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ign8 wrote:
請問
公司可以監控每個人的郵件嗎?
監控每個人的上網資訊
這樣有無違反個資法呢?
謝謝
使用公司的電腦系統收發的話, "公司" 是有權監視
(雖然各國法律各異, 不能說是全球性的保證)
使用公司的電腦系統收發的話, 這些東西都是公司資源, 公司資產
問題是在, "公司" 把這權利給了哪些人的控管上的問題 (權限規定與其實質操作)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
第3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6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29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chiyenms wrote:
個資法的適用範圍 (立法意旨), 是在 公司主動要求/獲取自然人的個人資料, 供其業務使用時.
對於 因此取得之個人資訊, 需要符合合理使用 的準則.
如果是利用公司資產, 進行非公司業務的活動 (私用, 洩露公司營業機密等),
則公司因知悉其通訊之內容
而造成 公司對該員工之處罰(或造成營業損害時之索賠與訴訟)時,
並不是個資法要保障的對象...(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