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看就快看,繳了錢,簽完後,車主就會删文了


miamivice wrote:
你少說了一句
要雙方同意後才合理
甲方原所有權人若不同意乙方賠原價換殘值方式
該約定就不成立
而不成立就無所謂合理於否...(恕刪)



合約若是不合理,反正車主簽了法官也無法做主了,是吧

那以後建議各車廠合約裡寫損壞本公司商品賠償1千萬,看是要用彩蛋方式還是藏頭詩方式,還是賠償金額用小字體方式

哇,削爆了

閃一邊去 wrote:
合約若是不合理,反正車主簽了法官也無法做主了,是吧...(恕刪)


是的, 除非簽約本人是受脅迫的情形下或是合約內容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 否則簽了就算數!

當然廠商可以開天價的賠償呀! 但消費者買不買單又是另一回事, 進到訴訟程序後, 廠商仍得舉證賠償金額是合理的!
靈長類 wrote:
是的, 除非簽約本...(恕刪)


當然不是...有興趣麻煩去看看一些法院判例好不好?

某些常見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已經諸多的法院判決認定為無效,茲舉幾個例子供讀者參考:

電話卡為消費者預付一筆金額購買卡片,於該金額內可使用電話通信服務。以往曾經有業者就電話卡設定使用期限,亦即超過期限者,縱尚有餘額亦無法使用,此業經法院認為無效。

租賃合約中,無視於實際上有無需要,硬性規定須於一定之期間(例如每三年)粉刷所有的牆壁,此規定亦經許多法院認為無效。

期間為二年以上之繼續性合約(如電信服務等),到期自動延展超過一年者,其終止合約之通知須於到期日前超過三個月之期間提出者,許多法院判決認為無效。

定型化契約條款於日常生活交易中被廣泛的利用,惟縱有「白紙黑字」之記載,亦不是寫了就算數;倘遇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條款,消費者並非一定要照單全收。故消費者更須多加注意,以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都可能是消費者,基本的法學素養要有,好不好?
dennis10 wrote:
當然不是...有興趣...(恕刪)


沒錯呀,那些被判無效的,很多都是違反法令及善良風俗的呀!
靈長類 wrote:
沒錯呀,那些被判無...(恕刪)


重點在

定型化契約條款於日常生活交易中被廣泛的利用,惟縱有「白紙黑字」之記載,亦不是寫了就算數;倘遇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條款,消費者並非一定要照單全收。故消費者更須多加注意,以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哪有你說的簽了就算數啊? 不要去誤導別人啊

合不合理 有沒有違反法令及善良風俗 也是要法院判定 可不是廠商說了算啊

消費者和廠商是對等的 消費者當然有權對廠商的說法質疑 你不要矮化消費者自己
dennis10 wrote:
重點在定型化契約條款...(恕刪)


我不懂您的意思?所以您的意思是,沒關係,簽下去再說,反正可以不算數嗎?
靈長類 wrote:
我不懂您的意思?所...(恕刪)


在那些法院案例中 消費者也是有簽啊? 簽不簽根本不是重點 重點在合約中有沒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條款

這邊可以透過法院去解釋 建議你去看一些法院判例吧

還是這段文字

重點在
定型化契約條款於日常生活交易中被廣泛的利用,惟縱有「白紙黑字」之記載,亦不是寫了就算數;倘遇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條款,消費者並非一定要照單全收。故消費者更須多加注意,以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dennis10 wrote:


在那些法院案例中...(恕刪)

可是睿能的合約沒這問題啊!不信嗎?你去告看看。

tjptw wrote:
可是睿能的合約沒這...(恕刪)


沒這問題? 你是律師還是法官?

你也可以告啊 消費者都可以告啊~還是你敢打包票 以後都不會有人告?
dennis10 wrote:
沒這問題? 你...(恕刪)

不會有人告,告了也沒用,因為沒問題啊!我有問律師,你也可以找一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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