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板禁上路! 電動滑板最高罰3600元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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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731/1224448.htm#ixzz5MtXYz4WW
應該不是新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50087685號令發布第3、5、7-2、8~10、12~16、18、20~26、29、29-3、30、32、33、35~38、40、43~50、53~55、57~63、65~67-1、69、71、72、74、76、78、80、85、85-1、85-3、90-2、90-3、92條,及刪除第28條,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第29-2、31、31-2、32-1、42、73、82、83、84條,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32條之1(行駛或使用動力器具之處罰)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johnko.lin wrote:不過有獨立條文規定腳踏車是屬於慢車分類
從字面解讀,動力載具才可以上路
這不是就連腳踏車都不能騎嗎?
電動滑板、電動腳踏車硬要說是動力載具也沒錯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九條(慢車種類、名稱及無照駕駛)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
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
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
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
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