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號碼是屬於公開的資訊,不適用個資法,因此若有違規,無須上馬賽克遮遮掩掩
以上這句話成立嗎?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注意 紅色 標示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所以能避免就閃過 一切由法官判定
如有爭議 一定是車主認為有妨礙 個人資料保護法
車號 是獨一無二的 因 同一車色 車型 品牌 在台灣只有一輛
如樓主所述 在沒打馬賽克之前 大家都可知道 車號+車色+(甚至 車款型號 )
儘可能跳脫資料 1+1+1+1+1+1............. 而將車主資料曝光
google 這樣的大公司 ( 聘請了許多 法務人員 ) 都用馬賽克遮掩了 何況你我呢
非公務機關之利用 除非有以下行為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法第3條第1款規定參照)。本案所擬運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之圖檔,其所列印照片係車輛近照,僅顯示該車輛之車牌號碼,尚無法足資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是以該『車牌自動辨識系統』圖檔資料,非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之適用。」是以,「車輛影像」既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本局將「近拍」違章車牌(輛)影像,加註拍攝地點及時間,放置外網,並由當事人輸入查詢條件後進行查調,對其權益應無侵害之餘,亦無洩漏個人資料之疑慮。
注意 此函件 內容 ( 尤其是 標示 紅字 部分 )
1. 針對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2. 尚無法 足資 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 ==== 萬一是 足以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
法律用字是很嚴謹的
不應 簡化為 ( 車牌號碼是屬於公開的資訊,不適用個資法 )
以上可不是在玩弄文字遊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