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23在通訊行買的,貼完保護貼後發現螢幕上方有2個黑點,
本來還以為沒貼好,用工具除塵沒用,燈光一照,螢幕裡面有灰塵。

和通訊行交涉的結果是他們沒辦法處理,要給維修站判斷...
唉!該不會新機就要進場維修?有人有送修經驗嗎?
Moto G5 Plus 機王...


要聽真心話嗎?

這入塵超小,潮鳳幾乎一半都有,所以是信仰關係啦~~



我買給我爸的G5+收到也是螢幕有2條輕微刮痕,但只有某個角度會發現,貼上保貼之後也無感。


現在除非你能換新機,不然用拆機的我不建議...

你自己想想維修環境比較乾淨還是產線,況且拆過的手機............嗯,我只能說10個維修的8.5個都很粗魯。


除非強迫症很嚴重看到那個點就很不對勁

不然那個點的位置超偏真的不影響日常使用,若中央區域有點就真的要權衡了。


給你參考吧

如果你能盧到換新機應該對你來說是最佳解
~銀狐~ wrote:
要聽真心話嗎?這入...(恕刪)

當時一開機就覺得很礙眼,才會把保護貼撕掉清理啊!
這張保護貼也廢掉了...

用過三四台機子,都沒有這樣的問題。
買新機的喜悅都沒了,還被家人碎碎念...

最好是換新機,不然要這樣用兩三年,真的很X!
MOTO 委外的維修中心是 億電通,
昨天詢問該公司的FB,回覆是要我去問買的地方...

所以現在是皮球狀態,星期一上班日再打電話去問問看。

還有如果是刮痕,拿去十之八九都會被判人為吧!
Motorola Taiwan官網客服反應看看
canyon01 wrote:
Motorola Taiwan...(恕刪)

億電通 是要我七天內有發票+商品,找店家換新。

但通訊行態度還是很強硬,說東西沒有檢查好,
拿出去,就不關他們的事了,不管幾天,說在法律上,
他們也沒有責任幫我換新品,只能送維修,還說業界都是這樣的。
(原來 通訊行 都過這麼爽喔?)

還要我指出 民法/消保法 第幾條要他負責,然後他開始念法條...
講到我整個都火了,如果不是為了辦門號,才會不去通訊行買。
個資也都在人家手上...

接下來只能指望 億電通,如果真的不能換新,那就像2樓說的,
不明顯掐著LP用下去!只是購物奇檬子一整個X。
更新一下進度!
最後是轉到 MOTO 的客服,說官方願意換台新的給我。
非常感謝 MOTO 和 億電通 的協助,在此給予高評價!
圓滿落幕就好。

吃吃喝喝 wrote:
更新一下進度!最後...(恕刪)
吃吃喝喝 wrote:
億電通 是要我七天內有發票+商品,找店家換新。

但通訊行態度還是很強硬,說東西沒有檢查好,
拿出去,就不關他們的事了,不管幾天,說在法律上,
他們也沒有責任幫我換新品,只能送維修,還說業界都是這樣的。
(原來 通訊行 都過這麼爽喔?)

還要我指出 民法/消保法 第幾條要他負責,然後他開始念法條...
講到我整個都火了,如果不是為了辦門號,才會不去通訊行買。
個資也都在人家手上...

接下來只能指望 億電通,如果真的不能換新,那就像2樓說的,
不明顯掐著LP用下去!只是購物奇檬子一整個X。


一、依據消保法,七天猶豫期是訪問買賣(直銷、上門推銷等等)、郵購(網購等沒看到實體)才有,而瑕疵擔保則是民法的事情,所以消保法在你的案例裡面,根本毫無關聯,拿這個來亂只是彰顯你情緒差就亂遷怒。

所以說維修代理商的七天內,本身就是個錯誤,消保法七日猶豫期,是無論有沒有瑕疵都可退,前提是郵購、訪問買賣。但拆封退貨可能會必須承擔整新費用,法院甚至有整新費用比買新的還貴的判例(低價商品整新費用比生產新品成本高很正常)。

而瑕疵擔保屬於民法,根本沒有七天的問題,他的期限是半年內。

您此案實體交易,就沒有消保法猶豫期可用之處。你本身亂拿法條來壓店家,除非店家是王品集團開的,以客為尊,被侮辱都要賠笑臉的服務業,否則你用很差的態度,當然換來很差的回應。但差別在於,手機成本絕對超過售價9成,餐飲服務業的食材成本一定在4成以下,要花錢當大爺前提是,你先讓店家賺取一倍以上的利潤再來談尊榮服務。
(前陣子才有個新聞,有人去便當店當大爺,店長直接反嗆,要買服務業請找王品,他是餐飲業不是服務業,幾十元便當服務個屁)

在我看來,

今天是手機便宜。如果是最貴的哀鳳的話,店家難道要幫你吸收下來? 賣一台賺兩百,賠一台賠五千這樣? (蘋果都是現金買斷的,沒在跟你寄貨經銷,誰的貨就誰吞)


二、依據民法359條,瑕疵擔保也沒有在必定換新這回事,而且瑕疵認定也不是單你說了算,要對買賣雙方公平的判定。

民354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這一條就像是LCD亮點暗點判定一樣,有些人追求完美,所以現在店家都講很明,九宮格內怎樣的情況才算面板瑕疵,不同意不要買。

民359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這一條是說,並非有瑕疵就一定要依買家說的退貨,法律要權衡公平性,只能折價等等。


三、我是不知道手機業界怎樣,我只知道所有3C產業,除非哪個原廠特別阿莎力,否則一律都是原廠判定的。

而那些阿莎力的廠商,能做到服務超好,前提當然是利潤抓超級高,賺好幾倍,當然能承擔退貨的折損囉。(簡單講,就是從好客人手上賺好幾倍利潤來養奧客製造的損失)

看看台灣好市多,無條件退貨的服務,用久了之後,算一算奧客比例太高,當然是調漲會員費。

M01上不是偶爾有買電視面板破裂,硬凹店家賠錢是不可能的,一定是要原廠工程師判定,因為可能是貨運的責任,可能是原廠的責任,也可能是客人自己弄壞的。就是經銷商沒責任(他根本沒經手電視阿)

手機經銷商也是,他們沒有權力作【判斷瑕疵責任歸屬】的,他們的售後服務就是幫你聯繫原廠,聯繫代理商等等

而手機原廠當中,最硬的就是蘋果(我猜啦,因為買的時候店家都貼大貼紙警告猶豫期不能拆封),據我了解,除了蘋果直營店,其他通訊行賣的都是三大電信綁約洗出來的手機,瑕疵損失就是三大電信吞下去,所以店家不可能讓你離店試用之後回來再換新,只能幫你送中華電信、送遠傳、送台哥大去鑑定是否人為損失。

不信你可以去訪問一百間通訊行,說你要買一台哀鳳全新,要拆機檢查確認完美,連超輕微的刮痕、超不明顯暗點、超不明顯入塵、都要換一台,你說完看哪間通訊行還敢賣你。一定會說不敢賺你這500元,背後賠上萬元的風險太高了...

唯一收你這種客人的,就是去找三大電信買比較貴的,但也不是能讓你一台拆過一台,我上次在中華電信檢查時,他是說最多再拆第二台,後面都只能換整新機不能在拆第三台。遠傳跟台哥大我就不清楚了。


不要說蘋果這種賣一台三萬只賺500的,低階手機一台五千只賺200的,你去問一百間店家,說要用此標準詳細檢查,有不滿都要換一台新的,一樣沒有任何店家敢賣你。
ganbaday wrote:
一、依據消保法,七...(恕刪)


我一開始也只是用FB的回覆告知通訊行,當通訊行糾正後,我也說了或許沒有七天,
要再查資料,這是我沒有準備充足的部分,因為我沒想到通訊行的回應會是這樣。

但其實我也可以直接丟一句請 消保官 介入就好,但一來MOTO還在處理這事情,
二來我覺得這等於是撕破臉了,所以我沒有這麼做。

或許會說我急,在這兩三天內,皮球踢來踢去鬼打牆,我能不急嗎?
而且通訊行拿用了兩三天又回來退的來跟我比,你覺得我是不是更應該盡快處理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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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
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
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
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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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都不是法官,大家各說各話,結果怎樣要上法院告了才知道,但誰想走到這步?
在通訊行的商城買退換貨OK,到店面買「新品不良」卻不能換新。怕消保法?不怕民法?

我也說過如果今天拿回來是刮痕,那我摸摸鼻子認栽,但這是入塵,不能這樣比吧!
今天入塵雖不明顯也不影響功能,但價值確實是減損了。
試問PO網路賣二手,告知螢幕有入塵,你要損失多少才賣得出去?

我是不了解通訊行的生態,但如果今天開宗明義就說
「拿出店門口,就是你家的事情,有問題要走維修」
放心!絕對不會有今天這些事情,不用找通訊行買,還被說成奧客,惹得一身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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