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將可退費 蘋果承諾修正程式!

badwayer wrote:
別人講的都是543
自己講的就是定律
那....
不知道蘋果公司依台灣的公司法規定所成立的"APPLE美商蘋果電腦(台灣分公司)"
他的稅是繳給誰? 是被哪個直轄市政府管?

台北市政府之所以能管
就是因為企業經營者"APPLE美商蘋果電腦(台灣分公司)"就設立在台北市
這樣懂了嗎?
行政程序法第12條 自己去翻...
喔...對了 這些也是543
都是些侮辱到高貴蘋果的泛泛之音
你可以不看....


你還是沒看懂呀!!

為什麼買ipad有開發票?

為什麼買app沒有開發票?

這麼明顯的差別,你還看不出來?
那我公布答案好了,國內刷卡就有發票,中華民國政府管得到
國外刷卡政府管不到,自然沒有發票,



ps:營業稅是屬於中央稅收,應繳交給財政部國稅局,如果繳給台北市政府,那就奇怪了
道出重點了。
身邊就有許多朋友因為英文程度沒這麼高,甚至上AppStore下載應用程式都得搞老半天,更何況是要用英文寫出一段話...
爸爸買不起 wrote:
你還是沒看懂呀!!

為什麼買ipad有開發票?

為什麼買app沒有開發票?

這麼明顯的差別,你還看不出來?
那我公布答案好了,國內刷卡就有發票,中華民國政府管得到
國外刷卡政府管不到,自然沒有發票,



ps:營業稅是屬於中央稅收,應繳交給財政部國稅局,如果繳給台北市政府,那就奇怪了


唉~~~我原文是說蘋果在台北市設立"APPLE美商蘋果電腦(台灣分公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2款之規定:關於企業經營之事件 由企業經營之處所地之行政機關管轄
所以蘋果既然在台灣台北設立分公司 其經營之企業所提供之服務
台北市政府就有管轄權 可以依消保法對其裁罰
我哪一句有說蘋果要繳營業稅給台北市政府了?
胡鬧!!

另外既然你提到了營業稅
那提供給你一個稅務概念好了
財政部在今年5/17所發布的解釋令:
"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買受人者,除買受人身分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國內買受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報繳營業稅。基於稽徵成本及簡政便民考量,財政部日前參照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營業稅法中增訂購買國外勞務單筆給付額在一定限額以下,勞務買受人免納營業稅規定,並已發布解釋令,明定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3千元以下,免繳納營業稅,且追溯自100年4月1日起適用"

也就是說 原本民眾購買國內企業貨品 已內含5%營業稅 應由企業繳納
但是在國內沒固定營業場所的國外企業、機關、團體等 不會繳納營業稅
所以財政部才發布解釋令
說明購買國外無形商品或勞務的消費者必須自行報繳營業稅
但是基於便民考量 每次交易三千元以上才要繳稅

並不是購買APP不用繳稅
而是消費稅部分因為網路購物APP STORE並不是固定的營業場所
所以轉而由消費者來負擔
而財政部基於便民 只對一次購買3000以上的消費者課稅

我前文就說了 境外的網路購物是因為不好查証跟控管
所以以前政府不管 但並不是不能管
你硬要把稅法跟消保法 兩種完全不相干的東西搞在一起
那我就一項一項的解釋給你
稅的部分 台灣政府可以管 只是因為不好管 所以放寬
消費者保護的部分 台灣政府本來就可以管 這次因為詐騙事件 所以更加嚴格管
這樣明白了嗎?

(為了這種鳥不拉機的東西寫這麼多 真是浪費我生命...
不過衝著有某個人說"不懂的人很多,願意去了解的人卻很少".....
只好真的跳下來認真寫了 希望上面的引經據典 能幫您解惑啊~~)
先占個位 來觀戰
爸爸買不起 wrote:
你還是沒看懂呀!!為...(恕刪)
badwayer wrote:
唉~~~我原文是說蘋果在台北市設立"APPLE美商蘋果電腦(台灣分公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2款之規定:關於企業經營之事件 由企業經營之處所地之行政機關管轄
所以蘋果既然在台灣台北設立分公司 其經營之企業所提供之服務
台北市政府就有管轄權 可以依消保法對其裁罰
我哪一句有說蘋果要繳營業稅給台北市政府了?
胡鬧!!

另外既然你提到了營業稅
那提供給你一個稅務概念好了
財政部在今年5/17所發布的解釋令:
"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買受人者,除買受人身分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國內買受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報繳營業稅。基於稽徵成本及簡政便民考量,財政部日前參照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營業稅法中增訂購買國外勞務單筆給付額在一定限額以下,勞務買受人免納營業稅規定,並已發布解釋令,明定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3千元以下,免繳納營業稅,且追溯自100年4月1日起適用"

也就是說 原本民眾購買國內企業貨品 已內含5%營業稅 應由企業繳納
但是在國內沒固定營業場所的國外企業、機關、團體等 不會繳納營業稅
所以財政部才發布解釋令
說明購買國外無形商品或勞務的消費者必須自行報繳營業稅
但是基於便民考量 每次交易三千元以上才要繳稅

並不是購買APP不用繳稅
而是消費稅部分因為網路購物APP STORE並不是固定的營業場所
所以轉而由消費者來負擔
而財政部基於便民 只對一次購買3000以上的消費者課稅

我前文就說了 境外的網路購物是因為不好查証跟控管
所以以前政府不管 但並不是不能管
你硬要把稅法跟消保法 兩種完全不相干的東西搞在一起
那我就一項一項的解釋給你
稅的部分 台灣政府可以管 只是因為不好管 所以放寬
消費者保護的部分 台灣政府本來就可以管 這次因為詐騙事件 所以更加嚴格管
這樣明白了嗎?

(為了這種鳥不拉機的東西寫這麼多 真是浪費我生命...
不過衝著有某個人說"不懂的人很多,願意去了解的人卻很少".....
只好真的跳下來認真寫了 希望上面的引經據典 能幫您解惑啊~~)


你還是沒看懂!!

就跟你說了,兩個最簡單的例子,一個是買ipad、一個是買app
你去把信用卡公司的帳單拿來看看,有什麼不同,就跟你說在盧森堡刷卡的,你還在扯國內
(拜託你真的去拿來看一下,不要跟我說你沒買過)

為什麼解釋令特別強調中華民國境內?
因為政府只能管中華民國境內,管不到盧森堡



PS:剛剛又仔細看了一下解釋令,這解釋令是特指勞務,你根本就引用錯了。再去找找吧。

消保官這次似乎有點過頭了,那買書買報紙也應該可免費看七天再決定退費?
軟體的東西七天真的太長,對國内未來軟體產業不利。
這......不是消費者該有的權利 話說買了很多apple產品 都沒什麼問題
也許我運氣好吧!頂多帶去升級osx
توجه : شما حق دارید که برای جلوگیری از 100 بار ، پس از آن برای شما تکرار می گیره
爸爸買不起 wrote:
你還是沒看懂!!

就跟你說了,兩個最簡單的例子,一個是買ipad、一個是買app
你去把信用卡公司的帳單拿來看看,有什麼不同,就跟你說在盧森堡刷卡的,你還在扯國內
(拜託你真的去拿來看一下,不要跟我說你沒買過)

為什麼解釋令特別強調中華民國境內?
因為政府只能管中華民國境內,管不到盧森堡



PS:剛剛又仔細看了一下解釋令,這解釋令是特指勞務,你根本就引用錯了。再去找找吧。


遇到這種人 我真的徹徹底底的輸了
我跟這種人認真幹麻?
白紙黑字不會看
動一下滑鼠上網稍微google一下也不會
發言沒啥內容 又是講別人說的都是五四三 不然就說別人沒看懂....
連找出解釋令了 還連解釋令都看不懂 亂摘亂湊還亂上紅字!
下面幫附上財政部連結 請自己好好看看

財政部5/17新聞稿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3188&ctNode=657&mp=1
"該局舉例說明,台灣買受人向外國事業購買專利權、技術服務、商標權或利用網路購買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無形商品,再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該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同一筆交易給付報酬總額在3千元以下者,即無需繳納營業稅;如超過3千元者,應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稅捐。南區國稅局提醒消費者善用新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中時電子報
購App單筆3千元 課稅5% 荷包失血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9&nid=54834

聯合新聞網
上網買國外軟體 你得申報5%稅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382718.shtml

隨隨便便找都一堆
另外為什麼該解釋令有強調中華民國境內跟境外?
那是指課稅實務上有區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跟境外的營利事業而分別規定
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還有區分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跟沒有固定營業場所
網路上購買軟體(管你是不是購買盧森堡的APP....)
就是該營業機構是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而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交易型態

至於勞務 本來就是指包含"軟體等無形商品"在內
這是稅法跟很多行政法體系的基礎常識
解釋令都已經這麼明顯了 還說引錯 自己不找還指使別人找...
我倒想看看都找到這些連結了
還能怎麼解釋?







Derrick :) wrote:
消保官這次似乎有點過頭了,那買書買報紙也應該可免費看七天再決定退費?


買書看報紙是屬於實體店面的消費
不是消保法第19條的規範範圍內
沒有七天鑑賞期的問題
你舉例舉錯了...

badwayer wrote:
唉~~~我原文是說蘋...(恕刪)


你.....太認真了~他看不懂這種法令條文的~他己經在自己預設的世界裡鬼打牆了~己經分不出他買 APP 時,是在台灣產生交易動作,還是瞬間移動到盧森堡完成交易動作再瞬間移動回台灣了..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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