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挺好奇的,為什麼要簽保密協議?東西壞了要賠錢,還要保密? 這哪門子的規定?把停車票卡弄丟,需要簽保密協議嗎?tjptw wrote:前面有提過,商場上這種合約都會簽保密條款,除非那家公司很笨,請到很爛的律師。這很正常,不要以為很特別。
至於一顆電池賠多少要簽保密條約我來猜~~~1.其實並沒有賠錢,也許只賠象徵性的1元為何要簽保密條款是因為~如果大家都這樣搞電池早晚被玩死,睿能直接宣布倒閉就好不如弄得很神秘讓大家心生警惕2.其實費用也OK~2W上下理由同上3.一顆電池幾乎跟一台GGR一樣貴甚至更貴怕被有心輿論利用直接簽保密以絕後患4.保密條約有但書車主對不當電池保存這件事會有賠償但是只要簽保密條約就能換來免賠、緩賠或是幾分之幾的象徵性賠償只要你能保密就可換來免賠如果洩密被查到不但要賠電池錢還要加重罰款我個人猜測是第四點不然以現在爆料風氣盛行難免幾個血氣方剛的車主義無反顧的出來爆料有但書的保密條約裡子面子都顧到了如果我是睿能的法務這樣弄應該會更圓融
樓主讓大家知道 Gogoro 有事不騎還是需要一個月至少換一次電池,否則可能面臨大額賠償,這是好事。不知道那些想辦法貶低樓主的是什麼心態,事情不能曝光,盡量帶風向,打壓嗎?電池壞了要賠償可以,價格多少應該揭露吧?還要簽保密“協定”(有協議修訂的空間嗎?),不簽會怎樣?不給新電池所以車子變裝飾品?車主有其他選項嗎?被綁架的無奈給人感覺很不好啊!
閃一邊去 wrote:賠償金額這種事真的不一定,看損害程度來決定吧...(恕刪) 我認為要賠償這件事情沒問題。但是也應該公開資訊。可以訂出幾個不同損壞等級各應該付多少錢。然後公司依照實際損壞狀況和比例決定車主要付多少錢?這樣至少讓車主知道,電池損壞的嚴重性,萬一自己疏失導致損壞,最後要賠償的時候也沒藉口靠杯。但是現在資訊完全封閉,還要車主簽保密合約,這真的蠻奇怪的。
閃一邊去 wrote:車主的心酸血淚好奇,電池到底一顆多少錢看內文,感覺有車主曾經賠到過10萬電池有這麼貴嗎??10萬是上限嗎??要買ggr的人要考慮清楚哦,不然不小心犯了錯還會被網內互打喔 感謝提醒不過看完你的發言紀錄只覺得你是假中立假好心而且故意只給片面的資訊
terrywan100 wrote:真的嗎?那你覺得適用哪一條...(恕刪) 如果查證不屬實,"江霈"屬於毀謗罪,依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如果查證不屬實,"閃到一邊"屬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此外,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者,依同法第37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亦負有刑事責任,故倘認他事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而欲追究其刑責,得於告訴期間逕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以上均有判例,自己查。
閃一邊去 wrote:買這種車,你就要燒...(恕刪) GGR電池本來就是租用的.不是您自己的.電池摔壞或是弄壞了本來就要賠就如同您去租重機狀況一樣.撞壞本來就要賠償了不是嗎?想想你騎你的油車.去租單眼相機.租完後在路上摔車把相機摔壞.弄壞了.你也是要賠廠商.天經地義吧紅色以下你說的都是個人問題.套用在任何租賃身上都是一樣的結果租這種車,你就要燒香保佑自己身體健健康康,不會有手滑或手抖的一天,萬一換騎車時有個意外,被貓嚇到啦,狗汪汪叫時嚇到失手摔車了或租給有點年紀的長輩時,就要確認他是孔武有力的,不要因牽不動又失手倒了很多事情都有個意外,常在運動健健康康的人都會有突然倒下去的事了,新聞報導很多次了,萬一發生在自己身上時,不就賠了夫人又折兵。到時還不是以租車廠認定為準以上都是人的問題.跟車一點關係也沒有吧只是比較好奇的是為何要簽保密合約而已況且1-10萬.大家為何都是看到10萬.若是1萬依賠償金額我倒是覺得算便宜了現在動不動汽機車車禍維修破萬的都很正常.連網路罵個人都要賠好幾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