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透過民眾所提供的行車記錄器開單 提供的那一方 是否涉及各資法議題

問問題連字都打不正確
各資X
個資O

先把字打對再來問問題吧

jack9728 wrote:
想問一下版上的前輩警...(恕刪)



剛剛出爐熱騰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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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03年8月13日寄給市長信箱的電子郵件,經交本局前鎮分局查處,敬復如下:
一、您檢舉車號XXX-ABC交通違規1案,檢視您所寄舉證影像資料,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及第53條規定逕行舉發在案。
二、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黃茂穗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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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9728 wrote:
想問一下版上的前輩警...(恕刪)

就是有你這種想法
氣爆當時才會有醫院說 為避免觸犯個資法
不提供氣爆傷患名單
真的覺得當時立法思慮不夠周延
才會發生這種情況
請不要無限上綱
被檢舉還上來討拍拍阿??

乖乖繳錢吧你

jack9728 wrote:
想問一下版上的前輩
...(恕刪)



重點是你違規了嗎?

重點是你違規了嗎?

重點是你違規了嗎?

重點是你違規了嗎?

重點是你違規了嗎?

重點是你違規了嗎?

重點是你違規了嗎?

.

.

.

.

.

.

我建議在現今大家都有行車紀錄器的年代
可以提供檢舉獎金
一來增加稅收,又能嚇阻違規
相信對減少事故發生有一定的作用
另外想說
都違規在先
像這種人
罰重點
耶~~~

五月阿信 wrote:
我建議在現今大家都有...(恕刪)


交通違規檢舉不須要任何獎金啦!

現在沒獎金,這些違規被檢舉者就無所不用其極的質疑檢舉的正當性。

若真有獎金.....志工馬上變獵人!

不須獎金,我也會一直檢舉下去!
因為......我恨透你們這些違規慣犯!只有罰單才能懲罰你們!

jack9728 wrote:
想問一下版上的前輩警...(恕刪)


這個文發的很自討沒趣.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樓主蠻有勇氣的,
敢在01問這樣的問題.

jack9728 wrote:
想問一下版上的前輩警...(恕刪)

民眾有檢舉違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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