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最近一些案子
台灣人真的很無力
我在想
不應該再讓法官幾個人一起搞了
法條隨便他們解釋
完全沒有退場機制的法官
愛怎麼搞就怎麼搞
應該是要弄個陪審機制來制約一下法官了
940nw wrote:
看了最近一些案子台灣...(恕刪)
真的擔心美國的陪審制度進入台灣
英美法系的陪審團
陪審只是認定是否有罪
而不是決定刑度
只需意見表示一致
而不須說明是否有罪的理由
如果認真了解美國司法制度
你會慶幸台灣沒有實施陪審團制度
從2造雙方挑選陪審團成員開始
再加上英美法系的不成文法
你會發現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情況將更形劇烈
以台灣的民情來說
有陪審團的話
媽媽嘴事件三名無辜的被牽連者
你覺得有機會平安回家嗎
再想想另一個辛普森案
你覺得在大陸法系的台灣判決結果會相同嗎
你覺得蘇建和案
在案發當時的民情認知下
你覺得蘇案三人
會不會墓木早拱
以樓主所提的那個案子
小弟個人還是再說一句老話
法官在現行檢審分離的制度下
公訴檢察官提供多少證據
法官只能就檢察官所提證據為審判量刑
而不能為主動調查
但部分檢察官仍有先起訴再說
證據慢慢補
或是部份檢察官仍有先押人後取供的心態
所以
我們會看見許多聲押被駁回
或是起訴後定罪率偏低
或是起訴後適用法條認定不符的相關情形發生
再者
現行法律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法官不能為擴張或限縮法律解釋
只能就檢察官所提證據
為犯罪事實是否符合起訴法條之構成要件
而為審判量刑
許多現行法律已經與現在民情或民眾道德感情不符
但法律未修訂前
也只能依現行法律而為審判
但看見立法院現行立委諸公
只能說
期望越高
失望越大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