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S00313 wrote:我不是他(精神病),(恕刪) 正因為被告明白:殺人屬於違法行為所以當他感到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跑去向警方報案就這麼簡單難不成他是找警察談情說愛?再說啦被告是否具備免責要件他要負責舉證懂了嗎?
jasonhustock wrote:我沒水準 沒學問 (恕刪) 現代刑法本來就不是互相報復為目的而訂立的,一命償一命的刑法現在應該只有中東伊斯蘭法系國家有。如果大家都只用直觀反射性思考,不求法律現實,一邊覺得法官太主觀,但大家又都意氣用事,我國法司法改革要怎麼導入陪審團制度?陪審團看了新聞怕被罵,每個都判死刑,不該死的也死了,那干脆讓記者當法官好了,因為記者怎麼寫,大家的民怨就往哪去,那麼容易被操作,司法怎麼進步。這個法官過去也判過死刑,過去的審判記錄也沒有太奇怪的地方,抽到一個精神疾病的就變恐龍法官。那援引院際調解權的檢查官大家怎麼沒反應?現在幾乎每年都有執行死刑,難道有執行死刑就不會有人殺人嗎?大家為什麼不去檢驗檢查官提出的證據,審理庭的表現,如果什麼證據都不提,證據也不解釋,被告有利證據不爭執,那當然會打輸啊。台灣現在最需要改革的是檢查官,在法官法修定後對法官有很嚴格的管理,但唯獨檢查官完全沒有管理機制,這案子到底是法官亂判,還是檢查官不盡職,才是最先要討論的吧?
phS00313 wrote:歡迎你表演一下, 來(恕刪) 在您逞口舌同時也是在間接助長我高興有何不可然後找藉口逃避責任的歪風,執迷的人只有自己經歷了憾事才會醒悟。其實不只是您,事實上包含整個體制都刻意忽略了重點,當一個真的患病的人有責任控制自己而非任由自己失控,不能控制那就得為自己失控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