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想法是:

購買人是我,代購者蘋果規定只能由長輩代購,信用卡只能給本人使用

這是不管任何一家信用卡公司都明文規定的,所以導致了一個結論

那就是付錢(信用卡刷卡人)的人只能是長輩,長輩沒有信用卡怎麼辦?

沒關係,購買人(也就是我)打電話給蘋果,蘋果可以給你一個匯款帳號

讓你用ATM匯錢過去.

就我看來,蘋果的規定已經相當完善

本身有信用卡,直接刷卡沒問題!

沒有信用卡,請人代刷,這個代刷者只能是長輩,因為信用卡只能供自己使用

若是在實體商店,你買電腦,由旁邊人付帳,但是我相信這錢的進行方向應該是

親人>你>店員

交易契約應該是在你跟店員之間,現金流動應該像上述一樣,親人把錢先給你,

你再用錢跟店員買電腦

但是信用卡只能本人使用,所以你親人的信用卡並無法幫你代刷,交易契約此時

轉移到你親人身上,付錢的是你親人而不是你自己,此時交易契約應該是你親人

跟店員,之後你親人再把購得的電腦轉交給你這樣才對

既然蘋果規定了代購者(幫你付錢的人)只能是長輩,那基本上幫你刷卡的就

只能是長輩了

有爭議的點應該只有在(長輩)是否專指父母?

台灣人的長輩基本上不會是兄弟姊妹,畢竟你小時候你們應該是一起拿紅包

另外堂表兄弟姊妹也都是平輩,你平常會直呼名字的都是平輩

假設父母雙亡,監護權在哥哥姐姐阿姨舅舅叔叔身上的人,我相信只要說明,

蘋果應該可以接受這個說法,爭議點,只是長輩這個翻譯名詞罷了.


文章關鍵字
是『家長』而不是長輩

2. 購買資格
1. .......
2. .......
3.為其目前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的子女代購的『家長』
樓主講到一個重點

好像有銀行的信用卡確實有明文規定限本人使用
不知道是不是每家都這樣(?)
以目前apple作法來看

apple是認定誰付錢誰就是購買者所以

購買產品 = 購買者 = 刷卡人(付錢) = 學生 or 教職員

若代刷 = 代購的家長

所以回到重點,今天我要買這個東西,但是是他人付錢,那 "購買者" 是誰? (是他人呢?還是自己?)


很多人認為當初是填自己為購買者,但只是他人刷卡(也就是他人付錢),所以認為自己還是購買者

但是apple不這麼認為,apple是認定誰付錢誰就是購買者(刷卡者),所以刷卡人必須為學生 or 教職員

若是他人刷卡,此刷卡人必須是父母。


所以以目前來看,那拿到貨的只有兩種:

1. 刷卡人姓名 = 訂購人姓名 = 學生証 or 教職証上姓名

2. 刷卡人姓名必須是訂購人 父母 , 訂購人姓名 = 學生証上姓名

剩下不符合的全部砍單,若有爭議全部法院見。

以上只是猜測apple的作法及認為!


但我要是apple也會這麼做,因為

1. 這台剛出沒多久,當然不希望這次事件導致這台太過普遍,那之後我怎麼賣。

2. 不符合資格敢告我嗎? 上法院 身分一曝光,不就代表你不符合資格 那還需要說嘛?

3. 我對大眾已經交代了,照實出貨,至少已經留住apple迷的心,而且也不會被罰款 。

綜合以上 已經將傷害縮到最小,並且還帶來相對的利益

利益: 免費新聞媒體報導原來apple有網路教育商店,從此可吸引很多人來這裡購買 (相信很多以前不知道)

我剛剛看了國X銀行的信用卡申請書

明文提到:「信用卡為本行財產,僅授權您本人親自持用,不得轉借,轉讓或其他方法使第三人佔有使用」


所以阿婆如果認定刷卡人即購買人,合理
如果硬要說沒有卡所以XXX幫刷,反而是你不當使用你的信用卡了 (?)
好無聊的問題,限本人使用又如何呢?誰能證明坐在電腦旁邊的人,不是信用卡本人親自KEY上卡號,幫人家付款的。

所以這問題沒什麼好爭議的,依我國民法,代付款者一樣不會成為契約的當事人。


代刷卡不過就是民法上所謂「第三人清償」,實際購買者與蘋果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不會因為第三人代刷卡付款(第三人清償),刷卡人就變成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

購買者(學生)負給付價金與蘋果之義務,並享有取得Mini Server電腦的權利;相對的蘋果則是負有給付Mini Server電腦給購買者(學生)的義務,並享有取得價金的權利。

此時第三人代刷卡,只不過是民法上第三人清償,權利義務仍存於蘋果與購買者(學生)之間。
並不會因為第三人(非學生)刷卡,第三人就變成債權債務關係(即契約關係)的當事人。



民法第311條: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311條帶入本案:
債之清償(給付貨款),得由第三人(代刷者)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蘋果沒限制不准代刷),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刷卡者代刷卡),債務人(訂購之學生)有異議時,債權人(蘋果)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代刷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蘋果)不得拒絕。
becool996 wrote:
好無聊的問題,限本人...(恕刪)


終於有搞清楚狀況的人出來說話了~~

這個解釋太清楚了!

刷誰的卡跟誰訂購是兩回事吧,目前沒通過的應該還是在於證件擁有者是否為訂購人有疑慮......

先去努力證明是你訂的,學生證也是你的比較重要,至於訂購人和學生證不同的,就沒辦法了.他就是要刪掉這些人啊~~

becool996 wrote:
好無聊的問題,限本人使用又如何呢?誰能證明坐在電腦旁邊的人,不是信用卡本人親自KEY上卡號,幫人家付款的。

所以這問題沒什麼好爭議的,依我國民法,代付款者一樣不會成為契約的當事人。

代刷卡不過就是民法上所謂「第三人清償」,實際購買者與蘋果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不會因為第三人代刷卡付款(第三人清償),刷卡人就變成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



第311條(第三人之清償)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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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愛講民法, 請不要選擇性不看這一項, 約定是你要遵守教育資格, 當你在教育商店按下OK時, 就同意遵守了, 事後才翻條文要凹?

同意Apple所提的購買資格 ---> 家長 or 子女


好奇的是 apple store 有說一定要本人才可能使用那個帳號訂購嗎?

來個情境:

媽媽決定付信用卡,但是她怎會用電腦啊
來來,大哥用他的帳號幫忙訂給妹妹用...

大哥說,那要媽媽的信用卡...
來建個媽媽的帳號

媽媽火了,買個東西那麼麻煩!還要打字,我不買了

(妹妹吵著要一台)

大哥很無奈的用自己的帳號買...唉~~



對,我媽五六十了,連手機都只會撥號,連簡訊都不會看...
volkyrie wrote:
來個情境:

媽媽決定付信用卡,但是她怎會用電腦啊
來來,大哥用他的帳號幫忙訂給妹妹用...

大哥說,那要媽媽的信用卡...
來建個媽媽的帳號

媽媽火了,買個東西那麼麻煩!還要打字,我不買了

(妹妹吵著要一台)

大哥很無奈的用自己的帳號買...唉~~

對,我媽五六十了,連手機都只會撥號,連簡訊都不會看...


事件之前一般來說, Apple都是睜隻眼閉隻眼來判定教育資格, 很少被查.

mini 事件前你的情境通過機率很大

但這次他要從嚴也站的住腳, 爆單想也知道是要撿便宜的, 會從嚴認定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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