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_gimmy wrote:
先讓自己冷靜下來,如...(恕刪)

我比較擔心的就是案底,未來要是被別人知道,我會很痛苦和恥辱!我有盡量在調適心情了,真的很謝謝各位給我的建議,我並不是想要在這辯解什麼,我不管如何還是要等檢察官確定我的狀況給我判決!
我沒辦法和任何我身邊的人談論這事情,我希望他們能都不知道,但無奈我的家人遲早會知道,所以我必先跟他們告知,也不要讓他們在跟其它人說...

本大爺 wrote:
建議原PO可以再去裝...(恕刪)

我實在不太敢在去碰這個東西了......
建議你
1.先找律師..(可以法律洽詢或協助筆錄這都對你有用,真的有事你也可以由律師協助辦理..)
2.勿未確定前先認罪(因先與律師溝道後再決定..或許原本沒事,但你先認罪協議,那就變有罪在先..)
3.不用想太多..(如果這樣就會被判刑..那全世界所有的電腦使用者大概有九成都有事,全世界的監獄都不夠關..)

PS:重點是你並無散佈或圖利...這點你要跟法官或警察及律師說清楚
奇異人生 wrote:
我整個硬碟我所下載的...(恕刪)



辦案不會那麼隨便啦~~~內容還是要看,猥褻物品不是光看名稱,就能刺激或滿足性慾(通常人不會吧),不然一堆文章不就都算~~~

至於條文雖然不同,但是猥褻定義差不多,通常是要有性交等畫面,露點不算~~~~


看一下吧~
發文字號: 司法院(73)廳刑一字第 6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7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3 輯 245 頁
法律問題:商人購入貼有裸體女郎圖畫之打火機,欲行出售而陳列於商店櫥窗,是否
        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罪名 ?
討論意見:甲說:該商人意在販賣「打火機」,並無販賣猥褻圖畫或物品之犯意,況
        單純裸體女郎之圖畫,如無色情之描繪即無猥褻可言,自不構成刑
        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罪名。
     乙說:該打火機本身並非猥褻物品,惟所貼裸體屬猥褻圖畫,商人意圖售
        出而販入,即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圖畫罪
        名。
     丙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係指販入賣出言 (見陳樸生
        先生著實用刑法第五五二頁) ,如商人僅購入尚未售出,應論以同
        法條第二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圖畫罪。
     丁說: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公然陳列猥褻之圖畫」罪。
     結論:甲、丁說併存。
審查意見:該打火機既貼有單純裸體女郎圖畫,並無色情之描繪,即無猥褻之可言,擬採甲說。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研討結果


你在想想,YOUTUBE一堆露點影片怎麼沒事,露點跟猥褻不一樣啦~如果露點算,水果日報不就很麻煩~~~多想一下~~~


窮小孩... wrote:
1. 建議找律師!法...(恕刪)


員警有說他是從我這裡下載了只個檔案,有確證的事實!...

foxa39 wrote:
建議你
1.先找律師...(恕刪)

當天我收到通知書,我隔天我去警察局了,筆錄已經做完了,那這樣同等已經是認罪了嗎?

guso7878 wrote:
辦案不會那麼隨便啦~...(恕刪)


警員有很強調一點,因為對方是未成年少女,所以我不太懂他露點的嚴重性,影片內容是沒有性交畫面的,
但我依然是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被送辦了...請問如果單純影片內容是露點而已這樣子會比較輕嗎?
還是不管內容是什麼,只要是有露點就算了呢?
奇異人生 wrote:
前陣子在網路上看到 ...(恕刪)

看大大這樣我也好怕
時常看那些較不正常搜尋來的影片
這樣會不會也有事
畢竟被抓到蠻丟臉的

話說大大說的那影片我也看過

是不是黑色胸罩 露奶那一片

新聞也播過

那新聞台不是更是散播

只差他有打上馬賽克
~01呀 你甚麼時候要改進 換一次頁花了我4秒鐘~
奇異人生 wrote:
我比較擔心的就是案底......(恕刪)


先找律師吧
是員警還是便衣的偵查員給你作筆錄的!!

千萬不要認罪~偵查員都很賊會故意誘導你認罪~我有吃過虧...他會說~你不認罪他就要直接送法院了.讓你害怕!你一但認罪就慘了!!

後來跑了2趟法院申明異議..遇到好的法官才把案件撤銷!!
P2P是有下載就會上傳等於有分享
只能說自求多福
最強擋廣告外掛 AdGuard http://bit.ly/2uq2ZaU

a.ming wrote:
是員警還是便衣的偵查...(恕刪)


是便衣幫我做筆錄的,他也很強調他沒有要誘導我,我到現在還不知到什麼叫認罪,我並沒有在做筆錄時說出那兩個字,他問我什麼我回他什麼而已,
阿雞里斯 wrote:
先找律師吧 上了法院...(恕刪)

我會去問問的!...
z0930355 wrote:
看大大這樣我也好怕
...(恕刪)


我是第一次看到這樣的影片,之前的新聞是我被告以後我才去查到的才了解的!
警察是誘使你承認犯行,因為他的證據只能證明你的IP位置有下載,無法證明是你下載的!
所以證據只剩下你的筆錄! 本來你只要說不知道不記得他也無法入你於罪,現在你等於在筆錄上認罪了
我想你現在應該先找律師研討一下如何上法院時申明異議質疑他的證據力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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