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限速25km/hr哪一台沒超過---自行車用踩的都不只這個速度
電動車(掛牌)限速45km/hr哪一台沒有超過---路上掛牌機車滿街跑都不只45km/hr
如果怕速度快出人命為何不法令禁止所有車輛上路~~讓人類回到中古時代~~大家來騎馬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器腳踏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以上是須領牌照的電動機車,所有法規同一般機車,車禍認定判定也同一般機車,需要駕照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K00400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裡面有所有處罰規定
電動機車因為歸類為汽車,基本上處罰條例內關於汽車駕駛人部份都適用.
電動自行車歸類為慢車,依處罰條例第69~76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