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將可退費 蘋果承諾修正程式!

鄉民真的認真了.....

無奸不成商,三星和蘋果狗咬狗的新聞還看不夠嗎?
政府出來管管事,為消費者發聲不是很好嗎?
為什麼還有這麼多人以為商人是小白兔,
怕它們受傷害,
要自作多情當護衛隊??

badwayer wrote:
.........
火星上的空氣應該很稀薄
我已經不想理了....
他開心就好....


又再扯五四三的了,火星也好啦,如果我有講錯,請指正

你提供的資料就是最好的鐵証! 國外的消費行為政府的確沒資格管
只能想出個澳步,向消費者課稅,這些都是你提供的資料

我們買的這些APP的價錢,都是國外都課過稅的價錢了,在自己國內還要再繳一次稅,
政府自己也拿不到購買資料,還要民眾自行去報繳,真的吃人夠夠,一隻牛扒兩層皮,
口口聲聲說要保護消費者,課不到外國企業的稅,還不是從弱勢的消費者身上要錢

爸爸買不起 wrote:
又再扯五四三的了,火星也好啦,如果我有講錯,請指正..(恕刪)


請問一下,你從哪裡得知營業稅法不適用範圍,就代表消保法不適用?

營業稅法/消保法

這二種是不同的,營業稅法不適用範圍,就代表消保法不適用?
這不是我們說了算的,不是你覺得營業稅法不適用範圍等於消保法不適用.....

是不是請你就法律面,提出營業稅法不適用範圍,就代表消保法不適用,來佐証你的言論呢?
而不是那種因為OOXX所以同理可証的個人邏輯論証....




最後的重點是

人家 Apple 都沒說什麼了........一堆人是在幫 Apple 委屈什麼咧 ?

真是完全看不懂在演哪齣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爸爸買不起 wrote:
如果我有講錯,請指正




都已經指正你那麼多次了
還在講國外的消費行為政府沒資格管....
沒資格管 那為啥會課3000元的稅??
我從一開始就說是因為政府難管控 所以改向消費者課徵
難管控跟沒資格管 這兩種意函差這麼多
你是不知道還是看不到?
你的邏輯一直跳
然後白紙黑字條文規定都不看
看不懂就說別人是在講五四三
這還有什麼好講的
衷心期盼蘋果迷別變成這副樣子
不然 我真的會為我手上拿的這台IPAD感到....
請你再去從頭到尾看一次財政部的解釋文好嗎
看不懂的話 現在國小應該還有設一些補校給社會人士報名....

Grunder2006 wrote:
請問一下,你從哪裡得知營業稅法不適用範圍,就代表消保法不適用?

營業稅法/消保法

這二種是不同的,營業稅法不適用範圍,就代表消保法不適用?
這不是我們說了算的,不是你覺得營業稅法不適用範圍等於消保法不適用.....

是不是請你就法律面,提出營業稅法不適用範圍,就代表消保法不適用,來佐証你的言論呢?
而不是那種因為OOXX所以同理可証的個人邏輯論証....


阿就管不到呀,中華民國的法律都管不到

一樣的道理,如果你說消保法可以管,為什麼不能叫他繳稅,對吧?

badwayer wrote:
都已經指正你那麼多次了
還在講國外的消費行為政府沒資格管....
沒資格管 那為啥會課3000元的稅??
我從一開始就說是因為政府難管控 所以改向消費者課徵
難管控跟沒資格管 這兩種意函差這麼多
你是不知道還是看不到?
你的邏輯一直跳
然後白紙黑字條文規定都不看
看不懂就說別人是在講五四三
這還有什麼好講的
衷心期盼蘋果迷別變成這副樣子
不然 我真的會為我手上拿的這台IPAD感到....
請你再去從頭到尾看一次財政部的解釋文好嗎
看不懂的話 現在國小應該還有設一些補校給社會人士報名....


我說清楚一點好了,

國外的消費,政府只能管到消費者,因為我們人在台灣,但是管不到外國企業

以APP的例子,在盧森堡消費,他們公司繳稅給盧森堡,中華民國課不到那些外國企業的稅

所以只能管到消費者,轉向消費者要錢

同樣的到理,消保法也管不到外國企業,只能管消費者

所以國外消費,「政府管不到企業」,這樣應該很清楚了
badwayer wrote:
買書看報紙是屬於實體...(恕刪)


網路買書

這就不是了


一天沒看沒想到還在蓋大樓

你們加油
我還是休息去

另外國外網路消費課稅根本是亂搞


爸爸買不起 wrote:
我說清楚一點好了,國...(恕刪)


你加油...
不過我相信就算是在盧森堡的消費行為
盧森堡的法律也管不到他...
因為這是神的行為啊~~~神的行為啊~~~





badwayer wrote:
你加油...
不過我相信就算是在盧森堡的消費行為
盧森堡的法律也管不到他...
因為這是神的行為啊~~~神的行為啊~~~


看吧,又來個五四三

還難管控?根本就管不到國外的公司嘛,哪有什麼好管控、難管控

不然這樣好了,你說難管控,我消費者主動提供資料讓你管控:我剛剛再美國某網站花了三千元台幣買了個軟體,全程錄影、提供給政府網址、公司名稱、消費的明細,全部都主動提供給政府,讓政府去找他們課稅
這樣能夠管控了吧,資料全部齊全提供給政府,去找他們要錢,不要找我。
要得到錢嗎?

連國內的消費者端都沒辦法查,還要消費者自行報繳? 不會覺得很好笑嗎

那個解釋令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啦

爸爸買不起 wrote:
那個解釋令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那表示他有宣示過
政府查不查 那是他的事情
他宣示過 想查就可以查
你可以不鳥他
但是你不能說他沒辦法管

另外 你在國內刷卡購買APP
消費地點就在你家裡
什麼時候變成國外消費了?
這是最根本的邏輯
你能解釋你是跟誰借來的任意門嗎?

跟你引經據典了一堆
你看都不看
我覺得我還是講講五四三的比較符合你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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