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聽到一個不知真偽的恐怖消息!?

是有這條法律啊!Google「散播謠言罪」就有一堆解說,
散播不實的謠言造成社會問題是觸犯刑法第310條的罪責,
話唬濫太過頭就會演變成散播謠言。
蛋塔王子 wrote:
我覺得應該加一條律法.專抓話虎濫的
≡≡ 覺人之詐,不憤于言;受人之侮,不動于色;察人之過,不揚于他;施人之惠,不記于心 ≡≡
不要再拔獅子的毛了,快被你們拔光了
這樓收集到很多自以為好笑但一點也不好笑的回文
整棟樓可以炸掉了
hadbeenused wrote:
聽到朋友說蘋果再抓J...(恕刪)

去年美國法院就裁決JB不違法!

謠言止於智者!!!散佈不實消息是違法的!

網路上總有一堆人每天在散佈哪天出什麼產品、什麼規格、什麼外貌、什麼樣開始抓、支援什麼、此信不轉寄又會如何如何....等等。
而散布這些謠言的又許多都是學生(根本沒有真正的可靠消息來源)和記者(要想辦法生出一堆話題的工作者)。

每天都有人在PO哪一代要出了、長得怎麼樣、確定哪一天出、確定有什麼,但最後發現都是在畫虎畫蘭,可以學著不要跟著畫畫的人起舞嗎?

能不能學著自己判斷一下消息的真偽呢?
之前有一些知名人士反對學子上PPT和FB之類的東西,有一部分就是因為這上面充滿了謊話和謠言及虛假和名利的吹捧,以及躲在螢幕後面把醜惡人性放大、惡搞胡鬧的層面。(當然還有別的部分)

michael.gallery wrote:
謠言止於智者!!!散佈不實消息是違法的!


你才散佈謠言咧
刑法哪一條有提到「散佈謠言、不實消息」罪了?

散佈不實言論,是要當事人才有控告權的,是告訴乃論
憲法有言論自由,所以誹謗罪的成案要件是很高的
且必需要「毀損他人名譽」此要件

我說iPhone5明天台灣要上市
這是唬爛謠言沒錯,但我散佈這個謠言,並沒有讓任何人致生損失,也沒讓任何人毀損名譽
所以我散佈這個謠言,根本不會有罪。

HIMALAYAS wrote:
是有這條法律啊!Google「散播謠言罪」就有一堆解說,
散播不實的謠言造成社會問題是觸犯刑法第310條的罪責,
話唬濫太過頭就會演變成散播謠言。


刑法310是誹謗罪,跟你講的完全不同
而且刑法310是「毀損他人名譽」,並不是你唬爛的「造成社會問題」
刑法 第 310 條
hadbeenused wrote:
聽到朋友說蘋果再抓J...(恕刪)


我聽到比較可怕
阿婆在抓JB得手機
一被抓到就會遠端強制還原不然你開機只能聽音樂
很可怕 對吧
所以快還原回去原版得不要JB

阿婆在抓BJ得員工
一被抓到就會強制你BJ每一個同事直到你離職
很可怕 對吧
所以要BJ記得不要加入阿婆
散播謠言情節嚴重者就可能構成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509號解釋文就有說明,
誹謗罪不是只有毀損他人名譽一項,如有損及他人法益、隱私也涵蓋在內,這是
告訴乃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RelaFCourt.aspx?PCode=c0000001&FLNO=310

不實的言論就是謠言,所以有案例是用刑法310條處理。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862

散佈謠言是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
http://aqp.epa.gov.tw/noise/00/Law/Law_01.htm?no=1D0080067

你說話有需要這樣子嗎?
如有錯誤指正就行,不需要說是在「唬爛」吧!
古人有這麼一句話說「飯可以亂吃,話不要亂講」。
fsw437 wrote:
刑法310是誹謗罪,跟你講的完全不同
而且刑法310是「毀損他人名譽」,並不是你唬爛的「造成社會問題」
≡≡ 覺人之詐,不憤于言;受人之侮,不動于色;察人之過,不揚于他;施人之惠,不記于心 ≡≡
fsw437 wrote:
你才散佈謠言咧
刑法哪一條有提到「散佈謠言、不實消息」罪了?

散佈不實言論,是要當事人才有控告權的,是告訴乃論
憲法有言論自由,所以誹謗罪的成案要件是很高的
且必需要「毀損他人名譽」此要件

我說iPhone5明天台灣要上市
這是唬爛謠言沒錯,但我散佈這個謠言,並沒有讓任何人致生損失,也沒讓任何人毀損名譽
所以我散佈這個謠言,根本不會有罪。

fsw437 wrote:
刑法310是誹謗罪,跟你講的完全不同
而且刑法310是「毀損他人名譽」,並不是你唬爛的「造成社會問題」


難怪一堆人都"以為"在網路上躲在螢幕後講話都不用負責任的。

而造成網路上的亂象更勝於社會亂象。
(造成許多知名人士勸人不要上討論區和BBS、FB之類的)
也搞得很多人在網路上亂講話惡搞還可以一副"你來抓我啊"、"你能拿我怎樣"之類的態度,最好的方式還真的是那些知名人士的聰明,不要搞那些浪費心神和時間的事,不要上來混水。

HIMALAYAS wrote:
散播謠言情節嚴重者就可能構成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509號解釋文就有說明,
誹謗罪不是只有毀損他人名譽一項,如有損及他人法益、隱私也涵蓋在內,這是
告訴乃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RelaFCourt.aspx?PCode=c0000001&FLNO=310

不實的言論就是謠言,所以有案例是用刑法310條處理。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862

散佈謠言是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
http://aqp.epa.gov.tw/noise/00/Law/Law_01.htm?no=1D0080067...(恕刪)


HIMALAYAS 已經解釋,不再贅述。
---------------------------------題外話---------------------------------
不過大多數的網友都很Nice的,能夠針對畫畫的事情道歉或是改正,大家都很有包容力的。
不過對於堅持繼續畫畫的人,網民的力量也是很驚人。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重點是能不能盡力不再犯同樣的問題,不要一直愛畫畫,以及能不能改正自己的做法和態度。

hadbeenused wrote:
小弟不才這個比喻真的...(恕刪)


傳說拔到獅子的鬃毛,掉落的頭髮就會找回來 (某個廣告 =。=)

不要再相信沒有事實的根據了,相信事實,請用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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