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法律問題] 網路文章的所有權


TopYoung wrote:
他有不準你說話嗎? ...(恕刪)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對你很難嗎?


skistosais wrote: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對你很難嗎?


wiki : 由於《世界人權宣言》是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因此它並非一個強制性的國際公約

顆顆...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要不要拿對岸的勞動基準法來罰台灣的企業啊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我把真實故事說一次。

1.我發表的文章: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32&t=4113220&p=1

因為網站單方面認為是違反版規,所以就將文章丟到資源回收區。

2.我個人不曉得哪裡涉及商業行為,但我也不想花時間跟站務針對站規進行討論。
既然涉及違反站規,我個人認為乾脆我將文章刪除。

一來我沒有任何想違反站規的犯意,二來我想既然違反站規,我就刪除吧。

而且01的文章很容易被google搜尋到,我也不希望因文章內容讓google搜到01這,而又是一篇違反版規的文章。

當然我也自以為我自己寫出去的東西,文章擁有權應該屬於我,但實際上01告訴我這是錯的。

3.我在01一說這是違反版規開始,我就開始拜託管理員讓我將內容刪除。
我在強調一次,我一開始就認同01的管理,而且我是想要修改錯誤的。
申請刪文討論串如下,有興趣者也可以看一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1&t=4114624&p=1

4.最後,我已經放棄了。
從wikipedia的爬文告訴我,前面有很多的革命先烈。
我是沒有能力也不想走法律途徑的,但是我想要有法律常識所以我發了這篇文。

當然,台灣社會已經變成自己必須張大眼睛的一個地方。

就如同前面有人說,版規放在哪,你自己也選了同意~~

社會上衝已經滿著各種的商業陷阱,連食物也已經到處都是害人的化學物。

很多懂法律的人,也都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去解釋法律。

這就是台灣社會,活該你讀書少,活該你不注意看,活該你天真,活該你被騙...

或許我說多了,我也必然也是造成台灣社會氛圍的其中一個台灣人。

我不有名,我也沒名氣,我也力量小,我對社會也影響小,但我力求自己不害人,也希望能幫助人。

只說到這了~~ 扯開話題太遠~~ 等等又要被丟資源回收區了。

希望大家針對在網路上發表後的文章或照片所有權歸屬,能進行有建設性的討論,或許是有幫助的,

謝謝。
skistosais wrote:網站的論壇規定都是私法, 私法與法律、憲...(恕刪)


事情是這樣的
你所謂的私法是指民法上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無效
這是所謂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也就是你所謂的憲法

那論壇規定你授權文章給論壇供人閱覽
你也同意了
這是一個合理的約定 你當然沒有辦法說撤就撤

說白話一點你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NiNiGoGoGo wrote:
當然我也自以為我自己寫出去的東西,文章擁有權應該屬於我,但實際上01告訴我這是錯的。


是著作權屬於你!!

但是01站方對你的文章沒有修改or重製

基本上很難說他們侵犯你的著作權

沒救
你剛來這應該不久吧



這在01是個大忌,別張貼有商業行為的網站連結,電話,地址,公司名稱都盡量避免
一般內行的寫手都會避開這個大忌
山不轉路轉,請想知道資訊的人私訊給你
或是在文章內提供關鍵字,請他們自己去搜尋
你也別因此而失去信心,文章多被刪幾次就會抓到竅門了
加油

還有google 雖然搜尋的到你被移除的文章
但是資源回收區必須要註冊成為會員才看的到內容



TopYoung wrote:
wiki : 由於《世界人權宣言》是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因此它並非一個強制性的國際公約
顆顆...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要不要拿對岸的勞動基準法來罰台灣的企業啊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1.
那是因為你第一次聽說《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
所以你不知道各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的密切關係。



TopYoung wrote:
他有不準你說話嗎? 有不準你在網路上po文章嗎?
他只在他的權力範圍內禁止你的行為
你還是可以在其他地方發表你的意見
請補充點法律知識好嗎? 扣這大帽子給站務
不要讓人笑無知了 拜託


2.
你的認知跟這個校長有什麼不一樣:

有一個校長說:根據本人所制定的校規,
本校所有班刊、系刊、所刊、校刊、期刊、論文...
都要審查後才能出刊。

校長沒有阻擋你走去台灣大學的路,校長沒有阻擋你去考台大。



怎種校長在台灣講得通嗎?




skistosais wrote:
1.
那是因為你第一次聽說《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
所以你不知道各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的密切關係。


沒有強制性的東西代表不用遵守...

憲法是需要遵守的




skistosais wrote:
2.
你的認知跟這個校長有什麼不一樣:
有一個校長說:根據本人所制定的校規,
本校所有班刊、系刊、所刊、校刊、期刊、論文...
都要審查後才能出刊。
校長沒有阻擋你走去台灣大學的路,校長沒有阻擋你去考台大。
怎種校長在台灣講得通嗎?


看不懂出刊跟台大有啥關係?

你在說中文嗎?




Redwaygg34 wrote:
你所謂的私法是指民法上的法律行為


社會上很多諸如租屋、買屋、入會...等的「簽約同意」,後來都被法律否定。

並不是「簽約同意」就表示對方怎麼做都是對的。

我真的很期待有那種躺在家裡也能領好幾萬的人,能夠幫大家打憲法官司。
教育一下那些網管。




skistosais wrote:
社會上很多諸如租屋、買屋、入會...等的「簽約同意」,後來都被法律否定。
並不是「簽約同意」就表示對方怎麼做都是對的。


你講的是合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才導致合約條款全部或部份無效

本樓的事件屬於著作權法

並無違反相關規定...(有的話請指出)

但是請不要自已當大法官開始釋憲 謝謝

BTW...《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 <--跟本案無關也無效

你問律師也未必知道這啥鬼宣言...

凹的很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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