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chih wrote:有搭載「哈夢泥」作業(恕刪) “鴻蒙”商標握於他人之手華為倒楣還是大意失荊州============================華為為何敗訴? 在判決書中,引證商標一為北京海岸鴻蒙標準物質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引證商標二為河北鴻蒙廣告發展有限公司。 華為上訴理由一:引證商標一至二在核定服務上不存在實際使用,與訴爭商標共存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引證商標一至二因至少連續三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銷申請,即將被撤銷,不應構成訴爭商標的權利障礙,請求法院暫緩審理。 法院判決:原告主張的引證商標一至二在核定服務上並未實際使用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原告主張引證商標一至二目前處於商標撤銷程序中,請求法院暫緩審理本案。對此,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暫緩審理本案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華為上訴理由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二在構成要素視覺效果等方面存在差異,尚可區分,不構成近似商標。 法院判決:本案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鴻蒙”,引證商標一為圖形文字組合商標“CRM鴻蒙及圖”,其中文識部分為“鴻蒙”,引證商標二位純文字商標“鴻蒙”,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構成近似商標。 華為註冊的“鴻蒙”指定使用服務(第42類,類似群:4209;4216;4220)。引證商標一的註冊人為北京海岸鴻蒙標準物質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類似群:4209 -4212;4214。引證商標二的註冊人為河北鴻蒙廣告發展有限公司,類似群:4 220。 華為的“鴻蒙”和其他兩家商標類似群均存在衝突,故與引證商標一至二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華為上訴理由三: “鴻蒙OS系統具有重要意義,鴻蒙”系具有國民級的支持與喜愛的品牌,在全國人民心中有不可動搖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並與原告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緊密、穩定的對應聯繫,即使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二共存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法院判決:原告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獲得較高知名度,從而與原告建立起唯一對應關係,在指定使用的服務上獲得了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二相區分的顯著特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原告相關主張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多比較 wrote:人家又吹了個,宏願: 成功的企業,靠七分腳踏實地,三分靠順應/洞悉產業大趨勢或是國家不惜血本扶植,唯獨靠吹牛成為長青企業的,百中無一.....產品2.0版都上市了,連個可無風險使用的產品名跟商標,卻都還沒搞定......這也是吹牛比腳踏實地先行的代價.....
bbvvccjojotv wrote:應該是官網誤植了吧?(恕刪) 點進去華為商城,基本上5G的都買不到了應該是沒5G晶片了5G版的 8+256G要6999,4G版的8+256G沒便宜多少也要6599原本在中國5G是華為的代名詞,現在沒5G晶片只能改吹4G才是未來手機沒有5G晶片在中國差蠻多的,因為早期布建5G的時候華為猛吹,那時候很多4G基地台換成5G的所以現在中國的4G網路速度只能說是悲劇形容,速度跟訊號強弱等於台灣的亞太不管鴻蒙的體驗多快,龜速的網路也只是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