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國賠來凸顯台灣貧乏的救難資源,手段縱使有效卻失去其正當性。即便成立基金會,即使窮極一生都來做救難相關的議題,錯誤的開始,註定錯誤的結束。看看以往消防相關的新聞,出事後總是寫報告,但一直無法解決事情,或許官僚,或許上面愛看檢討報告,報告最後添購新設備時,或是需要到國外受訓時,預算總是一刪再刪,於是所有的檢討就此打住。不覺得重點是上面的決策單位的過錯嗎?我們怪罪消防單位不專業,但他們也是要先受過訓練才有辦法救難,而我們知道政府的力量有限,於是成立有心人士成立民間單位來補政府的不足,重點是要透過團隊合作才能成事。
更正一下記者報導事情!最後找到遺體的黃國書先生是個人,不屬任何民間單位!是家屬當警消與其他民間單位放棄時,輾轉聽說此人有自行搜救找到人的紀錄,自己付錢請來的,黃國書先生靠自己專業、經驗在之前搜尋過的路徑依循下找到遺體!!還有人認為在山林搜救是靠運氣不是專業??!!歐、美國家成立專職搜救單位與課程,不是都是!@#$%^&*(
現在的法官判決很奇怪,無怪乎稱為"恐龍法官",有時候自己專訓練不夠自己去登山遇難等等人家發覺都有一段時間了,要在若大森林找到你談何容易跟快速,那這樣就要拿全民的錢賠那那些有找到的人浪費那麼多人力去找是否也要賠償全民?是否也要訂合理的機制,以後有預告例如颱風天...或獨自去登山造成別人還要花費大量金錢或生命去搜救你應給予重罰或賠償才合理
獨自入山本就是件危險的事,沒有危機意識而導致意外發生,要嘛救回要嘛救不回,過程都是要動員人力,一次比一次多,直到活體或屍體出現為止。不管是事前或事後的代價都勞命傷財,因果不能是非,怪罪在他人而不檢討自己實是令人反感。前言提到指揮不當,救援不力,請問有多少人有黃國書的能力『黃國書用望遠鏡發現溪底有帳篷飄動,以高繞及繩索固定後,耗費四小時下切溪谷六百公尺,越過三十多個深潭或瀑布群,其中最高達八層樓,還有數個五樓高的瀑布』遇到真實狀況誰做得來?再者,即便成立了專業的登山搜救隊,編制要幾人?什麼級數的山需要搜救隊?需要幾對搜救隊?以後山難還需要額外人力支援嗎?救援不濟算誰的? 山跟海搜救難度差很多好嗎?鬼島台灣,塊陶阿!
super yuan wrote:最後找到遺體的黃國書先生是個人,不屬任何民間單位!是家屬當警消與其他民間單位放棄時,輾轉聽說此人有自行搜救找到人的紀錄,自己付錢請來的 那直接成立"搜救署"首任署長就是黃國書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