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market片面停止服務, HTC的反思


小光 wrote:
你太天真了了..google market只是個平台.軟體鎖不鎖是軟體商的問題.跟google無關..因為不管怎麼鎖都會有人破解..只是時間長跟短..


今天平台是GOOGLE,保障消費者,是收費平台的責任。說回保障軟體開發,不也是收費平台的責任?
軟體不做好保護就上架,不管是不是會被破解,跟消費者權益有何關係?難道消費者權益不應該被主張?

而今日重點本來就不在時間長短,軟體保護機制不過是我說來舉例能做的事。
根本不是議題的主軸。
(看來你對紅色字體會自動跳過,那換藍色的好了)


那就說回平台問題,軟體保護機制留給開發商。 :) 依照你的設定。
GOOGLE可以
選擇、審核上架軟體,
控管購買的帳號、信用卡。

反過來說,這對軟體開發商也是種保護機制,遏止不良的消費者。


後面都不是正題,
小光 wrote:
..只是時間長跟短..所以你要說不是時間長短嗎??又回到為什麼要設15分鐘不是7天的問題了.再者這些軟體開發商有些不是大公司.他們那來那麼多成本?


有沒有能力做到甚麼樣的事情,是開發商自己要考量的事情。難道今天跳過GOOGLE換平台,就不需要考量嗎?


會說回頭,
這跟天真有甚麼關係?
我有一個問題...
台北市可以開罰100萬....
那高雄市....台中....花蓮...
也能學台北市都來各開罰100萬嗎????


就像今天看到奇美電要被美國罰1500萬美元一樣,台灣就不能罰美國的企業哦??
美國只要是不利於自身利益的一率給他死,7天是長了點15分鐘是短了點
所以是鑑賞時間長短的問題....
下次不會想要買 google的東西啦~~直接買windows phone或者 apple iphone比較實在

google你以為你誰呀~~還真的以為自己是大神呀
惡法亦法 再 +1

法律是可以給你自己解釋合不合法喔??!!

Alan

tjptw wrote:
你可能沒看懂.如果沒有新的解釋函出現前.所有此類商品皆受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所規範.這就是google必須遵守七天猶豫期之故.換言之.除了七天外.6天也不行.15分鐘也不行.就是7天.google必須透過程序對此類數位商品取得新的解釋函.或另行立法變更.否則他只有接受規範.


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
多少才是適當期間就是要研討的部份

15分是有點短 但也無悖逆此一解釋
反觀硬要七天 才是真的不合理

Google原本沒什麼大錯 但是無預警關閉這一步就真的是錯的
硬要七天的北市府 也是錯的 世界不是繞著它轉的

至於Google綁架消費者
這更有趣...是誰不讓Google賣的?
更有人說是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google有強迫你使用它的各樣東西嗎??

這跟統一沒強迫你去小七消費一樣...一切都是自主行為...

對不起,,亂入一下.

有人了解PLAYSTATION STORE 和 XBOX360 LIVE
線上遊戲下載的退費機制嗎?

如無7天鑑賞退費機制, 為啥不用罰?
不是護航, 單純想要聽聽大家見解.
(下載遊戲不好玩的也蠻常見的)
反向思考, 現在企業說停就停,
未來還要推雲端計畫, 以後東西放在雲端,
企業哪天無預警停掉, 你放在上面的東西,
可就什麼東西都沒有了~~~~
我比較想知道為何15分鐘的這制度推出也一段時間了

為何市政府到現在才做處理

懇請大大們賜教
法律規定是指
七天猶豫期 還是 七天試用期?
這兩這差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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