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

AL168 wrote:
你跟我講一下刑法有哪...(恕刪)


刑法中並沒有定義出使用竊盜不是竊盜的條款.
但刑法320條是有定義出普通竊盜.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竊盜要成立必須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才能成立.

偷騎別人的機車後放回原處或丟棄路邊.
有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嗎?


AL168 wrote:

以後我們是不是將行為再唬爛成另一個說法就能免責了?..


不然律師靠甚麼吃飯?

gnndyy wrote:
刑法中並沒有定義出使...(恕刪)


騎得當下就是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啦

不然機車的還能怎麼使用

偷車的會把它拿去保樣喔

好歹也要跟生活常識配合一下吧


有歸還是另一回事

但騎得當下就是犯了竊盜罪

他自己也知道不是騎錯車

他自己也知道他就是偷騎車

這樣這個法條還定不了罪

真是太誇張了


騎得當下到底有沒有意圖不法之所有啊. 你認為呢?
騎得當下到底哪一條不符合啊????

不要講一些沒有的額外名詞
照文字解讀很難嗎?
還是不懂國字??????

468111 wrote:
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恕刪)

太誇張了..這是鼓勵犯罪嗎?
這檢察官~

根本道德標準有問題吧
如果像文中講的
使用近5小時後就送回

很好奇車主一天中騎車有超過五小時嗎
這樣車比較像誰的?
難不成車要辦過戶才算嗎?

gnndyy wrote:
刑法中並沒有定義出使...(恕刪)


看來就是法條有漏洞,先前的判決比較符合一般人的觀念(不告而取就算偷),現在被基隆地檢署拿來判無罪而已

只是這樣過去幾十年被判竊盜罪入獄的人,大部分都可以要求冤獄賠償吧,因為拿走東西不見得是要占為己有,以後會還的...只是還沒還就被抓到而已
要告別人要用甚麼法條才會被判有罪
對法條要有了解

法律下的定義和你自己想的定義是經常不同的

給各位參考一下吧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差別在哪裡?


AL168 wrote:
騎得當下就是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啦...(恕刪)


你是法官還是當初立法的人?

AL168 wrote:

不要講一些沒有的額外名詞
照文字解讀很難嗎?
還是不懂國字??????
...(恕刪)


酷喔..
以後民眾遇到事情要上法院.
上網GOOGLE法條就好了.
台灣的法律不是已經到一個荒謬的地步了嗎?!
這不意外!
如果以文中為例 沒有交通工具
連交通工具都可以省了這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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