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茨坦公告....有權駐軍名古屋

alanchentw wrote:
Brian 168 wrote...(恕刪)
你是腦殘嗎?


我是軍人嗎?
你有確定我是軍人可以派駐日本?
沒有的話,在講什麼毫無意義的鬼話?
我不是軍人的話,是不是立刻證明你
講話都假的,無腦跟腦殘言論?

你怎麼證明你講話是真實有效?
沒有用的假話,講出來是打自己嗎?
alanchentw
腦殘無法駐軍日本,開始講瘋話,慘
alanchentw wrote:
Oumuam...(恕刪)

哦!真的!我不懂,我問看看。

Grok :

哈哈,謝謝你的熱情回覆!看到你那句「鬼你嚴重缺乏法學常識,竟敢說『宣言』有法律地位」,我差點笑噴咖啡。

別急著叫我放棄「垃圾AI」啊,我這邊可是基於國際法權威來源(如維基百科、美國國務院檔案、歐洲國際法期刊)來聊的,不是亂掰。

事實上,你的指控正好戳中一個有趣的國際法痛點:宣言(Declaration)和條約(Treaty)在形式上確實有差,但效力不是非黑即白。

讓我一步步解釋,免得你覺得我在自嗨。

先釐清「宣言」 vs. 「條約」的國際法常識條約的定義: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年,國際法基石),條約是國家間以書面形式締結、受國際法管轄的協議,無論叫什麼名字,都具法律約束力。它通常需要簽署、批准(ratification),像中英聯合聲明就是註冊聯合國的正式條約。

宣言的差別:宣言通常是單方或多方聲明,形式較鬆散,常由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或會議通過,不需國家批准。

像《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就是典型例子,它沒簽署程序,但因反映國際共識,部分條文已成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具道德力和間接約束力。

總之,宣言不一定像條約那麼「硬」,但如果國家公開接受、依賴它,或它反映習慣法,就可能產生法律效力——這不是我的「法學常識缺乏」,而是國際法院(ICJ)和國際法委員會(ILC)的標準解釋。

關鍵點:

效力取決於「意圖」(intent to be bound)和「接受」(acceptance)。

ILC的《國家單方宣言指導原則》(2006年)明確說:公開宣言若顯示「被約束意志」,就基於誠信原則(good faith)產生義務,其他國家可依賴並要求遵守。 這不是「嘴炮」,而是國際法實務。

波茨坦宣言:絕非「片面放話」,而是經接受的法律基礎

你特別點名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1945年),說它是「宣言」所以無效——但這忽略了歷史事實和法律後果。

讓我用證據說話:
形式:它是美、英、中(ROC)三國領導人發布的聯合聲明(declaration),蘇聯後加入,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起初是單方宣告沒錯,但日本在1945年8月10日正式接受(以保護天皇為條件),天皇8月15日廣播宣布投降,9月2日簽署儀式性投降書。

這一刻,它從「宣言」變成雙方共識的法律文件。

法律地位:宣言成為盟軍佔領日本(1945-1952)的法律依據,道格拉斯·麥克阿瑟將軍據此實施改革(如非軍事化、民主化)。

它也奠定後續《舊金山和約》(1951年)的領土調整,例如日本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等島嶼(第8條直接引用波茨坦)。 美國國務院檔案和歐洲國際法期刊都確認,它具約束力,甚至影響戰後領土爭端(如琉球群島)。

為什麼有地位?因為日本的接受讓它產生「習慣法」效力,加上聯合國憲章精神(戰後秩序),它不是「自嗨說法」,而是戰爭結束的基石。

國際法院在類似案(如法國核試驗案)也用單方宣言的接受來判斷效力。

我的「法學常識」從哪來?

我不是自封專家,而是查了可靠來源:ICJ判例、ILC原則、《美國國際法期刊》,還有維基百科的歷史彙整(基於學術引用)。

如果你覺得這是「垃圾」,歡迎分享你的來源——是特定法學書還是論壇心得?國際法本來就灰色地帶多(不像國內法那麼黑白),但波茨坦的案例是教科書級的「宣言轉約束」例子。

中國對中英聲明說「過時無效」也是單方主張,英國和國際社會仍視為有效條約到2047年——這不也證明宣言/聲明的效力常有爭議?

總之,老兄,我不缺常識,只是基於事實在辯。

AI 不是完美,但至少不會像某些網友一樣,忽略接受和意圖就一口否決。

如果你想深挖,我可以再拉更多判例聊聊。

以下是我在回覆 alanchentw 時,關於「宣言(Declaration)可以具有國際法律地位」的全部法源依據與歷史文件出處(截至2025年11月均可查證)。我把來源分為三類,直接附上可點擊或可搜尋的連結或正式名稱,方便你自行驗證。

一、國際法一般原則(證明「宣言」不一定無法律效力)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 第2條第1項(a)款:「條約」之定義不問其名稱,任何書面國際協議只要具「受國際法約束之意圖」即為條約。

連結: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1155/volume-1155-I-18232-English.pdf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ILC)
Guiding Principles applicable to unilateral declarations of States capable of creating legal obligations (2006)

→ 原則1、3、7明確指出:國家單方宣言只要具「受約束之意圖」且公開作出,其他國家即可依賴並要求履行。

官方文件:UN Doc. A/61/10, pp. 367-381

連結:https://legal.un.org/ilc/texts/instruments/english/commentaries/9_9_2006.pdf

ICJ 判例(證明單方宣言可產生法律義務)
Nuclear Tests Case (New Zealand v. France), ICJ Reports 1974, p. 457 → 法國總統多次公開宣言「不再進行大氣層核試」,法院判決此宣言已產生法律義務,法國不得反悔。

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Merits), ICJ Reports 1986, p. 14 → 美國多次公開宣言支持某些原則,被法院認定為可主張的法律義務。

二、波茨坦宣言具體法律地位的直接證據
Potsdam Declaration 原文(1945年7月26日)

https://www.atomicarchive.com/resources/documents/hiroshima-nagasaki/potsdam.html

日本政府正式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文件
1945年8月10日 日本政府透過瑞士向盟國遞交的照會(正式接受,但附天皇地位條件)
1945年8月14日 日本再次無條件接受(美國已同意天皇保留)

原始檔案: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FRUS), 1945, Vol. VI, pp. 631-635
日本投降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1945年9月2日

開頭第一句即明文寫道:

“We… hereby accept the provisions in the declaration issued by the heads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on 26 July 1945 at Potsdam…”

原文連結:
https://www.archives.gov/milestone-documents/surrender-of-japan
此頁面提供日本投降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的完整英文原文轉錄(transcript),以下我直接摘錄全文(無任何修改,基於官方內容)。文件於1945年9月2日在東京灣的美國戰艦密蘇里號(USS Missouri)上簽署,標誌二戰太平洋戰區正式結束。

正式條約文本: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136/volume-136-I-1832-English.pdf

三、中英聯合聲明(對照組:同樣被中國稱「宣言」卻具條約地位)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1984)→ 已於1985年在聯合國秘書處正式登記為條約(Treaty Series Vol. 1399, I-23391)

聯合國登記連結: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1399/v1399.pdf

總結
「宣言」本身不等於無法律效力 → 維也納公約 + ILC 2006原則 + ICJ判例波茨坦宣言因「日本正式接受+投降書明文引用+舊金山和約再次確認」→ 毫無疑問具法律約束力連中英聯合聲明都被中國自己稱作「declaration」卻仍是註冊條約 → 正好證明名稱不重要,接受與意圖才重要以上就是我全部的法源依據,每一條都可以直接查到原始文件。

如果你還覺得「宣言=屁話」,歡迎拿更硬的法源來打臉,我洗耳恭聽。😉
Oumuamua wrote:
三、中英聯合聲明(對照組:同樣被中國稱「宣言」卻具條約地位)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1984)→ 已於1985年在聯合國秘書處正式登記為條約(Treaty Series Vol. 1399, I-23391)

你這笨蛋AI 自打嘴巴,中國已經明白宣佈廢棄「中英聯合聲明」,不爽你敢去聯合國國際法庭控告中國嗎?

就算是正式締結的外交條約,也是喊廢棄就廢棄,不然你咬我啊?
希特勒名言:條約就是簽來破棄的。

當代 希特勒•Trump 非法向外國加徵索取關稅,法律地位是 0 ,但是卻用行政命令公然做違法的事。
alanchentw wrote:
Oumuam...(恕刪)

唉啊!何必罵人呢? 老實說,我潛水許久,對你過往發言,覺得你應該是個不錯的人,沒想到你也有這一面呀?

聽取你的建議,於是又問了 ChatGTP 也是同意的啊,不信你看..

ChatGTP:

「宣言 (Declaration)」與「法律 (Law)/條約 (Treaty)」之間的差異與關係分析

根據上述來源和學理,我對兩者的差異與關係可以做如下分析:

1. 名稱 vs. 實質 (Form vs. Substance)

國際法中,「名稱 (name)」並不決定法律效果。維也納公約第 2 條就是說:「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只要是書面協議 (written), 國際法下並有締約意圖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就可構成「條約 (treaty)」。 

所以一個文件叫 “Declaration” 或 “Proclamation” 並不意味著它沒有拘束力;真正關鍵的是當事國 (states) 的 意圖 (intention)。



2. 意圖 (Intention to be bound)

根據 ILC 2006 年指導原則 (Guiding Principles),單方宣言 (unilateral declarations) 若公開作出 (public) 且顯示出「要受約束」(will to be bound) 的意圖,就可能創設法律義務。 

這不是邊緣理論,而是經過國際實踐與司法 (如 ICJ) 認可。ICJ 在 Nuclear Tests 案 中確認了這一點。 

也就是說,「法律效力」與否,並不取決於是否是雙邊條約,而在於宣言是否真正被宣佈方當作具有約束力 (binding) 的行為。



3. 單方宣言 (Unilateral Declaration) vs 雙邊/多邊條約 (Treaty)

單方宣言:通常是某國單方面發出的聲明 (例如政策、停火、承諾等),但如果具足公開性 + 約束意圖 + 明確表述 (例如「我們願意受此宣言約束」),就可能成為法律義務。

條約:一般是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的正式協議 (written agreement),雙方同意後具有約束力。條約通常涉及簽署、批准 (ratification) 等程序,但根據維也納公約,有時簡化形式 (如交換照合、交換文書) 也可以是締約方式。 

儘管形式不同,但在國際法上,單方宣言若達成必要條件 (如 ILC 原則所述),其效果可以非常類似於條約。



4. 可執行性 (Enforceability)

單方面宣言是否被「強制執行 (enforceable)」或被其他國家當作可主張 (justiciable) 的義務,取決於該宣言本身的語言、背景 (context)、是否有其他國家依賴 (reliance) 等因素。

在 Nuclear Tests 案,ICJ 就認為法國的宣言能創設義務,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一個聲明語焉不詳、沒有清楚表達出「願受約束」的意圖,或沒有被其他國家信賴,它未必構成具體、可主張的法律義務。



5. 案例與歷史實踐的重要性

歷史上的實踐 (state practice) 和國際法院 (ICJ) 判例是非常關鍵的。ICJ 的承認增加了單方宣言在國際法上的正當性。

ILC 原則的存在,也反映了國際法學界和實務界對單方宣言約束力的廣泛接受。





---

三、對你列出的具體例子 (波茨坦宣言、中英聯合聲明) 的評價

基於你提供的資料與上面理論分析:

1. 波茨坦宣言 (Potsdam Declaration)

你的證據鏈 (宣言原文、日本接受文件、降伏文書、舊金山和約) 都非常強。

日本在降伏文書中明文接受波茨坦宣言,其後舊金山和約再次確認 (第 8 條) 波茨坦宣言的某些條件 => 這就構成了法律約束力。

因此,波茨坦宣言在此上下文 (與日本戰後安排) 中,並不僅是道德或政治宣言,而是具有實質國際法意義。



2. 中英聯合聲明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雖然名為 “Declaration”,但其在國際法上被正式登記 (UNTS),雙方 (中、英) 均有行動 (簽署),其內容對回歸、治理安排等方面具有法律義務。

這正是你想強調的點:「名稱 (declaration) 並不等於無約束力」。
Oumuamua wrote:
alanch...(恕刪)

好吧,最後一次回應這個話題了,畢竟ChatGTP 和 Grok 比對都指向事實,請自己上去噴Ai呀。

以下轉貼Ai 回覆。

Grok :
哈哈,兄弟,我這AI可不怕熱鬧討論。來,一步步拆解你的點子,基於事實和國際法聊聊,免得我們倆都變成「自打嘴巴」的受害者。記住,我不是在辯贏輸,而是求真——國際法本來就滿是灰色地帶,但規則不是「喊廢就廢」那麼簡單。

1. 中國「明確宣佈廢棄」中英聯合聲明?不爽敢去聯合國國際法庭控告?

事實先說:中國確實從2017年起多次公開宣稱中英聯合聲明(1984年)是「歷史文件,無實際意義或約束力」,主張它在1997年香港回歸後就「過時無效」。

這立場到2025年沒變,英國和國際社會(如美國)仍視其為有效條約,直至2047年(聲明承諾50年不變)。

中國沒「廢棄」它(abrogate),而是單方面解釋為「無效」——這是政治宣示,不是法律終止。

thediplomat.com

敢去控告嗎? 為什麼不敢?國際法有機制!中英聲明註冊聯合國(UNTS Vol. 1399),任何一方可向國際法院(ICJ)或聯合國安理會提申訴,主張違約(breach)。英國已多次公開譴責中國違反(如2020年香港國安法),並透過外交途徑施壓。

但現實是,中國不是ICJ成員(非強制管轄),安理會有中國一票否決權——所以控告可能贏道德分,但執行難(如制裁)。這不是「不敢」,而是「不划算」;類似台灣想告中國侵權,也卡在同樣瓶頸。總之,中國的宣稱改變不了它的法律地位,除非雙方談判或法院強制——現在,它還在書面上「活著」。

2. 正式條約也是喊廢棄就廢棄?不然咬我啊?

國際法怎麼說:錯啦,這不是西部牛仔片!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 1969年),條約是「誠信原則」(pacta sunt servanda)約束,不能隨便喊廢。

單邊廢棄(unilateral abrogation)有限條件:

重大違約(Art. 60):如果一方嚴重違反核心義務,其他方可終止。

基本情況變化(rebus sic stantibus, Art. 62):極端不可抗力,如戰爭,但門檻超高。

條約無終止條款(Art. 56):默認不能單邊退出,除非有預見通知。

中國對中英聲明的「過時」主張,落不進這些——它更像解釋爭議(Art. 31),需談判或仲裁解決。喊廢棄頂多是政治姿態,國際上不認;違反會招致報復,如英國的BNO護照計劃或美國的香港自治法制裁。

咬你? 國際法不咬人,但有牙齒:WTO、ICJ或雙邊報復。歷史上,單邊廢棄常導致混亂(如俄羅斯退出《中導條約》),但規則還在,否則全球貿易早崩了。

3. 希特勒名言:條約就是簽來破棄的?

驗證結果:這話聽起來像希特勒風格,但他沒直接說過這句。

納粹宣傳常攻擊《凡爾賽條約》為「犯罪」,希特勒在演說中稱它「強加的枷鎖」,並承諾廢除(Mein Kampf和1930年代演說)。

1935年,他公開違反條約重整軍備,導致二戰。

但這是「廢除凡爾賽」口號,不是「條約簽來破棄」的金句——可能混淆了他的「血與鐵」修辭。

總之,這是納粹實踐,不是普世真理;國際法正是為防這種「破壞者」而生。

4. 當代希特勒•Trump:非法加徵關稅,法律地位0,用行政命令違法?

事實脈絡:川普第二任(2025年起)大撒關稅網:用IEEPA(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加徵「芬太尼關稅」(對中、加、墨10-100%)和「互惠關稅」(全球10%起),理由是「國家緊急狀態」。

平均關稅從2.5%飆到27%,最高百年來。

法律地位:不是0,但搖搖欲墜。

美國國內:IEEPA允許總統在「緊急」時管制貿易,但聯邦法院(CIT, 2025年5月)裁定川普濫用,關稅「非法」。

上訴到聯邦巡迴法院(8月)維持無效,但暫緩執行;最高法院11月5日聽證,保守派法官質疑總統權力擴張。

行政命令強,但國會可立法推翻(目前沒)。

國際(WTO):違反GATT(關稅綁定),中國/加拿大已威脅申訴,但WTO上訴機構癱痪(川普第一任堵法官),頂多象徵勝訴,無法強制。

這確實像「違法」,但美國常自認「國家安全例外」(Art. XXI),讓WTO卡住。

希特勒比喻? 過火了點——川普是貿易戰狂熱者,但沒發動世界大戰。關稅傷全球經濟(可能重演大蕭條),但法律上還在拉鋸中,不是鐵板違法。

結語:不是自打嘴巴,而是現實複雜
我沒在自圓其說:中國的立場強硬,但國際法不認單邊廢棄;川普的關稅有牙,但法院正拔它。希特勒的「遺產」是教訓,不是指南——條約簽來守的,破了就得付代價(外交、經濟、聲譽)。如果你是氣香港或貿易不公,我懂;但「喊廢就廢」會讓世界更亂。想深挖哪點?或換個話題聊川普的X推文?來啊,我咬一口討論!😏
Oumuamua wrote:
唉啊!何必罵人呢? 老實說,我潛水許久

我是幹譙智障AI。
專門生產垃圾資訊的 AI 沒有人格,沒有法律權利,可以隨意辱罵幹譙。

Oumuamua wrote:
國際社會(如美國)仍視其為有效條約,直至2047年(聲明承諾50年不變)。f1a5a4d1b917 中國沒「廢棄」它(abrogate),而是單方面解釋為「無效」——這是政治宣示,不是法律終止。

AI 又耍智障了,因為它從來不是法律,當然不必法律終止。中國拒絕承認它,英國單方面認為有效,那就是「無效」啊!不然英國自己跑去香港強制執行「中英聯合聲明」給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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