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該讓陪審制度進入台灣了!

felicitas wrote:
這是個公開討論的版面,不是你個人的心情版,所以每個人都能同意或不同意你的意見

如果你無法接受自己的意見被別人反駁,那就把文章貼到你自己的部洛格去,在那兒,無論你怎麼寫都不會有人煩你
...(恕刪)


是公開版面啊
你們當可以反駁
但是為什麼我就要接受你們的反駁?(你要不要解釋給我聽一下)
你們不覺得你們這樣的說法很奇怪嗎?
我開版支持陪審
當然就是要為陪審辯護
當然就是要跟你們辯論
是你們認為陪審沒用的
我都講過了
我開樓支持陪審
你來我的樓要我支持現狀
跟我講陪審沒用
跟我講台灣人如何又如何
我反駁你
還叫我自己去部落格
你們有沒有搞錯了啊!

felicitas wrote:
人家不照社會感情去判,會被當恐龍幹到死
人家照著社會感情去判,又被你說是兇手

正反都你在說XDDD

果然網路嘴砲無敵




今天江國慶可以出來面對群眾發表他的意見?
可以在廣場上面對群眾直接跟檢察官辯論?

所有的資訊控制在少數人手裡,
有幾個人知道江國慶曾經遭到嚴重刑求?
所以才能讓少數人操弄所謂的社會看法.

你如果覺得社會感情都是嘴砲也可以拉,
那就廢掉法官終身職, 改用約聘制,
法官寫下的每句話都要賭上自己工作與前途,
這時再來嗆別人嘴砲才比較站得住腳.

不然嘴砲與法官都是有權無責時, 我看不出
法官比嘴砲高尚多少....



HappyDavid wrote:
今天江國慶可以出來面對群眾發表他的意見?
可以在廣場上面對群眾直接跟檢察官辯論?

所有的資訊控制在少數人手裡,
有幾個人知道江國慶曾經遭到嚴重刑求?
所以才能讓少數人操弄所謂的社會看法.


法官不就是因為上次不知道江被檢警刑求,而這次知道014錄音帶被變造,所以沒再犯下被社會看法操縱的錯嗎

然後這次社會看法操縱不成,居然就想把黑手直接伸入司法?
rosayang wrote:
看得出來,這裡有很多司法專才,或相關科系出身的(後來有沒有成才就不知道了)
我前面提過,判決書不過就是文字遊戲而己,引用得好,判得符合民意,剛好而己,媒體輿論自然安靜
引用不當,輿論譁然,媒體抄作民意反彈,也是最自然不過了
什麼門外漢與專業?拿錢就是拿錢,還能掰成選民服務或貪污?這還用專業判決?
這個時候的專業是用來如何幫當事者脫罪的! OK!?

閣下上面那段,我以門外漢來解讀,"舊的問題沒解決,新的麻煩又誔生..."
舊的己有問題,但仍然一堆人堅持維持原狀,不求改革,新的還沒試,就斷定是麻煩
就像聯考有問題,才有教改,沒做怎知不可行,只是配套沒做好,不代表聯考無需改革

一個人說你不對,與十個人說你不對,那一個比較有說服力?
少數人的判決,跟多數人的判決,雖然最後可能會受民意的影響,如果是你,你會想讓少數人斷生死嗎?
那真的像前面某位網友說的,包大人一個就好了,還有必要找三個人來合議表決嗎?

我能說,孫中山當年若知道今的國民黨如此,早知道就維持帝制就好了
幹嘛跟人家搞革命,要砍頭抄家的,頭殼壞掉嗎!?

別跟我提一堆火星文法條,輕判貪污,性侵,酒駕...,就是恐龍,小學生都知道,還用什麼專業!?
專業是用來幫人脫罪的!專業是用來幫人脫罪的!專業是用來幫人脫罪的!
這就是所謂的知法玩法,結果就是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

那些說人家自我感覺良好,是你們一廂情願的看法,別忘了一指指別人,三指指自己...


小弟對號入座一半好了
因為小弟只是相關科系但是並未成才

判決書不是文字遊戲,他告訴你法官之所以如此判決的立論、理由,不是只有告訴你有罪沒罪判幾年而已

當然不可能每一個案件,他的審判結果都能讓所有人滿意,因為訴訟總有兩造雙方,至少有一半的人不滿意是正常的。

大陸法系的一個特點就是成文法,意思是說,所有犯罪行為成立與否,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範,法官不得為自行擴張或是限縮解釋,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是有明確定義的。

另外,行為時的犯罪主體(也就是被告),與犯罪時的客體(也就是受害人)兩造雙方的身分也會影響應適用的法條。

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在現在的台灣絕對行不通,媒體報導不求證,拼命灑狗血,對案件未經審判就預設立場。說穿了與其說是報導新聞,不如說是另一種八點檔的演出形式,再這情形下陪審團的一個重要前提(不對案件預設任何立場)就已經破功了。

引用一下隔壁樓的討論
媽媽嘴

再者有大大提到秘密陪審團,已經先違背陪審團之選任需經訴訟雙方同意(確保公平)。再者秘密證人制度在台灣已經實施多年,仍時有秘密證人曝光,並遭被告恐嚇或傷害的情況,秘密陪審團名單真能保密嗎。

本樓許多大大一再提到的,陪審團是不需告知有罪無罪判決理由的,這將比現行判決書更不能讓人信任。陪審團無須告知判決理由,當然法官無法了解陪審團心證是如何形成的,如何書寫判決理由。

再者大大提到聯考問題
聯考當然需要做修正,修正結果當初也無法預料會是現在的多"元"入學
但現在已知陪審團制在台灣會面臨許多無法處理的情況,應該在這時導入陪審團制度嗎
就像現在的走的這條路開起來坑坑疤疤
但已知的另一條路卻是地雷不斷
有必要嘗試嗎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940nw wrote:
是公開版面啊
你們當...(恕刪)


把講不贏就扣帽子的壞習慣改掉
就不會有人當你是紅衛兵了
felicitas wrote:
把講不贏就扣帽子的壞...(恕刪)


扣帽子是你的認為
我也可以講是你們講不贏就說人家扣帽子
請問我扣你們什麼帽子?
我等你回答喔
看我扣你們什麼帽子
你趕快再回頭去找找

MyH0ME wrote:
奇怪, 看到目前為止, 怎麼我就沒看到有人有"陪審團也會被收買"的論點,
而是一致有"陪審團不容易收買, 但容易被操弄"的疑慮,
平平是中文, 如果不是滿腦子對"收買"有意見, 怎麼認知差這麼多 ...(恕刪)


你自己看一下圖
是你沒看到
還是...
回文要專心

940nw wrote:
扣帽子是你的認為
我...(恕刪)



Daniel Blue wrote:
小弟對號入座一半好了
因為小弟只是相關科系但是並未成才
Blue大太客氣了,以你回文的修養,不是人才,那這棟也沒幾個堪稱專才了
判決書不是文字遊戲,他告訴你法官之所以如此判決的立論、理由,不是只有告訴你有罪沒罪判幾年而已
26頁的立論,理由不就是一堆專業人士才看得懂的文章,可能連兩造都看不懂,更遑論是一般老百姓了
當然不可能每一個案件,他的審判結果都能讓所有人滿意,因為訴訟總有兩造雙方,至少有一半的人不滿意是正常的。
理論上,審判當然不是要取悅民意(不過林案似乎讓少數人滿意),但若判決是一面倒的不滿意,那就有點不正常了,看今天的新聞,三位法官自請評鑑,若無爭議,何需評鑑?
大陸法系的一個特點就是成文法,意思是說,所有犯罪行為成立與否,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範,法官不得為自行擴張或是限縮解釋,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是有明確定義的。
個人支持這樣的出發點,但請以"恐龍法條"Google一下,法條不週延,反而讓投機者有機可乘

另外,行為時的犯罪主體(也就是被告),與犯罪時的客體(也就是受害人)兩造雙方的身分也會影響應適用的法條。

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在現在的台灣絕對行不通,媒體報導不求證,拼命灑狗血,對案件未經審判就預設立場。說穿了與其說是報導新聞,不如說是另一種八點檔的演出形式,再這情形下陪審團的一個重要前提(不對案件預設任何立場)就已經破功了。
這段有點不解...是說陪審團的判決,完全是參考媒體報導嗎?
再者有大大提到秘密陪審團,已經先違背陪審團之選任需經訴訟雙方同意(確保公平)。再者秘密證人制度在台灣已經實施多年,仍時有秘密證人曝光,並遭被告恐嚇或傷害的情況,秘密陪審團名單真能保密嗎。
秘審是網友的建議,曝光秘密證人是"人"的問題,與陪審或密審或秘密證人無太大關係吧,台灣行不通,正是人的素養不夠,設計再完美,也無法貫徹

本樓許多大大一再提到的,陪審團是不需告知有罪無罪判決理由的,這將比現行判決書更不能讓人信任。陪審團無須告知判決理由,當然法官無法了解陪審團心證是如何形成的,如何書寫判決理由。

再者大大提到聯考問題
聯考當然需要做修正,修正結果當初也無法預料會是現在的多"元"入學
但現在已知陪審團制在台灣會面臨許多無法處理的情況,應該在這時導入陪審團制度嗎
就像現在的走的這條路開起來坑坑疤疤
但已知的另一條路卻是地雷不斷
有必要嘗試嗎
因為現在走的這條路的坑"坑"很大,勢必得考慮另一條路...
...(恕刪)


以上是個人外行想法,若有冒犯,請勿介意!

rosayang wrote:
理論上,審判當然不是要取悅民意(不過林案似乎讓少數人滿意),但若判決是一面倒的不滿意,那就有點不正常了,看今天的新聞,三位法官自請評鑑,若無爭議,何需評鑑?


確實不正常,
但是不正常的是判決本身還是"為什麼會一面倒的不滿意"
那就不得而知了。
前面不是已經舉過太多例子,
表示"民意"是很容易被操作擺布的嗎?
這樣的情況下,當民意和法官判決有出入時,
誰來斷定是民意看到了法官沒看到的事實,
還是有某些人刻意或無意中影響了民意?
不說別的,
現在社會上一堆認為014有罪的人,
有哪個人敢說自己對於整件事的來龍去脈會比法院中的兩造雙方或是法官還要清楚?
除了當事人和檢調人員以外,哪個人得到的相關資訊不是"聽說"來的?
差別只在於誰放消息的能力更強大而已。
今天我不是說014沒有罪,
而是感到奇怪為什麼一堆人都說得好像自己就是當事人一樣,
我都不知道這些人的自信是哪來的可以如此一口咬定014貪汙。


rosayang wrote:
個人支持這樣的出發點,但請以"恐龍法條"Google一下,法條不週延,反而讓投機者有機可乘


法條有問題那是立法院的問題,不是法官的問題。
司法權和立法權的分立就是為了讓法官判案時不能有太多的"個人好惡"在裡面。
就算今天法官自己也覺得014貪汙,
如果檢察官拿出來的證據就是不足,
法官也不能判014有罪。
現在的問題點就是在這,
我不懂為什麼那麼多人喜歡把問題隨便找個人來背。


rosayang wrote:
這段有點不解...是說陪審團的判決,完全是參考媒體報導嗎?


不是說陪審團的判決完全參考媒體報導,
而是陪審團的判決"完全不能有任何的預設立場"!
今天社會上的民眾都已經可以因為看看新聞就一口咬定014貪汙,
就算法官判決不是貪汙也還是要一口咬定014貪汙法官恐龍,
要說由民眾群中選出來的陪審團能作出中立公正的判決?
你相信嗎?我真的不敢相信!


rosayang wrote:
秘審是網友的建議,曝光秘密證人是"人"的問題,與陪審或密審或秘密證人無太大關係吧,台灣行不通,正是人的素養不夠,設計再完美,也無法貫徹


現在的問題不就是在於"人的問題"無法解決嗎?
應該說從來所有的問題都是來自於"人的問題"不是嗎?
為什麼會有犯罪行為?不是人的問題嗎?
為什麼會有恐龍法官?不是人的問題嗎?
為什麼會有盲從民眾?不是人的問題嗎?
任何的制度,之所以會這樣設定,
目的都在於盡量做到減少"人的問題"。
法官來判決有可能被說成是恐龍法官,
那為什麼陪審團的判決就不會有恐龍陪審團?
法官要判決至少他還要說出判決的理由,
不管這個法官恐不恐龍,起碼他能講出他的道理。
總好過一群人"覺得"你有罪就是有罪這樣的方法好吧。
從古到今有哪一個事後證明是無辜的人在當時有被大眾接受他是無辜的?
半個都沒有!
從古到今有哪一個犯人他可能真的是無辜的卻從來沒有人相信他是無辜的?
不知道有幾個!因為沒人在意!
你還能相信"多數人的判決一定比單一人的判決更公正客觀"嗎?
我不認為"陪審團"作出的判決會比法官作出的判決有說服力,
至少法官的判決會說出理由試著說服民眾,而陪審團的判決就只是一個判決。


rosayang wrote:
因為現在走的這條路的坑"坑"很大,勢必得考慮另一條路...


再大的坑也好過地雷吧...
還沒有實行就已經可以預見會有那麼多弊端而且也不保證能解決現有問題的方法,
真的有實行的價值?

"解決問題"從來都不只是"換個方法"那麼簡單的事情。
方法換了不表示問題一定會解決,
但是如果新方法會出現其他更多問題而且無法解決現有問題,
那應該寧願暫時延用現有方法等到更好的方法出現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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