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癢癢的 wrote:
真是矛盾啊~~~~
一邊說中國網路不是世界最自由,一邊說人家不甩美國,免空活的好好的
我是知道美國的免空大部份都陣亡了啦
矛盾在哪?
MF和RS都還活著,而且美國沒有執行網路言論搜查。
中國雖然免空不受美國影響,但是網路有受到搜查的可能,而且很多網站會被中國擋掉,哪裡矛盾?
懶得跟你東拉西扯了,光從你MU事件都能扯出來跟SOPA合併討論這點,就已經喪失原本應有的既定討論基礎了。
peterTG wrote:
就是看過wiki上的法案內容才來這裡討論的
peterTG wrote:
日本光娛樂產業就有高達1000億美元的市值,如果單純以被閱覽過就算權益侵害的判定來說,日本的娛樂產業被侵權的價值絕對不會低於美國被侵權的價值。
peterTG wrote:
我最後一次糾正你的法...(恕刪)
下面癢癢的 wrote:
wiki 只是大概的介紹而已,並不叫法案的內容
下面癢癢的 wrote:
證據在哪?
好萊污電影的價值會輸日本??
您要不要看看網路上下載的是美國的多還是日本的,世界上懂英文的人肯定多過懂日文的啦
世界最大的 bt 站裡面是美國的東西多還是日本的?
德國???我還真沒聽過有人會下載德國的東西 好啦,也勉強讓你加啦
下面癢癢的 wrote:
合併討論?非也
沒有 SOPA 都可以搞成這樣,有了還得了???
最後,20 個國家都可以自己行動,完全沒人領導,也不用任務、進度分配,也真是開了眼界了,任何團體裡面都會有人帶頭的。
一個人叫單獨犯案,團體叫主謀與共犯
yinhell wrote:
重製就違法?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紅字看見沒?
針對第四條的有 --> 第 8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針對 第 87 條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有第44條到第66條
跟個人和家庭有很大關係的有第51條
第59條只針對電腦程式
以上哪一條是我妄想出來的?
我只講 販賣 發佈 只贈與複本 是因為這是最多人會犯的錯
不代表我不知道 販賣的行為 需要有"物品所有權"
有"物品所有權" 不代表有發佈的權利(公播權)
只贈與複本 代表物品所有權轉移不完全
我能理解大大預設我什麼都不懂
若未授權的重製就算違法 那麼9成以上的論文 應該被罰錢
未授權的重製是違法 這種以偏概全的話 顯然無視某些法條
我期望大大有可以說服我的論點 但目前來看 沒有
peterTG wrote:
我的論點就是之前跟在律師事務所做事的朋友學到的
peterTG wrote:
有一點我要跟你先說清楚,我這裡跟你說的合法不是說法條上的合法(法條上的那叫合理化),是法學面的合法,也就是所謂的行為無瑕疵。
peterTG wrote:
第 四 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看到上面這四個字了嗎?所以我講半天的合理使用,你看過了嗎?
peterTG wrote:
至於你提到的:
若未授權的重製就算違法 那麼9成以上的論文 應該被罰錢
未授權的重製是違法 這種以偏概全的話 顯然無視某些法條
我可以明顯告訴你,台灣論文品質之差,甚至能拿到國際上的甚少,原因就是在這。
peterTG wrote:
你看過台灣哪個人引用他人論文時會先爭取原作者同意?所以我最開頭就講過一句:台灣執法的寬容度。
peterTG wrote: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很...(恕刪)
yinhell wrote:
我住台灣 當然看台灣的法律(惡法亦法 會罰到我的 我都不想犯)
我的依據是來自法官有判過的判例
所以才會有看這一條以外 還要參考另一條
這些不是我憑空想像的啊
就算大大的朋友是律師 甚至有"第一律師""常勝將軍"的外號 又如何?
為了大大好 請改掉"曾參殺人" "三人成虎" 之類的行為...
yinhell wrote:
大大一直把一些東西混在一起...
我舉一個例子
我把一片原版音樂CD 放進電腦內
過了3 秒 畫面跳出訊息 問要不要"play"
播放到一半 按暫停 上完廁所後 接著繼續按下"play"
按下的同時 喇叭繼續工作
可是過了15秒以後 有雜音出現了
原來是光碟機開始轉動 繼續讀取CD 的內容...
問題來了
在第二次按下"play"的同時 光碟機沒有工作是確定的
明顯喇叭播放的來源是存在電腦某地方的"複本"
有"複本" 就有重製的動作(不管是有意無意)
所以用電腦讀原版音樂CD聽音樂 也要經過"重製"的授權???
(別跟我說 只有台灣才會發生用電腦聽音樂的事件)
yinhell wrote:
大大怎麼會用"台灣論文品質之差..."的回答 來回應算不算違法?
大大應該回答 "違法 因為每一個引用都要經過授權後" 這一類的回答
yinhell wrote: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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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根據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個人重製後的複本 個人自用 無罪 是因為這一條...
著作權法 我簡單的歸類是 "擋人財路 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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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再來講網路空間的公有和私有 怎樣用現實的例子來比喻
不過先說清楚一些事 關於論壇的帳號 我只有在這裡出沒
如果有人會認為我在幫違法的事解套 我只能說想太多 要抓快去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