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有人說從"歡迎市場新進公司互相競爭"的總結,變成我支持特定公司變成公版,這真是很好我只說目前來說,投資一間有未來發展性的公司,比扶持那些乾領補助不做事的爛廠商要好至於要不要公版,當然是不要,我的觀點一直就是放任公司自己發展倒了又如何,只要能有其他選項可以選,我都無所謂倒是某些人喜歡任意曲解別人的話,明顯就是故意來亂的真的看不順眼都說了,馬上去連署公投讓政府資金完全退出,不要只是嘴巴講講好嗎?不然叫那些乾領補助的早點生出像樣的東西可好?現在最大的被悲劇是消費者沒有其他選項可以選而不是放任一些只會大放厥詞的酸民酸目前唯一有競爭力的公司
靈長類 wrote: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恕刪) 那口搞不清楚台灣本來就有允許壟斷=也就是獨佔, 何況這種壟斷還是自然壟斷, 充電車都管不好, 只會講充電快充是換電是個沒未來的東東在那神打扶乩般...公交法===第 二 章 限制競爭第 7 條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第 8 條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第 9 條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會被判違法違規的約定在第九條, 只要沒違反, 獨佔是被允許的,要它分析為何壟斷還隔個海, 如隔空抓藥般, 連專利跟權利金等都搞不清楚, 別折謄它啦!
浦燒肉丸子 wrote:這跟野心無關...跟認清事實的能力有關....(恕刪) 事實就是我國車輛製造產業年產值約新台幣4085億元,從業人數約82683人!這是我行文給經濟部並質問他們還要盲目保護國產車商到什麼時候?何時廢掉50%的稅金,何時結束ARTC的非關稅貿易障礙,何時正視消費者權益時,經濟部回函中提到的數字。電車商當然也是車商之一!所以同樣享受政府的保護!但若天真的以為這個保護資源是從油車商那來轉移過來的?那就是尚未認清誰才是車市的大佬這個事實!說白了,主角是誰恐怕要先搞清楚!當然也不是不能換角,但把原主角趕下來當配角?這是所有大牌都不可能答應的事,唯一之計就是請這位大牌另謀高就!否則你要如何換角?政府現在就是打著「共生」的主意啦!但事實是沒有共生這回事!獅子與兔子無法共生的!硬要強迫把兔子跟獅子關在一起,那為了確保兔子的安全,管理員必須砸大錢建構一堆保護機制或配備!否則兔子會被獅子咬死!有遊客就問:管理員啊!你為什麼要多此一舉呢?先把兩隻關一起,再買一堆高檔設備來保護兔子幹嘛?你就不能把獅子送人嗎?管理員表示:因為董事會有一堆預算要消化,所以總是必須找點名目來充數啊。建構設備這招不是很聰明嗎?成績可是「看」得見的呢!而且你要我把獅子送走?那我何不乾脆把兔子送走啊?你傻我可不傻啊~獅兔同籠的啟示告訴我:競爭或是產業發展從來就不是重點!圖利才是!
ik0306 wrote:當充電變很快時, 換...(恕刪) 對!充電超快!就像TESLA的超級充電站!那你可以接受一輛超充機車單價二十萬元以上而大容量電池要八萬元以上嗎?又或者使用超充站要付費呢?希望你別說在家裡也可以使用快充!110V或是220V的電可是作不到超充的!什麼…未來可能會有新科技在家極速快充?別鬧了!10年後再來提吧!
我覺得你說的是很棒的想法睿能為了要推銷自己的換電系統,該做的應該是補助願意做睿能的電動車的車廠而不是去跟他們奪利劉德剛 wrote:大家都想搶做賣能源的,沒人想製造沒利潤的電動車,所以以後的權利金制度會改寫,只要賣出能使用睿能電池的機車,不但不用給權利金,反而可以領睿能的研發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