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逾假未歸, 都會無罪了喔.....陪女友過情人節 4天未歸營無罪

陪女友過情人節 4天未歸營無罪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4年3月23日 上午6:12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蔡姓阿兵哥陪女友過情人節逃兵4天,被逮後稱,害怕被處分才遲未歸營;高等法院認為,蔡男逾假未歸期間,一直和部隊、家人聯繫,且在住處被逮,並無積極藏匿打算,逃兵事證不足,判他無罪。

現年24歲的蔡姓二兵,前年2月1日到馬祖東引入伍10天後,獲2天休假,趕著搭機回台和女友重聚。

蔡男應於2月13日晚返營,想到隔天是2月14日情人節,不捨和女友分開,索性逾假不營,陪伴女友過情人節。

情人節過後,蔡男心想「回部隊一定會被關禁閉處罰」,索性不歸營,期間,蔡男持續和軍中長官、家人聯繫,部隊也報請憲兵隊找他,2月17日在蔡男新北市住處逮獲他。

蔡男在地方軍事法院開庭指稱,只是想陪女友、又怕關禁閉,才未返營,他說,很喜歡軍旅生涯,「我還請教過幹部如何能當志願役士兵」,絕無逃兵打算。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採信其說詞,判他無罪,軍事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認為,不能以蔡男無故逾假,就認定他打算逃兵,且蔡男在住處被輕易逮獲,可見他並無藏匿、永遠脫離部隊的意圖,不符「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的構成要件,尤其是他曾詢問如何簽志願役,想長期服役,並沒有逃兵動機,判蔡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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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法官, 有什麼問題嗎 ?
那以後所有人, 放假後, 就住在家中, 不要回部隊了.

因為這樣也可以混四個月, 混到退伍,也無罪嗎?
文章關鍵字

sandydy wrote:
陪女友過情人節 4天...(恕刪)


這算是軍事審判法修正後的陣痛期吧.....XD
說真的行為不對
但是法官引用法條也沒錯啊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
應該問的是
這條例是哪個白雌定的
恐龍法官
我倒是覺得還好
sandydy wrote:
陪女友過情人節 4天...(恕刪)


真的白爛法規

"長期"我還短期咧

可見以前的軍法官

是怎麼亂判的
以前不是七天才會通報憲兵嗎
四天就被通報可見多不得人緣

哀~~~為什麼我當兵時沒女朋友
不然假期就可以多4天了...

沒錢只能當阿宅... wrote:
哀~~~為什麼我當兵...(恕刪)


呵呵, 現在當兵只要 ...放假前先問一下,
志願役有沒有什麼好康...

休假後,
不用回部隊,
只要天天打電話給部隊長官哈啦一下,............就無罪啦 !!

為什麼差這麼多.....
又不是逃到找不到

東引跑回來,真的有病
台灣超級大恐龍法官又增加一隻 以後逃兵只要持續和長官保持聯絡就可以無罪了 台灣軍人不用怕找不人了
打仗時 躲起來用手機和長官保持聯絡 無罪 爽呀! 台灣法官真虧他們判得出如此結果 羞

wumaylin wrote:
台灣超級大恐龍法官又...(恕刪)

戰時軍人審判歸軍事審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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