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tHA wrote:
除「政黨團體」可提名之外,還要有工業、商業、金融、醫療、服務業…的「工商團體」如工會、公會這些團體可提名監委才能超然於政黨。
RentHA大提出除了政黨團體以外,政府合法立案的工商團體、法人也有權提名監委的權利,這個提議立意良善,本人贊同,但是這樣的工商團體會不會被執政團隊端掉,例如水利會收歸國有等事件

因此建議還是維持我在60樓的提議:
政黨提名的不分區監委,必須包含一定比例的無黨籍人士而且無黨籍人士的排名必須保障頭兩名員額
無黨籍監委因為無法透過開除黨籍而失去監委身分,算是間接保障透過監委政黨票獲選的無黨籍監委
而無黨籍監委因為沒有推薦黨的包袱,未來監督執政團隊才能更超然的執行人民賦予的監察權
罷免透過政黨票獲選的無黨籍監委,也可以透過罷免議員的方式由人民投下罷免票的方式處理



























































































