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現役部隊先去打? 然後開始徵招後備軍人
是從年輕剛退伍的開始徵招還是從45上下開始徵招???
不知台灣的順序為何 還是全世界都是統一的
「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三款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所以,必須要在「緊急命令」有效期間,政府才可以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實動員。現在立法院藍白過半,99.999999.......(以下省略n個9)%的機率會否決民進黨籍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進而要求中央必須和談,所以大家不要焦慮,這幾年不會有動員徵兵這種事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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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9195544
guggy50 wrote:
目前現役部隊先去打?...(恕刪)
當然是後退的先徵與教召一樣,
後退伍的在軍中訓練及體能衰退的比較慢
其它就會依照全民防衛動員法內容去執行
除役的還是會被動員到,不是參與戰鬥而是支援,救災...等工作
只要戰爭這是全民防衛工作,不要以為只有現役及後備軍人的事
有些退伍後職業是國防工業,油,水,電,中鋼,中船,台積電,這些民生軍工不會被教召或徵召戰鬥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34 條
動員演習機關得徵用必要之民力,徵用民力應於徵用報到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前項受徵用之民力,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獨自經營農工商業,因徵用致所營事業無法維持者。
二、因被徵用而家屬之生活難以維持者。
三、健康狀態不適參加演習者。
有關演習民力之徵用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第 41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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