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判無罪,到底誰犯了罪

Mittel wrote:
⋯⋯⋯
我還是希望大家能把焦點對準精神病患的安置問題,希望在精神病患的家人、主治醫師、社會局、警察局之間,建立一套有公權力和執行力的連線機制。不過,目前看來好像不太可能了。⋯⋯

不是所有思覺失調者都有罪吧?
好像以前都講『精神病』,比較少看到用『思覺失調』一詞,後來用成思覺失調會不會是要和真正的精神病患做區別?結果似乎只是改名稱,仍然是和真正『精神病患』腦袋混亂的瘋子和精神錯亂者是一樣!反正就是和正常不同的,不管程度差異都是『精神病』。
應該是這種思覺失調者仍算是在可以正常生活的一般人範圍內。這類人又不是全部只會攻擊別人,還可能包括某些異於常人的好人,例如有些被稱為天才的人⋯⋯。也就是說你理想的公權力反而可能迫害某些善良只想過一般人生活的善良人類,而他們可能才是真正需要被我們保護的人。
素聞,法律是良知與道德的最後防線,不過這道關卡已經讓本人失去信任!
phS00313 wrote:
第二句話打臉第一句話(恕刪)


兩句話的對象不同,二是患者及失控狀態

或者ph大認為法律是政府、聯盟團體訂定或爭取來的
所以它們不需要檢討修正甚至承擔,那您講的打臉確實成立
來自純樸小鎮 wrote:
兩句話的對象不同,二是患者及失控狀態

或者ph大認為法律是政府、聯盟團體訂定或爭取來的
所以它們不需要檢討修正甚至承擔,那您講的打臉確實成立


真的不懂你在講什麼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phS00313 wrote:
真的不懂你在講什麼 (恕刪)


1是回應樓主標題,2、3為補充說明
個人感受的發言,不涉及法律或案例依據
來自純樸小鎮 wrote:
1是回應樓主標題,2、3為補充說明
個人感受的發言,不涉及法律或案例依據


所以

法律是誰訂的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陳小春2525 wrote:
陪審制就是一審決定,...(恕刪)

本來實在不太想理。看到你這麼寫實在忍不住了
到底誰告訴你陪審制是一審決定啊?當陪審的上訴制度不存在?
要支持陪審、參審我沒意見,反正青菜蘿蔔各有所好,也不需要將陪審參審神話到萬能。
世界並不存在百分之百完美的制度
真不知道你們是在吵啥
不過是520前的一場大戲
之後絕對改判死刑
完美兌現菜桶的司法改革
從破綻百出的判決就知道
不過是演給你們看
讓你們吵個幾天轉移焦點
現在誰關心錢櫃燒死人?
愚民
真不知道你們是在吵啥
不過是520前的一場大戲
之後絕對改判死刑
完美兌現菜桶的司法改革
從破綻百出的判決就知道
不過是演給你們看
讓你們吵個幾天轉移焦點
現在誰關心錢櫃燒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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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了解的是:
1.精神鑑定只是以其專業說明2個事項,不參與審判事項:
A.是否有精神疾病?
B.精神疾病是否影響其當下的犯罪行為?

在本例,以上A、B都是正面確定的。

2.鑑定醫師並未提出任何判決上的建議,法官是否採信或採信到何種程度,還要看其他的跡證來決定,所以精神鑑定只是參考跡證之一。

3.有關法規上第 19 條的引用,先了解一下條文的3個重點:
A.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B.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C.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所以19條在運用上,有不罰、減輕其刑、不適用,這3個選項,不是綁死法官,讓他沒選得選,只能免罪。

而在實務上,只要有損害就須賠償,而且會產生衝突,很難說是單方面的責任,畢竟一個巴掌拍不響。因此,目前都是以B、C來斟酌判刑,本例以A算是首例。

而這個宣判,我個人的評論如下:這算是法官對證據採用的裁量權,屬於自由心證,我認為,絕對合法

但留下的疑問也很多:
.以本例標準,其他審判中的案子,是否該以新事證(新判例)來重審?

.法官對於嫌犯自行停醫停藥,為何不必負起任何故意或過失責任,並未提出說明?

.法官對於嫌犯自行隨身攜帶刀子凶器,導致鐵警中刀,為何不必負起任何故意或過失責任,並未提出說明?因為目前判例,只要是帶兇器的,一定都要對案件負起某種程度的責任,因為,沒刀子就沒死傷,這道理應該很好懂。

結論:這個判決和醫師無關,完全是法官對於包含精神鑑定以及犯案過程中的所有跡證,是否採信或採信到何種程度,最後所下的個人判斷結果,完全合法,但是否合情合理或是有思慮不周之處,就有待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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