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抗戰後期 國軍面對日軍也是處在劣勢的情況呢?


棒球迷 wrote:
哈哈 謊話聽了一百遍就會變真實了 新竹 台中可是台灣的高科技重鎮
福利都沒那麼好了 有完整高科技聚落的地方 會比一個酒廠還遜咖?

金門酒廠是金門縣政府的縣營機構,竹科中科是當地縣市政府的???
棒球迷 wrote:
哈哈 這種謊言只有傻台灣人才會相信


棒球迷 wrote:
然而 台北和約 14...(恕刪)



你到底要不要解釋一下
中日和約第四條與第十條的因果關係
說不定你解釋通了
你就多說服一個無知的我
國軍為何會打那麼辛苦那要問共產黨當時在幹嘛,當時共產黨的指令都是聽蘇聯的,要推翻國民黨所以當時共產黨有句話是「一分抗日、二分應付、七分發展」,而且還與日本暗中勾結,所以國民黨還能打贏真的算很強了,可是後來被共產黨反撲,導致失去大陸!所以我覺得抗日打那麼艱苦是共產黨的原因!
陳俞綸 wrote:
國軍為何會打那麼辛...(恕刪)


所謂「七二一方針」證據的「毛澤東洛川會議講話」早就被人從所謂的節選書籍發行年號不存在/講話用詞「八路軍」在會議閉幕才被授予/異常與毛本人其他任何一篇講話記錄對蘇聯和國民政府的慣用稱謂等等這方面來予以證偽。

也不知道這個梗還要用到什麼時候。
kantinger wrote:
開羅宣言或天皇降書...(恕刪)


本來就是ROC和PRC才把他當一回事啊


若根據開羅宣言 日本只能擁有4大島 連琉球今天都不能是日本的

但現實是這樣嗎? 所以戰後國際社會到底是遵守舊金山和約還是開羅宣言

這就一目了然了 看你一直為錯誤的歷史辨解 也許你就是當年難民的後代吧


天皇降書 只是日本無力反抗 被迫接受了 開羅宣言 波茨坦宣言等條文

但接受歸接受 這並不代表 開羅 波茨坦各各條文 最後都會被寫進條約裡頭

這就好比說 東芝半導體部門 本來也有意賣給鴻海 畢竟他出的錢最多

東芝高層肯定會心動 但最後各種政治 國際因素等考量下 東芝最後還是賣給了韓日美韓聯盟

天皇降書就類似這個本質 他只是有意要給你 但最後他不一定會簽字賣給你 這樣說 你懂了嗎

買賣房子也是這樣啊 我可以有意賣給你 但最後如果 我們價格談不攏 只要我們雙方沒有正式簽下買賣契約 屋主也可以選擇不賣你啊

降伏文書說白了 他只是一張停戰協議啦 全世界只有中國人 才會把停戰協議的東西當做正式契約來看待 真是夠可憐的


^^
終戰詔書 只是日本無力反抗 被迫接受了 開羅宣言 波茨坦宣言等條文
對阿
日本天皇對同盟國親自簽名蓋章
國際條約不就那樣嗎
日本天皇簽名蓋章要不要再看一遍?

琉球本來就被強佔的
有見過托管到不經安理會同意就送給日本當禮物的?
所以不就有琉球復國運動嗎?
棒球迷 wrote:
天皇降書 只是日本無力反抗 被迫接受了 開羅宣言 波茨坦宣言等條文

但接受歸接受 這並不代表 開羅 波茨坦各各條文 最後都會被寫進條約裡頭

這就好比說 東芝半導體部門 本來也有意賣給鴻海 畢竟他出的錢最多

東芝高層肯定會心動 但最後各種政治 國際因素等考量下 東芝最後還是賣給了韓日美韓聯盟

天皇降書就類似這個本質 他只是有意要給你 但最後他不一定會簽字賣給你 這樣說 你懂了嗎

買賣房子也是這樣啊 我可以有意賣給你 但最後如果 我們價格談不攏 只要我們雙方沒有正式簽下買賣契約 屋主也可以選擇不賣你啊

降伏文書說白了 他只是一張停戰協議啦 全世界只有中國人 才會把停戰協議的東西當做正式契約來看待 真是夠可憐的


日本乞降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除了有日本全權代表白紙黑字的簽名,也有被乞降對象全權代表白紙黑字的簽名(包括中國),而且日本在乞降書明文表達願意遵守對方當事人所引述的戰後規劃文件(波次坦宣言),這是抵賴不了的事情唷,只有法盲才會把乞降書當成停戰協議呢

如果拿東芝的事情來比喻,那就是東芝白紙黑字同意賣給鴻海,事後雖然反悔想賣給韓日美韓聯盟,但就是不行呀

更何況,被你當成寶的舊金山和約,可沒有中國人簽字呢(ROC和PRC都沒有),怎麼能叫中國人吞下去呢?

舊金山和約沒有中國人簽字,對中國人來說就是廢紙一張啦,全世界只有你會去把自己沒有簽過字的協議給吞下去啦

所以這樣看來,你比中國人還可憐呢
kantinger wrote:
終戰詔書 只是日本無...(恕刪)

最後還是公民投票決定回歸日本了。

我沒有胸部 wrote:
你到底要不要解釋一...(恕刪)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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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中規定任何後來再簽的個別和約不得超出舊金山和約

所以這一條不能解釋成 台灣的主權變成中國的

因為他已經出超舊金山和約的權限了



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

竟然戰後沒有一份條約有說到 台灣主權要割讓或還給中國 中華民國等字眼

那你還強制 改變島上居民的國籍

這已經違反海牙第四公約 佔領軍 只能維持當地住民的現狀 不能顛覆當地住民的現狀 更不可以改變當地住民的國籍

所以這一條是違法在先的條文 自然也就無效了 重點的重點 中日和約 現在全世界已經無效了
^^

棒球迷 wrote:
舊金山和約中規定任何後來再簽的個別和約不得超出舊金山和約


中國沒有在舊金山和約簽字

舊金山和約無法拘束中國(包括ROC/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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