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案最後被輕判的例子太多了,也有網民用法律專業解釋「無罪」和「有罪不罰」的差別,關於這部分我就不在這裡討論,我想提問的是,所看到的一則新聞內容(我擔心自己斷章取義,把全文貼在下面):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逃票乘客砍死,一審法官認定鄭姓嫌犯當時急性思覺失調,判決無罪,以50萬交保。消息一出各界譁然,其中不少人認為,法官只憑醫師的鑑定報告,就認為嫌犯喪失行為能力,非常遺憾!其中負責鑑定的沈正哲表示,自己有見過李承翰父母,也覺得對方很可憐,但不能因此受到影響,否則哪有專業可言。
「這是一個有計劃的」殺了鐵路警李承翰的鄭姓嫌犯,曾對著鏡頭失控大吼他有計畫。檢察官認定這是預謀殺人,但一審法官卻以嫌犯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程度判決無罪,都是根據「精神鑑定報告」。
負責鑑定報告的台中榮總嘉義分院身心科醫師沈正哲,接受訪問時表示:「鄭嫌犯案前一直報警說很多人要害他,這已經說明他已經病發很多天,民眾看法跟醫師專業鑑定不一樣,「檢察官也有問會不會因為逃票被發現而憤怒殺人,我也有反問檢方,有人會因為逃票幾百塊就殺人嗎?明顯不符合邏輯」。
法官最後採信鑑定報告,殺警的嫌犯一審無罪,以50萬元交保。判決一出,把負責精神鑑定的沈正哲醫師推到風口浪尖上,沈正哲坦言,案發後他曾見過李承翰的父母,也覺得對方很可憐,年紀很大,還要面臨喪子之痛,但他不能因此受影響,若因為「誰可憐、誰可憐」而做出不符合事實的判斷,那就沒有專業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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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懷疑專業的立場,這位醫師說病發很多天,是不是代表這位行兇者案發前有就醫紀錄?這位行兇者的精神主治醫師為何病發當時不強制入院?行兇者的家人應該最了解其病況嚴重性,為何不積極處理?還有行兇者曾報警說有人要害他,警察有沒有公權力要求家人將其送醫?行兇者多次報案的行為表現,社會局有沒有介入協助?
我認為一個人的死亡,如果不是因為生老病死等自身可控的問題,背後都有家庭問題、公家怠惰、醫療疏失等三方面,不是一句「病發喪失行為能力」就可以對整個社會交代的事,既然法官因為「醫師的鑑定報告」作出無罪的判決,希望檢察官再接再厲朝以上三方向問責,就像這位醫師所說不是「誰可憐、誰可憐」的問題,的確,人就是人不是神,既然悲劇已經發生,更應該強烈問責那些不願出面的案件相關人員,不只是慰亡者之靈,也是為所有人提供一個更安全的社會,不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