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積分:1011分
文章編號:88835244
柯基·P wrote:
長期受忽略,偏遠地區的礦工還靠自己累積買下土地,現在不過,礦業用地地目問題,早已沒有礦業生產,尚未合理處理,新北市府就認定既存違建,這根本不合理⋯⋯
這要怪誰 ,賴清德自己當過立委市長行政院長副總統,自己老家什麼情況自己沒有一點逼數?
自己常年不處理,事到臨頭又死賴著不拆,才搞成這樣……
現在竟帶風向把自己跟這些相對弱勢的老鄰居綁在一起搞悲情?
但凡他心中有一點帶念這些老鄰居都早該處理了!
這些老鄰居應該怪的不是侯友宜而是把他們綁架上船的賴清德才對!
反過來看,如果不是賴要選總統而這件事擋到塔綠斑政府繼續掌權的路了,政府也不會全線開綠燈讓一切變合法~
那這些悲情老鄰居是該恨賴功德還是感謝他呢?


cm4430 wrote:
不要說謊。早期的房子...(恕刪)
賴宅增建的部分,是實施建築管理(萬里鄉非都市土地,實施建管日期70.2.15)以後增建的,比對70年前後空照圖一目了然、鐵證如山,不過這等大理石桌椅外牆磁磚及鐵門鋁窗的材質,看也知道不可能是超過43年前蓋的。
實施建管後,任何房屋的新建或增建,必須要到「地方政府建管機關申領建築執照(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持憑證明文件至地政事務所補辦建物登記完竣」才是合法建物,通常這兩種合法增建的狀況,最後一步會至轄管地政事務所辦保存登記拿到建物所有權狀。
既然是實施建築管理後增建的合法建物,賴神趕快拿建物所有權狀出來,電死這些在野黨的王X蛋!
挽沉淪綠四傑︰萊豬棄權的林淑芬、論道說理的郭正亮、對內開炮的高嘉瑜、力抗側翼的王世堅!


個人積分:138分
文章編號:88835669
cm4430 wrote:
但4-50年前還沒這些法律時那些房子就已經存在,你說它違法?請問它在蓋的當下到底是違反了哪條法律你倒是說說看。
第 6 條(93年修訂前細則81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定建築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包括下列項目:
一、辦公室房屋。
二、廠庫房屋(包括機器房、修理廠、選煉廠、倉庫、車房、工房等)。
三、員工宿舍(不包括員工自建住宅)。
四、員工福利所需房屋設施(包括浴室、廁所、廚房及育樂之設施)。
五、保健衛生所需房屋設施(包括醫院附設之診療所)。
六、其他在礦業上必要之建築。
順便跟你說,賴當副總統時上個月經濟部送出的修訂草案一樣有這條
法規名稱:礦業法施行細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公告文號:經地礦字第 1125906011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10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沒有法律?礦業法跟施行細則很久
施行細則這條從50年代以後就沒修正過了
只要法令還沒配合改,就是違建不是什麼既存建物
就算法令改了,不去申請一樣還是違建
還有人去扯總統府的,總統府有辦登記
賴的史上第一間有特勤看守打掃的高級違建有去登記嗎
總統府也沒像賴老家這樣變胖又變高這麼多啊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