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FB活動轉貼,樓主非事主或相關人:FB活動連結:FACEBOOK活動暨事由說明youtobe新聞影片影片連結在這裡說明幾點:台灣的車輛擦撞,後車幾乎是全責,所以採信前車是常態,不能怪警方.台灣的訴訟,除了公訴罪,其餘就是當事人自行舉證,所以要自己找證據並不奇怪.以上就是行車紀錄器越來越重要的原因,如果各位覺得法律僵硬待改,還得指望這些議員提議修法才能改變.但是指望這種議員?我看,我禱告找上帝還快一點...
這種人要當人民的公僕?可以想見,難怪台灣的社會秩序會越來越差,這些當代表都就帶頭亂搞!以前也有一次停紅燈被前車倒車撞上,引擎蓋都變turbo的了...對方副駕駛一下來,就大吵大叫,說我「停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真夠扯的。
icewalker wrote:可以反控誣告吧?!...(恕刪) 不行喔,"誣告"必須是前者對後者提出損及權益的法律行為,後者才能提誣告之訴,而目前的爭執在車輛擦撞的賠償責任上,屬於"各說各話",自行表訴下,沒有誣告的問題.
小峰 wrote:以前也有一次停紅燈被前車倒車撞上...對方副駕駛一下來,說我「停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恕刪) 如果可以,還希望大大能簡述那次事故的結果,或許可以讓其他網友作為參考,做件救人於彈指間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