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遭闖紅燈騎士撞上須賠169萬 判決書指出關鍵

dennis10 wrote:
當然是你有問題.....(恕刪)
前面都有人算給你聽了,一秒內能發生的事情太多了,要裝作看不見也沒辦法。

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條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面對圓形黃燈時,應注意交岔路口行車環境並依號誌指示行駛

這段紅字夠清楚了吧?被告在法庭上承認她在黃燈時已經看到事主了,法官說她沒有應變措施,這還要辯嗎?

對了!做人身攻擊不會讓自己更有立足點,我前面已經說過了,賠多賠少是一回事,但要說被告完全無責任是說不過去的。

還有問題的話可以照我說的再去考一次駕照,當年我就是搶黃燈駕照沒過的。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前面都有人算給你聽...(恕刪)


人身攻擊的是你吧? 動不動就叫別人考駕照?

要討論就回歸討論 別自己之前考不過 就來怪別人

以下摘至判決書

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

請問上述被告哪裡有說他看到黃燈?這是監視器36秒受害人闖紅燈的事情,那時駕駛方還是綠燈

由監視器來看,第37秒變黃燈和撞擊同時發生

09:44:36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出現於監視錄影畫面右側。
09:44:37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
09:44:37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所以被告看到的是綠燈 變黃燈和撞擊是在37秒同時發生的

被告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況,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即可避免應變不及而致碰撞甚明,被告捨此不為,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自難推卸過失之責。

這是法官凹他的部分 所以才說是恐龍法官 連有監視器記錄都可以硬凹...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自己說闖黃燈好不好?

理論上撞擊時根本看都看不到 怎麼闖?(撞擊跟變燈同時發生 你有時間判斷?)

先看清楚判決書再說 所以才說恐龍法官不意外 但鄉民好歹有點判斷是非的觀念好不好?

所以才跟你說人都需要反應時間 麻煩用自己的邏輯想清楚...難道法官凹你該跳樓 你就跳下去嗎?

dennis10 wrote:
被告看到的是綠燈 變黃燈和撞擊是在37秒同時發生的
光這句話就有問題了,這段話的意思是指37秒00~37秒99發生的事,時速30公里一秒內能發生的事情太多,今天法官判她敗訴的理由就是她看到事主時沒有任何的應變措施,哪怕急煞、急轉彎,有一絲絲的反應都好,問題是「沒有」!

09:44:37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止線,09:44:37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這不就是搶黃燈嗎?

不然我們不要吵了,靜待上訴結果,您覺得如何?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光這句話就有問題了...(恕刪)


有什麼好吵的? 同一秒內變燈和撞擊怎可能是闖黃燈?
闖黃燈好歹你要能看到黃燈吧?不然怎麼決定闖或停?
距離停止線1公分或2公分有何意義?你有充分的反應時間嗎?
你綠燈沒超速過馬路 就因為方闖紅燈 撞擊時變黃燈 就變成闖黃燈背責任?
有人可以接受嗎?這不就是顛倒是非嗎?

監視器是不會騙人的 至於是否相信法官的說法 就取決你個人的判斷..

我只是幫忙把問題點整理出來

坦白說 如果法官都是對的 就不需三審了 也不需要律師

就因為台灣恐龍法官多 又沒有退場機制 不小心就會碰到 才會需要一再上訴 浪費司法資源

要是法官自己多做功課 就不會寫出這樣前後矛盾的判決文 亂寫完之後又躲起來

也勸你不要一頭熱的就相信法官(如同這次被告) 不然將來吃虧還是自己

就這樣吧~其他等待二審或三審

至於不知情的情況下一秒內要有反應的荒謬理論~~哈哈

我好像只有在電影中看過 主角叫克拉克的樣子

dennis10 wrote:
有什麼好吵的? 同...(恕刪)
照你的說法就算上訴維持原判,也都會被一句「恐龍法官」打死了,那就沒什麼好討論了。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Gugugu wrote:
那個新聞只說沒違規
肇責跟違規不一定有必然關係
你自己把兩回事畫等號...(恕刪)


是誰跟你說肇責跟違規不一定有必然關係?

Gugugu wrote:
假設有人很雖時速30正面撞死人
他沒超速沒有任何違規
但他就負肇事責任
會因為沒違規就沒事?
...(恕刪)


未禮讓行人,罰單2000元。。

絕代蝴蝶 wrote:
照你的說法就算上訴維持原判,也都會被一句「恐龍法官」打死了,那就沒什麼好討論了。...(恕刪)


所以我強烈建議改陪審制,此案民眾依生活經驗來判斷並沒有錯,原本就是可以信賴用路人遇到紅燈時會停下來,不然紅綠燈是參考用的嗎?
還是本來綠燈通行就要考慮到有人就是愛闖紅燈?那要不要改成綠燈停、紅燈行?
引申一個疑問

女駕駛是不是可以引用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要求死亡家屬連帶賠償因為死者的過失導致女駕駛的財務金錢損失?

因為如果不是死者闖紅燈就沒有後續的種種事情了
看不懂TOP 5%說甚麼是理所當然的

絕代蝴蝶 wrote:
照你的說法就算上訴...(恕刪)


我想上訴應該就會改判啦 畢竟又不是通通都是恐龍法官 認真工作的還是有

只是不適任的法務人員退場或是陪審團類似機制的確有必要建立

不然台灣的法界未來越來越差 才真的是沒什麼好討論...

至少法官名字開始公布 就是一個進步
今天就算是綠燈通行撞死闖紅燈的三寶,以鬼島法匠就是判賠!有天條[應注意未注意],除非亡者是從天而降…才有機會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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