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是變相的欺騙消費者取得個資 (之前進來酸的人請不要讓我看到你發抱怨文)太爽了!

請不要同一文章到處貼
尤其還文不對題的..............

您這文章跟APPLE有沒有盜取各資實在是沒啥關聯阿 = =
godsped wrote:
一推人說不違法你就信...(恕刪)



你說違法就違法嗎??要告不會自己去告喔....擺明就是想找替死鬼
你去告,看法官怎麼判,輸了不要上來取暖
說真的,凹成這樣嘴臉真的很難看
chiang:01上嘴砲太多了

帳號停權中
停權至2010-08-31

終於...大家可以清淨一陣子了,他開的莫名其妙討論串就讓它沉下去吧
ganbaday wrote:
帳號停權中停權至20...(恕刪)


對呀!!不知道他到底在爭什麼??爭蘋果沒賣給他一台特價的嗎?

別說龍 wrote:
對呀!!不知道他到底在爭什麼??爭蘋果沒賣給他一台特價的嗎?


這個當然! 他應該是不符合資格吧! 否則怎麼會賴在這大吵特吵!
感覺有點想訴諸民粹, 看看有沒有機會翻盤吧!
godsped wrote:
一推人說不違法你就信...(恕刪)

讓我說一次甚麼叫作常識

你買了一份智力測驗 本來付19900
信用卡也通知你 你已經消費19900買了份智力測驗
但沒多久 突然廠家說 這份智力測驗要改成原價47700
你會不會很生氣? 你會不會認為這是常識的東西 怎麼可以擅改交易金額
一點都不違法嗎? 一點都不違法嗎? 一點都不違法嗎?


如果賣你智力測驗的廠商本來就有規定只有學生身份可以用 19900 來買這份智力測驗,

不符合資格的一律要補足差額 ....

請問規定就在前面 ,

改了你的訂單又哪裡違法 ???

是明知道資格不符, 還想混水摸魚的人先違法吧.......

所以你的常識好像不叫做常識 ....
ENDDY wrote:
如果賣你智力測驗的廠...(恕刪)

別理他,應該是哭著回去找媽媽了…
一整個不知道該跟樓主說啥,自己認為權益損失還要口說朋友,這不是傳說中強者之我的朋友最佳典範。您看看有多少人在本話題支持你就知道拉。









ayee wrote:
你趕下單/你趕回信給...(恕刪)


有很「趕」時間嗎?

是「敢」吧 @@~
kmlb wrote:
現在來討論欺騙取得消費者個資問題。不是承諾消保會個資不做商業廣告行為你就免責。

在這裡不是討論故意知道自己不符資格而下單的人,是在說以教育價的規定,下單者認為符合資格,
但是被Apple刷掉的人,如:規定是寫家長,下單的是家中長輩買給家中晚輩,但是被Apple刷掉,等。
(以上立場很重要,請回答的人以以上立場來解讀)

對於符合資格可購買的人,可以跳過,因為他承諾出貨,必定要個資,合情合理。

但是對於資格以為符合的人,Apple也有錯,教育價購買條文無明確說明家長之定義,

讓許多人以常理解讀自己符合,並以低價吸引消費者留下個資,

(以上讓我想起電影"不能沒有你",制度殺人,從小養到大的小孩,為什麼無法證明就不能報戶口,從小照顧你到大的長輩,不是父母就不是家長嗎?一定要搞的大家上天橋嗎?)

但沒在留個資前先過濾消費者符合規定之身分,等大量消費者留下個資後,再逐一過濾,(先設陷阱給大家跳,它不阻止)

不符合規定者,不出貨,把消費者踢到一邊,但消費者的個資已被Apple不法取得,

如同詐騙,而後續也無補償被欺騙個資的消費者之動作(重點在這),

而在電視上有說不把個資做商業推銷,但不是承諾消保會個資不做商業廣告行為你就免責。(個資已經在Apple手裡,鐵証)。

=>不符Apple從嚴審查規定者猶如被詐騙集團詐騙,警察抓到詐騙集團,詐騙集團說騙來的錢我不會花,所以詐騙集團無罪。(這樣還有天理嗎?)

所以Apple之後認定不符規定的人也是有權力爭取一些補償。(如折價券)

就算Apple認定資格不符,也應該在留個資前先過濾掉,讓Apple認定資格不符的人無法在網路上留下個資。(重點)

不要因為Apple有說明教育價規定,而就條文常理解讀符合,但Apple認定不符規定者進去下定就有錯(誰叫Apple不明確說明),

因為它是一個開放空間的網路Store,有人認為他自己符合購買資格,所以下定,因為以前有買過教育價(兩次個資不同)。

Apple自己要先做好把關,但是它卻沒有,因為它的Apple Store無此機制,就算資格不符,也都可以下定留個資。

在這裡替一些Apple之後認定不符規定的人說一些話,同意的給點回應。大家來討論一下。



個資市價行情多少我不知道,但是詐騙集團利用個資詐騙的金額,損失可能就難以估計。
而且受害的是消費者。賣個資還謀利的是.........= =!。


感謝36樓的補充:
來源:台南地方法院 民法親屬篇 繼承篇
網址: http://tnd.judicial.gov.tw/HN/H05_01_01.asp
第 六 章 家
第 1124 條 (家長之選定)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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