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eriestw wrote:
她的公義是啥?銀行核貸給還款繳息有高度疑慮的借款者叫有公義嗎?
沒錢也借不到錢, 亂標自己根本買不起的東西, 棄標違約依法被裁罰, 卻還有理由怪別人?
更深入仔細分析吧, 以免有人總是搞不清楚狀況.
1.得標者在未繳足拍賣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証明書,完稅,或戶前(繳足價款之後至少14天後的事了)並未具備該法拍屋之所有權, 既然無所有權, 此法拍屋自始根本就不能當成是此案申貸之擔保品. 所以此得標者向銀行之申貸跟這法拍屋(及其如何?)一點關係也沒有!
補充說明:一般狀況若非自有資金買法拍屋就得先有BRIDGE LOAN(代墊款,過渡性借貸)的額度可以借款取得資金以給付得標之價金. 在取得法拍屋所有權後再以法拍屋申請房貸(以原法拍屋為擔保品)來償還BRIDGE LOAN. 有些銀行(如彰銀,合庫,一銀)會把這兩段不同的額度包在一起設計為一項金融產品/專案(有些還包含投標保證金), 一般稱法拍屋貸款專案! 但此類專案授信準則與擔保物鑑價不會因此而有不同! 若連前段的授信條件與資格(通常較後段更嚴格)都不符那後面就免談了!
2.要向銀行申貸來購買此法拍屋, 當然又回到授信5P上! 連最重要的PEOPLE及PAYMENT都明顯有很大的問題, 也難怪得標者去各家銀行申貸都直接碰壁!(基本上基於此因, 接觸的AO連接案應都不會, 因為這是最基本的授信SENSE)
3.得標者得標後才進行申貸行為, 就算各項條件齊備, 且是以非常順利的正常狀況下, 銀行的撥款是也會遠落在法院全額繳清拍賣價金之後.(基本上基於此因, 接觸的AO應也不會明擺著做白工來接案送案, 因為這也是最基本的授信實務上的SENSE)
4.就算該法拍屋不是兇宅, 該得標者也鐵定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繳足全額拍賣價金. 當然就是棄標違約. 有誰逼迫他棄標? 就是該得標者自己拿不出錢也借不到錢來所以棄標違約嘛!
5.法拍屋是不是兇宅跟她必然發生的棄標違約一點因果關係也沒有! 這樣的後果是能怪誰? 當然是得怪得標人自己啊!
6.法院是接受到此得標者(棄標者)提供的資訊在下一標中標註, 結果造成此得標者(棄標者)可能的賠付金額擴大, 這是要怪誰? 當然還是得怪得標者(棄標者)自己啊!
7.現得標人拿法拍屋是兇宅出來扯是在幹麼? 且何以知道並確認得標者真的不知這起標價遠低於市價的法拍屋不是兇宅? 此得標者(棄標者)說了算?
結論:
此得標者(棄標者)自己基於某些他人未知的原因或理由, 造成她自己完全基於自身行為產生的現階段損失(但以後怎樣則未知), 但現在得標者(棄標者)卻企圖把責任,過失與損失往別人身上推?
台灣這社會近年來不管法理如何? 就是裝弱勢會吵會鬧的有糖吃, 又多個案例了!
大家可要看清楚好好學學喔. 這真是個教壞孩子找借口不負責任的典型好榜樣!(恕刪)
專業
目前台灣人的素質就是理盲 爛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