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謂之「相當之金額」,即與民法第十八條之「慰撫金」相當,因為法人的商譽受到侵害,理論上並無情感上痛苦的問題,因此,條文以「相當之金額」替代自然人之慰撫金,其意義相同,均屬損害賠償的範圍。hTC硬起來提告吧,網友都幫你把證據準備好了!想想對手是怎麼抹黑你的產品挺你到底!
民事訴訟途徑不誠實廣告規範:一、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其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立法目的在於企業經營者藉由廣告手段而成功使交費者與其締結契約後,此廣告內容係影響消費者交易判斷之重要事項,企業經營者應確保消費者之訊息充分且正確。二、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消保法第22條第1項屬於「要約」,也就是說當消費者依據廣告內容向企業經營者為意思表示時,該表示行為即屬「承諾」性質,契約成立而有效存在,拘束雙方當事人,廣告內容直接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消費者得請求企業經營者履行廣告內容。(89年台上746判決、92年台上字第2694號判決)因此如可以證明新一機的縫縫事件確屬 ***所捏造及散布,則可反推S4機殼與機子之間應均不會有所謂縫縫事件,故將來S4發行時,出賣人應保證其機子均不得有縫縫,消費者亦得要求出賣人應確實履行於廣告上之內容之責任。三、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時,得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消保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商品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財產之虞者致消費者有受害時(如某機子主機爆炸之類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法調查並公開調查經過與結果(消保法第33條規定參照)。另,依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原因事實,致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認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這項訴訟包含樓主說的民法第194、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請求權(消保法第50條第一、三項參照)四、最後是媒體的連帶責任,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信賴廣告所受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消保法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途徑一、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品質、內容、用途...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這是為了確保市場合理交易秩序與公平競爭環境,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384號判決意旨參照)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不論再如何龐大的集團或企業,到任何一個國家經商,仍應遵守當地之法律,蘋果如此、GOOGLE如此,三星想當然也無法置身事外。來臺灣做生意,當然得遵照我國法律做好其本分。相關的條文,三星當然會有龐大的律師團來「闡釋」上開條文及操作適用,但如果真的是嚴重的災情,1支兩萬元的手機,假設1000人受害好了,價值係2000萬元(不輸一棟房子的價額了),如果龐大的標的金額,就值得重視了!請大家勇於蒐集証據資料(隔壁板的奮戰真的很令人感動,但光這樣是不夠的,有時候底線就是在法律這關卡!),如某公司真有不法,天地也掩蓋不了,不是嗎?最後補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如果不喜歡也就不用買了,擇其所愛,愛其所擇,毋庸買了再一直派spy來「不實廣告」(相關責任都已經附上)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