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168 wrote:你跟我講一下刑法有哪...(恕刪) 刑法中並沒有定義出使用竊盜不是竊盜的條款.但刑法320條是有定義出普通竊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竊盜要成立必須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才能成立.偷騎別人的機車後放回原處或丟棄路邊.有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嗎?AL168 wrote:以後我們是不是將行為再唬爛成另一個說法就能免責了?.. 不然律師靠甚麼吃飯?
gnndyy wrote:刑法中並沒有定義出使...(恕刪) 騎得當下就是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啦不然機車的還能怎麼使用偷車的會把它拿去保樣喔好歹也要跟生活常識配合一下吧有歸還是另一回事但騎得當下就是犯了竊盜罪他自己也知道不是騎錯車他自己也知道他就是偷騎車這樣這個法條還定不了罪真是太誇張了騎得當下到底有沒有意圖不法之所有啊. 你認為呢?騎得當下到底哪一條不符合啊????不要講一些沒有的額外名詞照文字解讀很難嗎?還是不懂國字??????
gnndyy wrote:刑法中並沒有定義出使...(恕刪) 看來就是法條有漏洞,先前的判決比較符合一般人的觀念(不告而取就算偷),現在被基隆地檢署拿來判無罪而已只是這樣過去幾十年被判竊盜罪入獄的人,大部分都可以要求冤獄賠償吧,因為拿走東西不見得是要占為己有,以後會還的...只是還沒還就被抓到而已
要告別人要用甚麼法條才會被判有罪對法條要有了解法律下的定義和你自己想的定義是經常不同的給各位參考一下吧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和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差別在哪裡?
AL168 wrote:騎得當下就是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啦...(恕刪) 你是法官還是當初立法的人?AL168 wrote:不要講一些沒有的額外名詞照文字解讀很難嗎?還是不懂國字??????...(恕刪) 酷喔..以後民眾遇到事情要上法院.上網GOOGLE法條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