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刷卡者代刷卡),債務人(訂購之學生)有異議時,債權人(蘋果)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代刷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蘋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