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山友都知道團體申請入山證 和各自申請入山證的差別吧~~~
團體申請入山證有領隊和隊員 這在法律上是屬於保證人地位 其中之一就是危險共同體
危險共同體是有責任和義務的!!!!!
如果今天一組12人登山隊去爬山,隊員甲在山上因為腳扭到而無法行走,此時若無人伸出援手,
則甲在山上會失溫而死 , 這時候隊員乙留下來照顧甲 , 隊員丙給了甲一件厚外套保暖 而其他9人則沒給予
任何必要之協助 , 最後甲在山上還是失溫死了 這個時候重點來了......
由於整個登山隊伍是危險共同體 要在任何人有危難時給予必要之協助 , 如果沒有給予協助,而導致危難發
生,則會被依 刑法第十五條 不作為犯 裡面的 不純正不作為 來判刑
所以法官有可能判乙無罪 丙斟酌減刑 其他9人通通判刑
以上列舉我自己親身的案例跟大家分享,讓大家更瞭解隊伍之間的狀況和義務
1.身體狀況不舒服立刻和他人反應
我今年八月帶一團攀登卡羅樓斷崖的例子...隊員A D1在成功山屋早上起床後便發現早餐吃不下沒食慾 , 就該要反映了 , 因為這可能就是AMS急性高山症的前兆 , 結果越走越沒力...硬上到稜線山屋就癱了 = = 結果D2 我也沒注意...沒仔細詢問隊員A的狀況,就出發走惡名昭彰的卡羅樓斷崖了...結果狀況越來越嚴重!!!!走到晚上九點多緊急紮營...
還好隊員A在攀登斷崖過程中沒有意識不清 , 或是墜崖等等...
2.彼此互相幫忙
這點非常重要!!!!!!今年去受訓高山嚮導訓練有提到一個重要的觀念!!!
就是一個登山隊伍裡面 , 只要上山了大家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危險共同體 , 絕非只有領隊要負責 課程中提到一個案例 前幾年能高安東軍 邱先生因為肚子絞痛 , 最後領隊和其他隊友相繼離去 , 導致失溫而死....
法院判決除了2位過程中有留下來的隊友善盡照顧之責外 , 其他隊員因為該員已有生命之危難而未盡到照顧之責 , 陸續被判刑......
所以在一個登山隊伍裡 , 千萬不要以為你不是領隊或是嚮導 , 就沒有責任...
這邊我也要檢討一個錯誤 今年九月帶隊走 能高安東軍 , 在D3原預計趕到白石池紮營 , 結果考量到隊伍狀況和時間太晚 約1630才走到3159鞍 , 看時間趕到白石池還要3個小時 於是決定在3159鞍緊急紮營...但隊員B心中可能有執念...一心嚮往白石池的水鹿 , 勸不動 堅持要1個人前往白石池紮營 , 考量到隊員B之前已和我走過北一段和南二段路況辨識應該沒問題!!!!!放他去了...就這點我很自責...怎麼會讓隊員1個人摸黑走 , 而且還是沒走過的路段......最後晚上7點了準備要睡覺了
遠方突然傳出聲響 , 隊員B回來了 全身充滿疲憊的說他在光頭山下斷崖的崩塌處迷路了......好險最後還是找到原路返回...
我的天!!!!!一件山難事件就這樣差點發生了......
以上~~希望給大家參考 , 領隊 嚮導 和隊員都是有責任和義務的~~當然社會期許之下領隊和嚮導責任會更大......
如果有專精法律的大大 , 如果我有任何的想法是錯誤的請不吝給我指正!!!感謝
最後一個小疑問 事先說好一起爬山組成一個隊伍 可是入山證卻是各自申請 , 這樣萬一在山上有人出事
其他人不管落跑...這樣落跑的人會不會吃上刑事責任??????
                                        
                小弟比較不懂是一般的低海拔不用辦理入山證的郊山通常這類型的組合常常是臨時組合或是網路揪團...如果發生類似的情況例如迷路,隊員體力不支,或中途離開而發生意外,遭遇蜂群攻擊或蛇吻,跌倒,溺水等等那麼主辦人或是領隊的責任要負到如何程度?
像現在有許多登山會辦活動只要是輕鬆路線常會寫不需報名自由參加,有時爬了好幾次的夥伴只知道網路化名說真的如果真有意外發生如何第一時間通知其家人都成問題...
之前看到有社團寫了篇放棄意外及傷亡法律追訴權之文大概就是怕遇難者家人興訟,我把主文轉錄來此如有對法律瞭解的版友能指導一下此篇免責聲明如發生意外主辦人在法庭站的住腳嗎?
※※※※※※※※※※【放棄意外及傷亡法律追訴權】※※※※※※※※※※
參加本社團活動為個人自主意願參加,身體健康無礙能自行負責個人安全者,且在活動務必能確保自身安全或自行處理保險,如個人在活動中如發生任何形式"意外"或"傷亡",皆不得以任何法律追訴,本社團及任何領隊或其他團員,得以放棄法律追訴權者得以參加本社團活動,依此公告為證生效。
南湖中央尖 wrote:
團體申請入山證有領隊和隊員 這在法律上是屬於保證人地位 其中之一就是危險共同體
危險共同體是有責任和義務的!!!!!...(恕刪)
>>>
我覺得 , 領隊與隊員間應該沒有法律上保證人的地位
領隊與隊員間比較像民法的委任關係
但隊員與隊員間呢? 感覺並沒有
職業隊或自組隊 , 常有隊員不適
可能領隊就派1-2人陪隊員下山 , 其餘繼續走行程
如果途中不適的人惡化而致死亡 ,或不慎跌入斷崖死亡
是否其他走行程的隊員有遺棄罪? 陪同的人有過失致死?
我認為應認也不構成
所以要看個案情況 , 及行為人當時面對突發狀況 , 環境 , 想法來決定
發生事故時 , 只有現場的人 , 最清楚
除非是惡意遺棄 , 置隊員的生死不顧
否則強加領隊與隊員 , 過多的民刑事責任(特別是無營利團體)
只會讓登山這活動 , 變得更封閉且孤獨
生死有命
活下來的人 , 就不要太苛責領隊與隊員 (除非真的有重大過失)
我嫌麻煩 , 大部份都一個走
在登山行為, 結伴同行, 要多注意夥伴, 這也沒有對或錯。
法律這樣認定, 可能會讓人覺得不合理, 但是法律不是神,
立法院也不可能單獨就登山這樣的行為訂立出專屬的特別法,
法律是抽象性的訂立, 要怎麼就個案去適用法律,
這是需要專業的探討與學習。

保證人地位的認定, 可能不是單單就 入山證 怎麼申請來判定, 還會斟酌更多的事物來判斷。
團體申請入山證, 它有很明確的事實可以證明, 名單內的人是一起從事爬山活動,
當然會有保證人地位。
而分別申請入山證, 則需要其他的事證來證明是一起從事爬山活動, 僅此而已。
所以南湖大, 若有事證足以證明是一起組成隊伍爬山, 對於落跑的人, 仍有可能會有刑事問題。
登山隊伍還有一個限制就是一定要服從領隊指揮
這點表面上看是OK,但如果實際上執行,前方有岔路,我走過右側較近,左側很遠,我預估走左側我體力很難在天黑前到達營地,但是領隊體力好其他隊員也想走左側因為風景好
此時我若提議我自己一人走右側天黑前可到營地,可是會被領隊否決,而被強迫要冒著體力不足而且摸黑的危險到達營地,那我是該違背領隊命令,還是要遵守但是讓自己耗費過多體力?
四天行程,三人隊伍,若是出發第一天晚上接獲電話說家中急事,我告知領隊我要折返,領隊決定大家要一起走不能脫隊,所以我本來可以趕回家處理急事,卻必須遵守領隊命令硬走完不情願的四天行程? 如果我脫隊後在下山過程中出事,領隊也會有責任,所以他為了確保他自己免責,所以不會准許我獨自下山
依我看,以後可能獨自申請入山時巧遇的行程會逐漸出現
aa863063 wrote:
保證人地位的認定, 可能不是單單就 入山證 怎麼申請來判定, 還會斟酌更多的事物來判斷。
團體申請入山證, 它有很明確的事實可以證明, 名單內的人是一起從事爬山活動,
當然會有保證人地位。...(恕刪)
>>>
不知為何 , 一直對保證人一詞感到耿耿於懷
民法所謂保證人: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參民法第739條)
一起登山 , 名單內的人對彼此都有保證人的地位???
登山大家的步程不一 , 常有前後先到的情形
若其一不慎途中墜崖死亡 , 其他人隊員要負保證人責任???
例如小麥事件 , 南山事件...
我個人是認為 , 如果是收費帶團的部份
應適用民法514條之各項規定
第514-1條(旅遊營業人之定義)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第514-10條(旅客在旅遊途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之處置)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那自組隊 , 沒有收費的呢?
我想以後自組隊 , 如果領隊在負擔民刑事責任
應該就像樓上說的 , 兄弟各自努力申請登山 , 不期而遇
沒有人願意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