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還能在台灣進行嗎?

老烱 wrote: 我前面己經說過,心跳停止不是打藥讓他...(恕刪)

那現在為什麼不繼續做下去?
老烱 wrote:
我前面己經說過,心跳...(恕刪)


原來如此,感謝說明
一般老百姓真的沒有醫療專業知識
也就是柯P說的法律適用性爭議點是在於未判定腦死部分嗎?
還有那可以進一步告知我25000IU的肝素抗凝血劑這個量一下子打進靜脈
對身體會有怎樣的影響
很好奇!
感謝!
M-BENZC200 wrote:
你對器官移植毫無概念...(恕刪)


言重了…
小弟我沒這麼大的能力講幾句話就危害社會
今天是看沈富雄指出他將器捐分成五種情況分析
也許你了解的更少更單純
我也只是認為他說五種算是很多
而這只是其中一種,案例也相當少
你可以繼續侮辱我然後將話題導向政治
如果那是你發文的目的
mich3591 wrote:

那現在為什麼不繼續做下去?...(恕刪)

我前面己經講過了,不想再打字了,另外,heparin是心跳停止之後打,為的是怕凝血,這個薬根心跳停止無関,心肌梗塞一樣用這薬,難不成要害病人心跳停?心跳停應該是根停止供應強心劑有関,但停止供應是家屬同意的

M-BENZC200 wrote:
台灣有很多家屬與病患...(恕刪)


其實也不用在那藥不藥的,
葉克膜是給你拿來這樣搞的嗎?
果然門關起來,你真的當自己是神了!
老烱 wrote:
我前面己經講過了,不...(恕刪)


擷取柯P論文那一段
Bilateral femoral areas were disinfected and well draped when the ECMO system was being pre-pared. After all were ready, we stopped all cate-cholamine infusion, and disconnected the ventilator. Twenty-five thousand units of heparin and 10 mg of phentolamine were injected intra-venously. After the heart beats had stopped, a strip
of EKG was recorded for legal document of asystole. Then the right femoral artery and vein were dissected and cannulated, and the cannulae were connected to the ECMO system. Usually, ECMO began to run within 10 min after the asystole.

順序是(大致翻譯)
大腿消毒準備葉克膜
停止給藥跟呼吸器
靜脈注射25000單位肝素抗凝血劑及10亳克酚妥拉明降血壓劑
等心臟停止後記錄心電圖為法律文件
然後開始用葉克膜程序,右大腿靜動脈插管
心跳停十分鐘後開始運轉

以論文來看,並不是心跳停止後才注射
另外我知道是抗凝血劑
我是想請問25000IU這個量的肝素抗凝血劑一下子打進靜脈
對身體會有何影響?

您認為柯P認為跟法律適用性有爭議的點是哪個?
腦死判定的部分嗎?
AOSP wrote:




其實也不用在那藥不藥的,
葉克膜是給你拿來這樣搞的嗎?
果然門關起來,你真的當自己是神了!...(恕刪)

ECMO本來就是用在無心跳病人,為何不可
大言炎炎 wrote: 擷取柯P論文那一段 Bilatera...(恕刪)

太強了!這也找得到
台灣是法治社會,但看下來好像都沒人把相關法律引出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24&FLNO=4
器官移植條例
第 4 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
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6492586.A.5DC.html
田秋堇委員與王宗曦副司長的對話交談

主要爭議點在於田委員要求衛福部訂立心跳應停止幾分鐘做為判定死亡標準
而衛福部覺得這難定的標準是燙手山芋 想維持原訂條文保留手術時點彈性



http://ppt.cc/EU5x
我國學界與實務界之看法
以台灣學說而言,大多數學者仍以心肺功能停止說(註 8)或是綜合判斷說(三徵候說) (註
9)
作為死亡認定之標準,腦死僅在以捐贈器官為目的的情形下始有適用(註 10)。少數見解則
主張應採腦波停止說(註 11)或是腦死說(註 12)。

至於實務見解過去向來未明確針對死亡定義,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692 號判決是
近年來最高法院明白認為死亡應採「腦波停止說(即腦死說)」的判決。

判定腦死至心臟死之間,還會有一段時間,若於認定腦死後、心臟尚未完全停止前,就予
以殮葬、掩埋與火化,或予以任意切割、毀損或侵害,應成立刑法第 247 條的損壞或侮
辱屍體罪。



學界多採腦死說或綜合判斷說和實務意見採腦波停止說不同
2005年台大決定暫停無心跳患者器官移植,以免訴累

雙方互相抹黑對方把議題擱置,那就又是一條因為選舉而讓台灣停滯的例子啦
無心跳患者器官捐獻是該立法跟上實務技術



大言炎炎 wrote:
重複數刪重複數刪重複數刪重複數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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