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我個人也不贊成pu跑道拿來做慢跑以外的用途
例如騎車.溜狗....這樣真的對跑道是種傷害
難得有好的場地.應該大家一起來維護

不過對於跑道上的超低速族群
個人抱持著尊重的角度面對
說實話.公共場地本來就是給大家用
那些超低速族群(散步聊天.或是跑的超慢.並排...)
你嫌他們慢.他們還嫌你快勒
反正大家都是來運動.流流汗.身體健康的.何苦為難彼此

既然一直號稱自己是專業的運動員
應該會有自己的練習場所吧?
例如校隊會有校隊自己得使用場地時間
"運動員"大人又何苦在"公園"的PU場地跟一般人計較這種小事


台灣是個民主法治的社會
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依法行事(原則上是如此^^")


linch50 wrote:

版主保重身體!
除了有管制下PU跑道,你才飆.
現在的人缺乏設身處地去想'這樣會不會防礙他人" (恕刪)


linch50兄說的話您可以多想想

註1:在這個地球村的時代出國很方便.多去國外看看
(老外知道讓;國人像老大?)....
我可以跟你保證比起很多國家.台灣人算是禮讓的了.別一昧覺得外國月亮比較圓

註2:您要是真的有種跑步去撞人.去警局有很大的機會你會被控傷害...
運動員除了練身體也要多讀書喔
話說板橋市第二運動場上諸如在跑道上運球,溜狗,散步,小孩嘻鬧,定點熱身,單車,嬰兒推車,垃圾棄置場地等等現象,在在表現出PU跑道多功能用途,國人將PU跑道的功能可以說發揮到極致,不再只有跑步的功能而已!
我也有在練跑,因此而練就了"閃人","閃球","閃車","閃垃圾"的好功力,
喜歡到運動場活動的人都很好的,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的!
VICTORY CAN NEVER BE TAKEN FOR GRANTED.
燕麥餅 wrote:
說真的.我個人也不贊成pu跑道拿來做慢跑以外的用途

想到上個星期去慢跑
一顆棒球從我頭上飛過
大概舉個手我就可以把球接到的距離
註1:在這個地球村的時代出國很方便.多去國外看看
(老外知道讓;國人像老大?)....
我可以跟你保證比起很多國家.台灣人算是禮讓的了.別一昧覺得外國月亮比較圓<=跟哪國比阿非洲嗎?

跟東非比好了,南非跟北非都還算蠻有錢,東非最窮了,南非有鑽石跟衝突礦物

台灣車禍傷亡一堆,有紅綠燈管制,我在西雅圖,沒紅綠燈一個STOP牌子,卻都懂得先停下來,讓對方車先過

不要說我沒去過國外



註2:您要是真的有種跑步去撞人.去警局有很大的機會你會被控傷害...

您是警察嗎? 那我在馬路上跑步,被車撞到,我要告車傷害我摟? 人權 用路權? 分不清楚? 忘了您是老大~

是壓你邏輯真好,您書讀的真多呢?!看來不是哈佛就是麻省,是是大人,""品德跟智慧是沒關西的~~""

像小弟我去過,拉斯維加斯,加拿大,西雅圖,華盛頓,佛羅里達州

小弟真是個沒見過世面的人(反諷!?)~~我好慚愧



我跟你說我在西雅圖從賣場出來,沒斑馬線老外都會停下來,禮讓行人不管是不是美國人,或其他人種都一樣

是你該多去國外看看吧?

台灣是個民主法治的社會<=嗯真民主真法治?? 哪來的自信? 還是自我感覺良好!?

怎沒在世足看到台灣國家代表隊,真是疑惑不已呢?台灣不是很注重運動嗎? (民主 法制 團結 尊重~?!)
版主傷得蠻重的..
可以想見心裡一定很生氣且忿忿不平..
但是假設不小心撞傷人甚至撞死人..
即使上了法院你告贏對方了....
(應該雙方都有責任)
換來一紙法院勝訴判決及巨額精神賠償等等...
你也沒賺到什麼...(雙輸)
搞不好換到一身傷或終身殘疾
幾天後...
pu跑道上短期內也不會因你的事有什麼改變
散步的依舊散步..
在網路上抱抱怨可以...
但是真的...自己要避開高危險練習場地才是上策
樓主請保重,運動時真的要注意些有的沒的東西。

像我在河濱跑,要閃的真的可就多了,您在PU跑道上會遇到的,我都有閃過,遠遠的看到時就要放慢速度了。

最近有人在玩飛機那類的,除了之前要注意天空的特技風爭外還要再多加一樣,現在都不聽MP3,因為會聽不到自殺式俯衝的聲音。

有些人跑得太慢,一百公尺跑十五秒,擋到我的路了,真想把他撞飛

應該規定百米超過十三秒的不准進入跑道,PU跑道是給專業人士使用的耶
事實上...我所知道的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訴罪,僅須行為人將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事實通知他人,
使人心生畏怖而有不安之感覺即為已足
,縱行為人主觀上並無加害之意圖,
亦無影響恐嚇罪之成立。

我認為....大大若要報警,公訴罪檢察官就只能依法偵辦...,
不用花任何錢....只要報警再拿個報案三聯單
真要搞到這樣,我看你親戚律師不出馬不行

講話別衝動...雖然有加上"假設"
所以不見得犯罪成立,但檢察官代替國家追訴犯罪,
馬上就變被告...
律師和檢察官都不是法律解釋者
法律是法官在解釋的,
為了這事...
被判一條恐嚇危安也是很倒楣
(事實上有前科也沒什麼...)

就好像跑道上衝撞的過失傷害案件,
搞到上警局上法院
"我覺得"官司誰贏誰輸都很難說...
法官大部分都勸兩造和解(告訴乃論一定都這樣搞)
舉個例 台北地院98,交易,741號判決..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兩造不和解,法官兩造都判有罪,路權已非重點(pu跑道有路權嗎??我也不知道)
法官解釋法律...視情況而定...
自己跑步只能更加小心
看到這裡,我不得不說...01經典的術語出現!我的XXX(某親戚)是XXX(特殊職業)的!

樓主你打出這種讓人覺得你有靠山的語氣,很快的01的砲群就會出現了,這豈不失去你當初想

反應大家注意運動場使用安全的本意?

阿公鐵蛋 wrote:
所以你贊成在PU跑道上...
打球、騎腳踏車、情侶調情等等行為嗎?


我不贊成
但是這種界線你很難去抓

人行道也是給路人走路用的
打球、騎腳踏車、情侶調情等等行為
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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