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案最後被輕判的例子太多了,也有網民用法律專業解釋「無罪」和「有罪不罰」的差別,關於這部分我就不在這裡討論,我想提問的是,所看到的一則新聞內容(我擔心自己斷章取義,把全文貼在下面):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逃票乘客砍死,一審法官認定鄭姓嫌犯當時急性思覺失調,判決無罪,以50萬交保。消息一出各界譁然,其中不少人認為,法官只憑醫師的鑑定報告,就認為嫌犯喪失行為能力,非常遺憾!其中負責鑑定的沈正哲表示,自己有見過李承翰父母,也覺得對方很可憐,但不能因此受到影響,否則哪有專業可言。

「這是一個有計劃的」殺了鐵路警李承翰的鄭姓嫌犯,曾對著鏡頭失控大吼他有計畫。檢察官認定這是預謀殺人,但一審法官卻以嫌犯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程度判決無罪,都是根據「精神鑑定報告」。

負責鑑定報告的台中榮總嘉義分院身心科醫師沈正哲,接受訪問時表示:「鄭嫌犯案前一直報警說很多人要害他,這已經說明他已經病發很多天,民眾看法跟醫師專業鑑定不一樣,「檢察官也有問會不會因為逃票被發現而憤怒殺人,我也有反問檢方,有人會因為逃票幾百塊就殺人嗎?明顯不符合邏輯」。

法官最後採信鑑定報告,殺警的嫌犯一審無罪,以50萬元交保。判決一出,把負責精神鑑定的沈正哲醫師推到風口浪尖上,沈正哲坦言,案發後他曾見過李承翰的父母,也覺得對方很可憐,年紀很大,還要面臨喪子之痛,但他不能因此受影響,若因為「誰可憐、誰可憐」而做出不符合事實的判斷,那就沒有專業可言了。
── ── ── ── ── ── ── ── ── ──

在不懷疑專業的立場,這位醫師說病發很多天,是不是代表這位行兇者案發前有就醫紀錄?這位行兇者的精神主治醫師為何病發當時不強制入院?行兇者的家人應該最了解其病況嚴重性,為何不積極處理?還有行兇者曾報警說有人要害他,警察有沒有公權力要求家人將其送醫?行兇者多次報案的行為表現,社會局有沒有介入協助?

我認為一個人的死亡,如果不是因為生老病死等自身可控的問題,背後都有家庭問題、公家怠惰、醫療疏失等三方面,不是一句「病發喪失行為能力」就可以對整個社會交代的事,既然法官因為「醫師的鑑定報告」作出無罪的判決,希望檢察官再接再厲朝以上三方向問責,就像這位醫師所說不是「誰可憐、誰可憐」的問題,的確,人就是人不是神,既然悲劇已經發生,更應該強烈問責那些不願出面的案件相關人員,不只是慰亡者之靈,也是為所有人提供一個更安全的社會,不是嗎?
可憐啊!在台灣的正常人都有罪!
誰叫你生在台灣!衰尾道人!
Mittel wrote:
殺人案最後被輕判的例...(恕刪)


基本觀念在於....

有沒有犯罪,是人為“定義”出來的


所以,目前的法律定義“精神異常”者是例外,也就是定義已經決定不是犯罪


也因此,拿道德、殺人償命的邏輯來質疑法官是沒有意義的....

至於,兇手會不會再犯的問題...

這跟法律定義又是另外一件事
Mittel wrote:⋯⋯
在不懷疑專業的立場,這位醫師說病發很多天,⋯⋯
⋯⋯⋯

唉,醫學是科學的一部份,醫生當然是不能亂說的,
有病就説有病,沒病就説沒病啊。
和誰可憐不可憐本來就無關。

問題是法律不是醫科,法官也不是等於醫生,
怎麼完全推給醫生,完全按醫生說的有病就無罪,無病就有罪。
那以後不需要法院法官了,只需要醫院醫生就夠了吧?
二年兵役時期有多少是因為精神問題而退役的,其中很多擺明就是裝瘋賣傻去拿到退役,這有什麼難度?所以想要預謀犯案的就先學會當精神病拿到免死金牌再進行
台灣對精神病患根本沒在管理跟追蹤。
已經發生過很多次精神病患有暴力傾向,卻得等到他傷害人、拿刀砍人、開瓦斯氣爆殃及鄰居、縱火害人,被逮到之後才能強制就醫。
放任這些不定時炸彈到處跑,非得等到符合一定條件後才能依法強制就醫,讓老百姓隨時可能被危害,正常人的人命就是這樣不值錢。
很關鍵的一點,醫生說:「有人會因為逃票幾百塊就殺人嗎?明顯不符合邏輯」

是啊,殺人是一個合邏輯的行為嗎?

所有的殺人都是不合邏輯的行為,所以所有的殺人犯,都可以主張神經病!

這個醫生真是爛,那所有的殺人犯都是不合邏輯,全部放出來了!
Mittel wrote:
殺人案最後被輕判的例(恕刪)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有就醫紀錄..表示自己知道自己有精神疾病.......

那麼不按時服藥..或私自暫停就醫.....導致自己精神病復發殺人..

是不是就符合第三項..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algerno2 wrote: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恕刪)

『不能辨識』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是怎樣的標準?
發瘋者應該才算吧?

看新聞報導,嫌犯是認人認路認車班或方向感都沒問題,比失智者有辨識能力。
一般生活能自理,也能自覺有病去掛號看醫生,這可能也不是一般精神錯亂者可以做得到的吧?
醫生問話或法官問答也能夠答出完整的句子,這是算達到怎樣的『不能辨識』程度呢?
現在的醫生和法官是不是把有病的都一律當成了失去辨識能力的瘋子?
奇怪了
Mittel wrote:
殺人案最後被輕判的例(恕刪)


不要去當警察不就沒事了?不要分派到鐵路警察不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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