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yn1 wrote:
中日和約中日和約有...(恕刪)
然而 台北和約 14條的條文裡頭 有那一條有說到 日本要將台灣的主權 還給或割讓給中華民國或中國
你找出來給我看看好嗎? 第十一條有說到 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舊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你知道這說明了什麼嗎 台北和約只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 舊金山和約明顯沒有說到日本要將台灣的主權 還給或割讓給中華民國或中國
母約沒有同意的事情 子約自然是沒有那個權限讓中華民國擁有台灣的主權 然而 日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 日本早就不承認這份條約了 現在這份文件 基本只是中國台灣當局 拿來自爽 自己亂做解釋的文件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三條 關於日本國及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及該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五條 茲承認依照金山和約第十條之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包括由於中華民國紀元前十一年即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簽訂之最後議定書與一切附件及補充之各換文暨文件所產生之一切利益與特權;並已同意就關於日本國方面廢除該議定書、附件、換文及文件。
第六條 (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在其相互之關係上,願各遵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之各項原則 (乙)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依聯合國憲章之原則彼此合作,並特願經由經濟方面之友好合作,促進兩國之共同福利。
第七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商訂一項條約或協定,藉以將兩國貿易、航業及其他商務關係,置於穩定與友好之基礎上。
第八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商訂一項關於民用航空運輸之協定。
第九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願儘速締結一項為規範或限制捕魚、及保存暨開發公海漁業之協定。
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第十一條 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舊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第十二條 凡因本約之解釋或適用可能發生之任何爭執,應以磋商或其他和平方式解決之。
第十三條 本約應予批准,批准文件應儘速在臺北互換。本約應自批准文件互換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約應分繕中文、日文及英文。遇有解釋不同,應以英文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