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plus.google.com/u/0/100105166562504132677/posts/CrBkYizS7cq
已經有熱心的網友提供測試了
用中文寫信說要退費
換回的是英文說要 1~3 天才會給用家回覆
葉狀師不是說鑑賞期 7 天內無條件退費?
而且 Apple 也同意了??
那現在是葉狀師被擺了一道
還是蘋果用家被擺了一道??
此篇請真正有在 Apple Store 付費購買過的使用者再來回覆
不要 JB 過的小朋友還在大聲喊 Apple 已經給 7 天鑑賞期了(你不適用於此規定)
(可以參考他部落格的文章)
"消保重大進展:蘋果修改服務條款 保障七日鑑賞期"
http://blog.yam.com/philipy/article/39676837
hairsky wrote:
https://pl...(恕刪)
又來一個曲解消保法第十九條的...
自己去 Google 條文,消保法第十九條賦予消費者的只有可以「無條件解除購買契約」的權力,
消保法第十九條沒說解約可以「退費」,
消保法第十九條也沒說要用「什麼方法」解約。
消保法第十九條只有引用民法第兩百五十九條來做為買賣雙方解約條件的下限。
而民法第兩百五十九條還是沒說你可以打一通電話寄一封 Email 就解約,
民法第兩百五十九條更是沒說買方要解約可以不用付出任何代價。
現在 Apple 要求你以「書面方式」通知他們處理退費,完全符合消保法第十九條和民法第兩百五十九條。請問還有什麼問題嗎?
Apple 的退款機制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這樣。你寫信去,他們就退錢。你寫中文他們就回中文,你寫英文他們就回英文。而且沒有什麼三十天限制。昨天他們做的事情只是把「七日內」這三個字明文加到台灣地區的最終使用者協議裡面去,而官員們要的就只有這樣而已:一個表面工夫的條文。
從頭到尾這只是一個想出鋒頭的民意代表、一個搞不清楚狀況的官員、一條被立院冰凍了五年的恐龍法規、以及一群根本沒看過法律條文就只憑想像瞎起鬨的鄉民搞出來的一場鬧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