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將可退費 蘋果承諾修正程式!


江麥可 wrote:
未來購買APP也有七點鑑賞期了,真是好消息^^


我猜這應該只會適用台灣的store
在US store買的本來就不合Apple的規定
未來只要軟體不在台灣的store上架就好了...
軟體用七天說不好用,退費,私下破解繼續用

那何必有軟體市場,乾脆都免費就好了 還是都等破解

人家美國在乎台灣小蝦米市場嗎?they don't care

少自以為是很了不起這種態度,人家大可說 不做就不做 要買 全都進美國市場買 到時就別在哭

還以為人家很需要?這什麼態度 拜託一下好嗎?

人家說美國都沒這種法律的意思是要說,人家大國都沒在什麼軟體七天鑑賞期

憑什麼兩千三百萬人的台灣說要就有?

真好笑的回文 先看看到底合不合理
wtkao wrote:
要做台灣人的生意,就...(恕刪)
shochin wrote:
這就是我的問題, 這...(恕刪)


>> shochin wrote : 沒有中文化 = 不方便 = 沒有退貨機制 = 不愛護台灣消費者

閣下這點推論可能稍微的小小的有一些些欠周延,請看樓上#37的回應~^^

另一個問題改天有想到再說,我餓了,下樓找小7去~

Moses5222 wrote:
軟體理論上應該不能跟...(恕刪)


真的!今天在看到這篇報導時,第一個想法是未來會不會很多人下載遊戲玩個3~5天後就去聲請退費,這對APP開發者應該不算個好消息吧!

不過,另一方面想或許可以激發他們創造出值得收藏的APP出來,但文化的關係真的很難全面防範,應用程式或許還會常用,但是遊戲就真的很危險了。

個人覺得對於軟體來說1~3天時間就已經有十分足夠的時間來讓使用者決定了。



john07658724 wrote:
>> s...(恕刪)


可否請參照 #29 網友的說明..
apple app. 退費方式並不只有一個選項喔~
心底的魔鬼
雖然我的英文還過的去,在國外購物網站/拍賣網站也有些買/賣/退的經驗。
但是我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樣,看到一大篇的英文就覺得煩,有中文當然比較好。

不過,就算有中文的,英文我也會再看一次,有時候會有翻譯錯誤/漏掉的問題,還是都看比較安心。
繁華與落寞的邊境 http://tabrisphoto.blogspot.com/
ulyssesric wrote:
說實話我實在看不懂他...(恕刪)


人家說的是建立一個機制,
一個退款的流程公之於眾,
讓大家可以更明白的知道怎麼退,
至少你也用中文詳述流程。
況且每個國家有每個國家的規定,
這也是做生意的成本之一。
至於軟體退款,我是認為7天不合理,
可以縮短到1天內。


XZ wrote:
人家說美國都沒這種法律的意思是要說,人家大國都沒在什麼軟體七天鑑賞期
憑什麼兩千三百萬人的台灣說要就有?...(恕刪)


喔,那退出台灣阿,我並不在意-.-
什麼米國怎樣台灣就要怎樣,什麼鬼

DAVIDC2924 wrote:
沒看到嗎 將修正程式,提供退費機制;

明顯宣示退款方式, 提供更簡便及清楚的機制 , 讓消費者退費, 本來就應做好的工作.

應符合公平交易原則, 如把商品應作為之責任歸消費者, 真是笑話 .





wyn1 wrote:
這一次台北市政府 good job





天 天 開 心 !
蘋果都願意配合修改,實在不知道一堆護衛隊是在堅持什麼?
火星人都知道在地球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本地"法律位階是高於其他國家法律的,很多不滿這種情況的衝突 都是戰爭開啟的藉口之一,
還美國法律怎樣,是阿 美國人沒有體罰,不尊重當地法律照樣被新加坡抽個幾鞭子.
韓籍 wrote:
另外他的審核機制也不是無條件退款
要退款還要說明原因
這跟台灣的消保法是相牴觸的


現在雙 A 商城把七日退款機制放入,對消費者來說這當然是一件好事。但有趣的是,這個事件似乎是台灣消保法史上第一次的大規模「軟體下載退貨」事件。Google 查詢「服務、退款、消保法」相關的關鍵字,唯一三個關鍵字都相關的內容,全都是這次的事件報導。其他唯一比較相關的,就是無名小站事件,而那個事件中,消保官也含糊其詞,沒講很清楚。

而我想問的是:台灣的消保法所謂郵購商品七日退貨,到底有沒有包含「軟體下載」這種「非實體商品」?


大家朗朗上口的七日退貨七日退貨,其法源依據「消保法第十九條」,他的條文是這樣寫的:

消保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換句話說,十九條只規定「消費者可無條件解除契約」,但是解除契約到底要怎麼計算退費,是看民法第259條:

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軟體、音樂下載等非實體物品,套用這些條文會有幾個問題。首先,對於「郵購」的定義是「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但是以軟體下載來說,賣方販售給你並不是軟體本身,而是使用軟體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商品本身是「授權」,而不是這套軟體。亦即「商品」可能只是一張貼紙、一串數字、或是一個網路傳輸的授權碼封包。消費者在購買前未能檢視的是這套「軟體」,而不是「授權」這件事。這樣能算是「未檢視商品」嗎?

先假設軟體下載可套用第十九條,那「授權」如何返還也是一個問題。以軟體買賣的性質,應該是用第三項「物之使用者」,也就是說,使用者應當支付在退貨前的這段時間內,使用這套軟體發生的「服務費」或「租金」。不過這東西該怎麼算,我想全世界沒人能講清楚。

現在軟體下載已經變成銷售的主流。這次雙 A 商城給了正面回應,但是難保其他獨立經營的軟體業者,不會發生類似事件。而且你講軟體下載,就不能不考慮跨國法律問題。實際上軟體下載已經沒有國界了,你在台灣上網向美國公司訂購、然後從大陸伺服器下載,現在這已經是常態了;那請問出了問題到底要套用哪國法律?口口聲聲把本地法律本地法律掛在嘴邊,這是在嘴砲,不是在討論事情。

舉個例子:假設我向 Microsoft 購買了一套 Office 2011,線上信用卡付費下載安裝好,試用之後我發現難用斃了,一路當機然後所有舊檔通通打不開。我非常不爽,請問我能夠向台灣微軟要求退費嗎? 一套 Office 可不只三塊美金,他的價位對於很多人來說可是一大筆錢。

這件事你沒辦法保證不會發生在你身上,一旦發生,中華民國消保法會挺我嗎?

這,才是我關切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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