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老鼠案柯文哲震怒 內湖分局長遭拔官

回應警大教授葉毓蘭:
很遺憾,葉毓蘭教授顯在不了解內湖山老鼠事件真相的情況下,就急著在臉書上發表違背事實證據的議論,嚴重傷害了葉毓蘭教授自身言論的公信力。

首先、葉毓蘭教授文稱「裝載木材的工人能離開現場,是經由地檢署認證」,與事實完全不符,完全錯置了時間順序。內湖分局是在3月12日下午先縱放運送木材的人離開,在嘉瑜要求台北市警察局長邱豐光重視處理後,才在當天晚上20:30「補打電話」請示檢察官。(有公文佐證,請見附圖),亦即警方是先行縱放,遭到質疑後才補請示,以圖可以對外聲稱「有請示過檢察官」。

再者、內湖分局補以時,檢察官並未到場,僅能依警方所提供之錯誤資訊回答。警方對檢察官報告有公文證明台東開放撿拾漂流木,因此檢方回覆以「有公文可佐證於開放時段內撿拾,所以本案看不出有違法之處」,事實是警方提供檢方「完全錯誤之資料」,警方所稱之公文,根本無法證明該批珍貴檜木是於「開放時段內撿拾」,僅能證明「台東在101年有開放撿拾」。所以事實是,內湖分局因已先縱放木材運送離開,但為了取得檢察官背書之記錄,所以事後給檢察官錯誤資訊,取得檢察官建立在此一錯誤訊息之上的回答,以作為警方日後免責的護身符。

最後,葉毓蘭教授提到「本案因為高嘉瑜議員窮追不捨,不斷施壓」,完全是對嘉瑜的不實抹黑及人身攻擊。警方只憑一紙101年台東的公文,所有的檜木怎可就都宣稱是當時所合法撿拾?完全是拿對a事項的公文套用在b事項上,極其荒謬。
嘉瑜在現場時,運送檜木相關人等皆稱「沒有來源證明」,清楚的回答「沒有」,但在嘉瑜離開現場後,卻從沒有「改成」有了,對於內湖分局如此輕率辦案的態度,難道作為一個民意代表不該有所作為嗎?何來施壓?對誰施壓?官官相護不應是非不分,嘉瑜不僅對葉毓蘭教授提出嚴正抗議,更要求葉教授立刻道歉以正視聽。


其他的不談! 來看一下高嘉瑜這篇的回應,整篇的指責完全忽略了"林務局是否有到場"的情況,她一直在強調警方提供錯誤資訊給檢察官,但這些根本不是重點,判斷是否為檜木漂流木是專業人員,檢察官、警察是專業的嗎? 當然是要請示林務局到場研判,並報告給檢察官,我想這流程並沒有問題。

換另一個角度,檢察官到場了就能判斷是否為漂流木? 他是專業的嗎? 還不是要依靠林務局判斷,從這裡看來檢察官是否到場根本不是太大的問題也不是重點。

整篇都沒有去談到或是去查證林務局是否有到場! 哀~~無言哪!
不會啊
他們現在是說跟柯作對的都在自爆
你什麼時候有他們會被打臉的錯覺了?

eric1202 wrote:
真相呼之欲出了,若...(恕刪)

shukae wrote:
哇塞!
這豈止是髮夾彎~
這根本就是沒安全裝置的『笑傲飛鷹』~


你 好 壞
〈快訊〉漂流木認定有爭議 柯留內湖分局長

最新消息,台北市長柯文哲今早才因認定內湖分局長張夢麟,「縱放山老鼠」而發飆要撤換分局長,同一天大逆轉!柯文哲在晚間7點45分要市警局長邱豐光轉達警政署,撤換內湖分局長的人事案要先喊卡,因為到底是漂流木還是盜採,意見兩極,柯文哲決定等到士林地檢偵結後再做處理,分局長張夢麟暫時不必走人。

新聞來源: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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婉君出來面對,柯市長出來面對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事情還沒有結束!
這批木材當初的主人被起底了! 不知道是不是同一個人?

轉自PTT~

【裁判字號】 102,東簡,91
【裁判日期】 1020930
【裁判案由】 侵占
【裁判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東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中山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2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中山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
、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
時,當地政府需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1個月內清
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森林法第15條第
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之自由撿拾清理,以撿拾
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如有使用機具
搬運,涉及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
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需運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78
條之1及河川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
關提出申請許可,始得為之;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應於公
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時,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
、私有註記、烙印或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一級木(例如
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
記之大徑木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
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民法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
辦理;國有林區域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
範圍、當地居民身分、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開放當地居
民自由撿拾清理;公告撿拾清理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或再次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9年11月30
日修正下達並生效之「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第
2點第9目、第3點第7目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蘇
中山固係設籍在臺東縣之居民,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偵卷第3頁)在卷可憑,又在天秤颱風於101年間登陸臺灣
地區造成天然災害後,臺東縣政府固於101年9月6日以府農
林保字第0000000000B號函公告自101年9月10日起至同年10
月9日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間,開放籍設臺東縣之居
民得在國有林區域外臺東縣轄區中央管、縣管河川、海岸浮
覆地及莫拉克颱風漂流木堆置場之區域撿拾漂流木,惟該次
開放撿拾區域並未包含臺東縣海端鄉新武呂溪河川地(衛星
定位座標為 X:263567、Y:0000000)等情,有前開公告函
文存卷可稽(警卷第29至31頁),是被告於前揭犯罪事實所
示之時、地,雖得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然其至臺東縣海端
鄉新武呂溪河川地撿拾漂流木,非在上揭臺東縣政府開放自
由撿拾之公告許可範圍內,此有臺東縣政府101年9月6日府
農林保字第0000000000B號公告(警卷第29至30-1頁)、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下稱臺東林管處)
102年1月10日東授關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衛星空
拍照片(偵卷第28至29頁)、臺東林管處102年3月27日東政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漂流木竊取地點座標圖、漂流
木處理分工表(偵卷第47至49頁)等在卷可查,被告未經許
可、恣意於非開放自由撿拾漂流木區域撿拾國有漂流木紅檜
後侵占入己,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
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利,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即恣意以機具撿拾國有漂流木紅檜之犯行,
侵害主管機關對森林產物之保育政策及管理措施,且其所侵
占之漂流木數量高達20支,總材積共10.66立方公尺,數量
甚鉅,情節重大,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上揭漂流木俱經臺
東林管處關山工作站人員領回,有臺東林區管理處關山工作
站贓、證物品領據1紙(警卷第22頁)在卷可參,並衡酌其
犯罪動機、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之家
庭經濟狀況(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被告用以犯本件侵占案件所用之工具即怪手(即挖土機),
據被告陳稱:挖土機原本就在該河床處,伊於警察查獲前數
天到該河床,看見河床中有許多木材旁有怪手,就雇用2臺
怪手撿拾漂流木,每部怪手一天新臺幣(下同)8,000元等
語(警卷第4頁),且該2臺怪手未經扣案,既無積極證據足
以證明現仍存在,復非屬違禁物,為免執行困難,本院自不
為沒收之諭知。
(二)被告用以載運上開紅檜所駕駛之JR-560號營業大貨車,業據
證人即該大貨車司機王琴財於警詢時證稱:其駕駛該大貨車
前往修車廠修車時,1名受被告委託、綽號「阿成」之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男子(下稱「阿成」)叫其開車去該河床處載
漂流木,當時其有詢問阿成那批木材是否合法,阿成說有,
其始駕車前往該河川地,抵達時被告即指示其載運上開漂流
木,自己不懂木材等語明確(警卷第9頁背面),核與證人
即王琴財車行同事盧坤發於警詢時亦證稱:其與王琴財都是
大卡車司機,在同公司上班,當天阿成去修車廠找老闆,老
闆不在,其與王琴財、阿成在該修車廠,阿成說需要大卡車
載運木材就雇用王琴財,王琴財當時有問阿成要載運的木材
是否合法,阿成說是合法的,其因為車子沒修好所以留在修
車廠等語(警卷第13頁背面)相符,上開貨車既均非被告所
有,亦非違禁物,自不應為沒收之宣告。
(三)至所侵占之國有紅檜20根(材積共10.66立方公尺),雖為
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惟屬國有,非被告所有,且業已發還臺
東林管處關山工作站(警卷第22頁),故不為沒收之宣告,
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沒後面了啦!
就是漂流木無誤!
整個案情已經鞏固。

人家繳罰金干你們主子柯p甚麼事,能拿去插屁股嗎?

碗軍就是碗軍

一個人沒啥智慧干那位子,早晚就是出事!
給我道歉!

ydds wrote:
你 好 壞...(恕刪)

有嗎? 我覺得我的形容很貼切啊
下次就會變成『絕命3雲霄飛車』了
有智商,會讀書不代表有做事的能力,看來柯P要學的東西還很多,要不然台北市政府最後只剩蠢材了,是人才有本事的,都會想辦法走

絕代蝴蝶 wrote:
〈快訊〉漂流木認定...(恕刪)
偵結後就能知道。是說謊的局長,還是瞎眼的市長,不過用張相片 就能作一個大決定 也不簡單,希望重要的市政可別那麼草率呀!

shukae wrote:
有嗎? 我覺得我的形容很貼切啊
下次就會變成『絕命3雲霄飛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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