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前面都有人算給你聽了,一秒內能發生的事情太多了,要裝作看不見也沒辦法。
當然是你有問題.....(恕刪)
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條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面對圓形黃燈時,應注意交岔路口行車環境並依號誌指示行駛。
這段紅字夠清楚了吧?被告在法庭上承認她在黃燈時已經看到事主了,法官說她沒有應變措施,這還要辯嗎?
對了!做人身攻擊不會讓自己更有立足點,我前面已經說過了,賠多賠少是一回事,但要說被告完全無責任是說不過去的。
還有問題的話可以照我說的再去考一次駕照,當年我就是搶黃燈駕照沒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