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登山隊伍 危險共同體 應該負擔的責任!!!

john Lennon wrote:
就算這位先生的死不是這五位造成的但拋下他繼續前進實在有失[道義]與[責任].日後誰會想跟這種人一同登山?...(恕刪)



>>>

留下來的人 , 如果沒有醫護專業

能為發病的山友 ,作什麼?

能知道山友是生什麼病? 事先知道他有死亡的危險?


一般還不是只能打電話 , 在原地待援


就算是召團登山 , 登山仍是一件很獨立的事

沒有人可以代替你伸出雙腳前進

每個人都是依著自己的吐息 , 一步步的前進 , 前往終點


生命的由自己掌握的 , 只能自己負責
前年南一段死亡的案例 判決結果出來了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前年登山老手余金和另6人組成縱走南一段登山隊,余在途中
腹痛脫隊,除簡姓隊友留下陪伴外,其他5隊友棄其而不顧,余後來死在山區,檢方依過
失致死罪起訴5名隊友,高雄地院判定5人尚不足以證實就余死亡在客觀上有防果可能性,
因而判決無罪。


民國101年1月24日,余金和與沈姓、程姓、方姓、連姓、簡姓男隊友及陳女組隊,到中央
山脈南一段登山,由沈男擔任領隊,預計29日結束。不料最後一天65歲的余金和突然腹痛
,因嚴重脫隊,只有簡男一路陪伴。

陳姓女隊員曾向隊友提議回頭協助余下山,但方姓隊友認為他們沒有能力可以救余下山,
5人因此決定自行過夜休息。最後是由簡男下山向六龜警方報案,救難人員上山扺余紮營
處時,余已因急性腹膜炎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

法醫驗屍後認為余如果及早就醫不致於死亡,檢方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沈等5人。

檢方認為,見死不救是種「不作為」,登山隊、潛水隊等「危險共同體」互相負有防止義
務,應彼此照顧、扶持。但沈男等人在余身體不適時棄之不顧,足堪認定是不作為犯。

但法官認為,5名被告「不作為」是否同時符合「過失犯」及「不作為犯」之要件,如有
其中一要件不合即不成立,亦無從以刑罰相責。被告因空間之限制、救助能力及工具之欠
缺,均不具防止余死亡結果。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179813
而這是其中一路陪伴的簡先生 所發表的事發狀況......


http://www.keepon.com.tw/DiscussLoad.aspx?code=175AA248804F83A80F1073108B307B2487068C7CAAE162C5

首先,本人要聲明:我並不是「嚮導」!也不是「領隊」!六天的行程當中,有三天半的時間是在獨行!宿營地點也是獨自一人!原本就只是搭他們的車子,共同分攤車資的山友而已!

由於最後一天的行程:「卑南主山三叉營地→溪南山→特生中心」係新開闢的路線,七人當中就我有攜帶GPS,且下載「南搜」的航跡圖,為了給他們導航,才與他們走在一塊!

最後一天(1/29…第六天),由三叉營地出發,抵達「石山秀湖」的鞍部時,約16:00,小休之後,領隊決定繼續往「貨櫃屋」推進,預計90分鐘可以抵達。

一開始不久,前面的山友已衝得不見人影,此刻但見余先生越走越慢,怕他一個人落單,才陪同他慢行!

在直線距離「溪南山」540米、落差剩100米地方,余先生突然喊肚子痛,過沒幾分鐘,躺在地打滾,於是趕緊在附近,用我的二人帳與他緊急紮營,並且立即

煮開水、黑糖水、拿普拿疼給患者服用。於晚上八點多就寢!此時,我只剩200c.c.的水。

隔天(1/30…第七天)早上03:30起床,余山友也已醒來,告知要外出找水,其實整座山頭都沒有水,只有「貨櫃屋」的地方才有希望,於是摸黑花了三倍的時間,AM 06:30到達領隊他們落腳的貨櫃屋,要求取水、並取得胃藥、止痛藥,原本詢問其中一名山友是否有意願,上山幫忙揹余山友的大背包,但由於這天是農曆年後的開工日,他急著出去到有訊號的地方,向公司請假。此時,我犯了一個大忌:沒有向領隊要人!

AM 08:30回到紮營地點,余山友已站在帳棚外透風,我立即煮熱開水、黑糖水、芝蔴糊給他飲用,等我張羅告一段落(09:20),余山友表示可以走,此刻,我突發奇想,向余山友表示:不如我先將你的大背包背上溪南山頂,待會你輕裝走就好,也得到他的首肯。

但等我從溪南山頂回到紮營處,卻見余山友坐在帳棚內,並要我給他找山青上來,此時,我看他有點虛弱的樣子,於是立即照辦,AM 10:30離開紮營點,到達「貨櫃屋」時,發現已經杳無一人,立刻又下切600米到「特生中心」(12:30),等了十多分鐘終於見到領隊,兩人搭乘第一天來的車子,到外面的派出所報案,並向派出所商借衛星電話,之後便由接駁車載我返回溪南山的登山口(15:10),

再經過1000米高度的爬升,此刻,我已一天一夜沒吃什麼食物,只靠一包巧克力支撐,於19:00回到紮營地點。

此時,卻發現余山友已在我的帳棚內往生,於是立即想用衛星電話對外聯絡,只是一直通話失敗,是夜,我就與余山友的大體,在帳棚內共度一宿!

隔天(1/31…第八天)AM 09:00領隊帶領三名消防員抵達現場,告知此一訊息,五人合力將大體移到透空處,申請直昇機吊掛,等作業完成,五人才步行下山,到警局做筆錄(16:30)。

昱日(2/1…第九天)AM 11:00到旗山醫院停屍間,與家屬會面。

給山友的建議:假如自己能力不足,無法分辨胃痛與急性盲腸炎、無法在沒有手機訊號的情況下,與外界取得聯繫、無法適時取得後勤支援、千萬別想充當好人!

有關諸位討論的 南一段事故,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司法院查詢該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508號

判決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參考參考

沒圖沒真相, 但有文字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