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在四月六日於學校上課時,
不慎將相機放在抽屜忘記帶走,
之後被朋友班級的同學撿到把玩,
接著相機就消失了...
這是我們剛在一起買的紀念品...
對我們的意義非常重大。


現在已經將有可能撿到相機的人範圍縮小至二十人左右,
想請教有什麼有效的方法可以找回相機,
保證書跟盒子我都有留著,
機身編號為:FK9SB002402,請各位最近要購買LX3的朋友們注意,以免買到贓物,
若是有幸幫小弟尋回,一定會奉上有誠意的紅包感謝。
文章關鍵字
威爺1984 wrote:
女友在四月五...(恕刪)

貼佈告尋機,限時歸還不追究或有小禮

沒用就直接報警囉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威爺1984 wrote:
女友在四月五日於學校...(恕刪)


節哀順變

之前有台7D都找不回來

何況小DC
我的部落格 http://blog.yam.com/spst
4/5日什麼學校要上課啊?

真的很好奇
筆誤~~是四月六日上午

教官說可以幫忙調監視錄影帶
但是誰會撿到相機還光明正大拿在手上
唉...機會渺茫,我寧願車不見也不願相機不見...
真不捨得看女王難過

威爺1984 wrote:
女友在四月五日於學校上課時,不慎將相機放在抽屜忘記帶走,


如果是放在抽屜忘記帶走, 現在像機持有人應該算是 竊盜者, 而不是"拾獲者"
在教室失竊, 有回報給老師校方知道嗎?
有名單, 由上面來查比較好, 不要用私刑

如果相機裡沒有重要相片就想開點, 又有新相機可買啦!
威爺1984 wrote:
之後被朋友班級的同學撿到把玩,
接著相機就消失了...(恕刪)

那表示有人看到"同學撿到把玩"這件事囉?
把名單列出來,之後請教官幫忙處理,看能不能讓"撿到"的人自動交出來
但是除非你能確定相機目前在哪個特定的人手裡,不然有點困難
若是只知道是這一群人,基本上教官問的話,大概都是回答"不知道"

再來就是看能不能從朋友那邊問到相機目前在哪邊(既然你說是朋友的班級,看能不能透過關係問一問)
如果問的到的話就是
1.用誠懇的話語,請他歸還
2.請教官幫忙或是直接報警

再不然既然有人撿到,他不是拿出來用就是拿去賣掉
那你就等他什麼時候拿出來或是在拍賣上被你遇到
文字獄就是統治者出於一己私利,以文章內容為藉口,對作者或囚禁、或殺頭,扼殺思想、恐嚇子民、剝奪思想言論自由
威爺1984 wrote:
女友在四月六日於學校上課時,
不慎將相機放在抽屜忘記帶走,
之後被朋友班級的同學撿到把玩,
接著相機就消失了...

...(恕刪)


光是大大您的這一段前言,朋友群中肯定有人說謊,而且還是熟人所為!
Canon 50D+24-70mm L +70-200mmF2.8L+Nikon D300+24-70mm G+70-200mm f/2.8G VR II
女王的同學也就是那一班的學生,
已經問過全部的人,
可是所有人都說沒有,
教官也是說除非確定是誰,
沒辦法從一群人中一個一個質問,
請問報警的話警方會正視這件事情嗎?
現在也有在看網拍,很希望被我找到。

想請問那當初檢到把玩的人,之後沒有把他繳到教官室,
後來放著被拿走,這樣有責任嗎?
我沒有要責怪他,只是好奇問問

威爺1984 wrote:
想請問那當初檢到把玩的人,之後沒有把他繳到教官室,
後來放著被拿走,這樣有責任嗎?
我沒有要責怪他,只是好奇問問



侵占罪... ...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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