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mivice wrote:你少說了一句要雙方同意後才合理甲方原所有權人若不同意乙方賠原價換殘值方式該約定就不成立而不成立就無所謂合理於否...(恕刪) 合約若是不合理,反正車主簽了法官也無法做主了,是吧那以後建議各車廠合約裡寫損壞本公司商品賠償1千萬,看是要用彩蛋方式還是藏頭詩方式,還是賠償金額用小字體方式哇,削爆了
閃一邊去 wrote:合約若是不合理,反正車主簽了法官也無法做主了,是吧...(恕刪) 是的, 除非簽約本人是受脅迫的情形下或是合約內容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 否則簽了就算數!當然廠商可以開天價的賠償呀! 但消費者買不買單又是另一回事, 進到訴訟程序後, 廠商仍得舉證賠償金額是合理的!
靈長類 wrote:是的, 除非簽約本...(恕刪) 當然不是...有興趣麻煩去看看一些法院判例好不好?某些常見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已經諸多的法院判決認定為無效,茲舉幾個例子供讀者參考:電話卡為消費者預付一筆金額購買卡片,於該金額內可使用電話通信服務。以往曾經有業者就電話卡設定使用期限,亦即超過期限者,縱尚有餘額亦無法使用,此業經法院認為無效。租賃合約中,無視於實際上有無需要,硬性規定須於一定之期間(例如每三年)粉刷所有的牆壁,此規定亦經許多法院認為無效。期間為二年以上之繼續性合約(如電信服務等),到期自動延展超過一年者,其終止合約之通知須於到期日前超過三個月之期間提出者,許多法院判決認為無效。定型化契約條款於日常生活交易中被廣泛的利用,惟縱有「白紙黑字」之記載,亦不是寫了就算數;倘遇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條款,消費者並非一定要照單全收。故消費者更須多加注意,以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都可能是消費者,基本的法學素養要有,好不好?
靈長類 wrote:沒錯呀,那些被判無...(恕刪) 重點在定型化契約條款於日常生活交易中被廣泛的利用,惟縱有「白紙黑字」之記載,亦不是寫了就算數;倘遇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條款,消費者並非一定要照單全收。故消費者更須多加注意,以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哪有你說的簽了就算數啊? 不要去誤導別人啊合不合理 有沒有違反法令及善良風俗 也是要法院判定 可不是廠商說了算啊消費者和廠商是對等的 消費者當然有權對廠商的說法質疑 你不要矮化消費者自己
靈長類 wrote:我不懂您的意思?所...(恕刪) 在那些法院案例中 消費者也是有簽啊? 簽不簽根本不是重點 重點在合約中有沒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條款這邊可以透過法院去解釋 建議你去看一些法院判例吧還是這段文字重點在定型化契約條款於日常生活交易中被廣泛的利用,惟縱有「白紙黑字」之記載,亦不是寫了就算數;倘遇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條款,消費者並非一定要照單全收。故消費者更須多加注意,以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