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典型的「鄉民公審先判」,必定等於事實嗎(?)


Kisd wrote:
講點實際面的強力護漁...(恕刪)


那巴士海峽,丟掉算了!
是這樣嗎?

940nw wrote:
強力護漁叫做民粹?海...(恕刪)

因為那是美國盟友〜美國同意!

風輕揚 wrote:
將大陸漁船驅離、亦可帶案查扣莫入漁網漁具與漁獲,驅離無效者,可以開火擊毀。
而漁船衝撞情況,可依海巡人員警械使用條例直接開火,但必須遵守比例原則,避免執法過當情形。

以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

這是我們自己的法律....有錯請糾正


請問你以上引申的來源出處? 用你的關鍵字我查到的來源是知識+

我查到的可不是這麼一回事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名  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依你提的第28條我查到的是

- - -
第 28 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
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
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
,得延長之。
第 28-1 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
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第 32 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
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
處分:
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
沒入。
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
其出境。
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
者,依其處理。

-----------------------------------------------------------
整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我用 CTRL+F 都查不到"開火"兩字呢!

killy_chu wrote:
因為那是美國盟友〜美...(恕刪)


美國為什麼會同意?
不就是因為中共
否則日本為什麼那麼多年不鳥我們
現在忽然好心了?


Neo5168 wrote:
其實我有點看不懂電視...(恕刪)


來來來, 很簡單, 讓你躲在船艙中, 我用機槍掃射船艙 50 幾槍, 如果你還活著, 那就不是蓄意謀殺.
念法律的常常就是這類口吻..
非得要經過他們制定的冗長遊戲規則層層檢驗才算數..
沒有的話.就是鄉民盲目爛情!

Neo5168 wrote:
其實我有點看不懂電視..

本來還以為:
「菲律賓真的惡意槍殺漁民」..

(因為電視標題全都那樣講....)
-

後來仔細一點看內容,才發現....

「單方面的一面之詞,根本沒證據。」

感覺一整個臺灣典型的「鄉民公審先判」..

事出無因(?) 純粹菲律賓頭殼壞掉閒惹事(?)

毫無確切證據下....於是一個傳一個..
謀殺的罪名已經判完了..(不管國際如何認知)...(恕刪)


新聞已經報出漁船行駛路線及機槍掃射角度

想紅耍白癡

hideolin wrote:
來來來, 很簡單, ...(恕刪)
1

Neo5168 wrote:
其實我有點看不懂電視...(恕刪)


菲律賓一開始說,只開一槍,

結果, 有50幾個彈孔和一具屍體,

你可以說明一下,哪一種槍可以造成這種效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這人純粹想紅,
大家不要理他,讓這篇沒吃到子彈就沉下去吧!

yuan115 wrote:
請問你以上引申的來源...(恕刪)


不要理他!
這人到處討戰,純粹來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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