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hsien wrote:
民國77年開始,以台...(恕刪)
我說的是
一定條件下,要強制設立停車空間
依此規定,現在新建大樓
幾乎都會一戶配一個車位和機車位
irent 也是 之前說沒停停車格 說要罰1000 ,然後打電話過去鬼打牆
簡單說 台北與新北是機車極度密集的城市 現階段的停車格因美觀這個理由 一直在塗銷
如果今天照機車租賃業者的玩法 騎樓及部分合法停車皆屬違規 因為沒有停在白格內
所以只在沒停在停車格中,就可能被業者以說違法當初簽訂的合約(定型化契約)而被迫收取調度費
而收不收取,是看換電池人員的心情,心情不好拍個照送你-300,心情好放你一馬(球員兼裁判的感覺)
退萬步而言,今天照樓主的說法,調度員並無進行調度至白格中,所收取的調度費是?
今日樓主可向GOSHARE 消保法第11條第12條
先向GOSHAR進行申訴(15日內他要處理)
無法解決=>消保官=>消費者調解委員會
另外如果他強調在定型化契約中有解釋權
可主張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及解釋權(內政部規定不得記載該項)
以上皆屬討論性質,無任何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